“我老公借的钱,我完全不知情,也没花我身上,我要还?”近日,晋中市太谷法院审理一起案件时,王某的妻子在法庭上提出的疑问,道出了很多人的疑惑。
■基本案情
王某在几年前向李某借款43万元,并出具借条。后来双方因还款产生纠纷,诉至法院,经法院调解后达成协议:王某需偿还李某共计40万元。然而,之后王某陆续只还了3万元。于是,李某将王某妻子诉至法院。法庭上,王某的妻子表示自己对该笔借款从头到尾都不知情,既没有签字,事后也没认可。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关键要看这笔债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认定夫妻共同债务主要有三种情况:1.夫妻俩一起签字或事后认可;2.乙方借钱是为了家庭日常开销;3.虽然借的多,但债权人能证明借款确实用在了夫妻共同生活或者共同经营的事业上。
具体到本案中,借条上只有王某的签字,王某的妻子没签过任何字,李某也没有提供证据证明王某妻子事后同意一起偿还借款。40万元的借款,显然远远超出了普通家庭日常生活所需的合理范围。李某虽然主张是夫妻共同债务,但他拿不出任何有效证据证明王某借款用在了其家庭的共同生活或共同经营上。
最终法院判决驳回原告李某要求王某妻子共同偿还债务的诉讼请求。王某妻子无需为丈夫的个人债务承担责任。
■法官说法
本案的判决,清晰划出了一道“防火墙”:不是所有婚姻中一方的负债,都要另一方“买单”。因此,出借人对于大额借款,不要想当然地认为“他(她)们结婚了,另一半就得还。”夫妻中未举债的一方有权说“不”。
婚姻是风雨同舟,分清“你的债”与“我们的债”,才能更好地守护家的安宁。
晋中市太谷法院王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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