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多起 “维权被控敲诈勒索” 案件进入公众视野。现实生活中,不少当事人因民事纠纷、合同矛盾、侵权损害开展索赔协商,却因沟通过程言语过激、谈判方式失当,被指控涉嫌敲诈勒索罪。如何区分正当民事维权与刑事敲诈勒索,成为刑事辩护实务当中的重点与难点。

敲诈勒索罪,刑法定义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他人使用威胁或者要挟手段,索取数额较大公私财物的行为。该罪完整行为逻辑链条为:行为人实施威胁、要挟行为,被害人产生恐惧心理,基于恐惧心理处分财产,行为人取得财物,被害人遭受财产损失。司法认定上,主观上的非法占有目的、客观上的威胁要挟手段、被害人基于恐惧交付财物,三者缺一不可,这也成为刑事辩护的核心切入点。

实务当中大量属于 “有因型敲诈勒索” 案件,也就是案件本身存在真实民事纠纷基础。蚌埠张冬冬律师在刑事实务研讨中提到,这类案件辩护不能简单看当事人有没有要钱、有没有言语施压,应当回归犯罪构成要件,结合在案证据逐一拆解。

从主观要件辩护角度,核心就是否定 “非法占有目的”。如果当事人之间存在真实债权债务、侵权损害、劳动、合同纠纷,行为人基于自身受损事实主张赔偿,即便谈判过程言语过激,也不能直接推定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司法判例明确,当索赔金额处于纠纷款项合理区间、取得款项并未个人私自占有、事出被害人先行过错,均可作为否定非法占有故意的重要辩点。部分案件中,当事人维权之后将款项交由集体处置、用于公益,裁判文书也据此作出非法占有目的证据不足的认定。

客观要件层面,辩护工作重点审查是否存在刑法意义上的 “威胁、要挟” 行为。公民依法举报违法行为、信访反映诉求、阻止自身权利遭受侵害,本身属于法定权利,不能直接等同于敲诈勒索的胁迫手段。很多案件中,当事人虽有举报、信访行为,但举报内容属实,只是民事维权谈判手段,不具备刑法上的恶害通告属性,不应评价为要挟行为。

同时还要审查财物交付的真实动因。如果钱款是被害方主动协商给付,或是基于商业考量、维稳压力支付,并非因为恐惧心理被迫交出财物,敲诈勒索的行为链条就无法完整成立。另外,单位、国家机关不存在自然人层面的恐惧心理,这也是部分案件重要出罪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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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无罪辩护路径之外,律师也应当重视司法解释规定的从宽空间。依据两高敲诈勒索刑事案件司法解释,涉案数额较大,行为人认罪悔罪、退赃退赔,取得被害人谅解,或者被害人自身对于案件发生存在明显过错,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可以争取不起诉、免予刑事处罚,不认定为犯罪。某律师事务所办理的运输纠纷涉敲诈勒索案件,检察院量刑建议四年,通过辩护结合退赔谅解,最终争取三年有期徒刑缓刑,也体现出此类案件多元辩护思路,并非只有无罪辩护一条路径。

法律界人士提醒,民事维权有边界。享有索赔权利不等于可以随意使用胁迫言语,虚构损害事实、以恶意曝光隐私等方式索要明显超出损失范围的高额财物,就会跨越民事维权红线,落入刑事犯罪范畴。普通民众遇到权益受损,优先选择协商、调解、仲裁、诉讼等正规途径,完整留存沟通记录、合同凭证、损害证据,理性提出赔偿诉求,避免维权行为演变为刑事案件

对于已经被立案指控敲诈勒索的当事人,辩护律师应当兼顾法理与判例,既全面挖掘无罪、罪轻辩点,也兼顾退赔、谅解等化解矛盾的实务方案,推动司法机关精准区分民事纠纷与刑事犯罪,做到罪责刑相适应,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