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要永辉律师:我家人被刑事拘留了,目前被关押在辉县市看守所。拘留通知书上显示他涉嫌的罪名是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具体是什么情况,我们家属也不是很了解。听公安机关说是因为他明知他人是贩卖毒品的犯罪分子,还帮助其掩盖罪证,以使其逃避法律制裁。但是具体是什么情况我们家人都不太清楚。我想请问,您知道辉县市看守所的详细地址在哪里吗?我可以委托您作为他的辩护律师吗?能否先委托您过去会见一下他?了解一下案件的详细情况。像他这种情况,构成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吗?什么是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如何区分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与其他犯罪?谢谢您了!
资深刑事辩护律师、从事刑辩业务十多年的要永辉律师【15824811815】解答:
辉县市看守所地址:辉县市苏门大道与清晖路交叉口向东2.2公里转向北600米路西。
导航:周卜村村委会
辉县市看守所家属委托律师会见电话:15824811815
乘车路线:辉县市汽车站沿清晖路向北步行600米,在苏门大道与清晖路交叉口向东2.2公里转向北600米路西。
家属可以委托要永辉律师到辉县市看守所进行会见。资深刑事辩护律师、从事刑辩业务十多年的要永辉律师认为,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是指明知是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而向司法机关作假证明,掩盖其罪行,或者帮助其掩盖罪证,以使其逃避法律制裁的行为。至于你家人最终是否会被认定构成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则需要律师会见以后根据了解到的具体案情才能作出准确判断。
那么,如何区分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与其他犯罪呢?
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是刑法第349条第1款前半部分的罪名,规制的是事后阻碍对毒品犯罪查处的行为。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最早规定在1990年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禁毒的决定》中,并为现行1997年刑法借鉴沿用。在此之前,对于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的行为,依照1979年刑法以窝藏、包庇罪论处,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从窝藏、包庇罪中分离出来,独立成罪,体现了立法者对该类包庇罪的特别重视。
正如有的学者认为,“从本质上讲,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并无单独设立之必要,将其包含于窝藏、包庇罪就可以直接解决问题,刑法之所以设立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只是为了强调毒品犯罪优先于其他犯罪,而且毒品犯罪必须自成一体,把所有相关行为都一并纳入”。既然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是从包庇、窝藏罪中分离出来并确定的单独罪名,并且因为包庇的行为方式、行为主体的差别,其容易与其他犯罪罪名混淆,故在司法实务中应该着重注意区分。
一、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与包庇罪的区分
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与包庇罪的主要区别在于包庇的对象不同,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所包庇的对象,必须是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而包庇罪所包庇的对象,则是除上述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犯罪以外的刑事犯罪分子。
二、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与伪证罪的区分
伪证罪是指在刑事诉讼中,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故意作虚假证明、鉴定、记录、翻译,意图陷害他人或者隐匿罪证的行为。从定义中可以看出伪证罪中的故意作虚假证明,为犯罪分子隐匿罪证的行为与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的行为相似,但是二者具有本质的区别。主要有:
1.主体要件不同
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而伪证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只限于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
2.实施犯罪行为的时间和条件不同
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的行为人实施的犯罪行为,可以在毒品犯罪分子被逮捕、关押之前,也可以在被逮捕、关押判刑之后,而伪证罪的行为人实施的犯罪行为,只能在侦查、审判阶段。
3.实施犯罪行为的内容和对象不同
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的行为人,掩盖的是犯罪分子的全部罪行或者重要犯罪事实,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的对象,可以是未经逮捕或者判刑的,也可以是已经判决的犯罪分子。而伪证罪的行为人则必须是在侦查、起诉、审判中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作出虚假的陈述或隐匿罪证。伪证罪的对象只能是正在侦查或审判中的未决犯。【如您有法律问题需要咨询,请致电要永辉律师:15824811815。要永辉律师执业十五年以来专注于刑事辩护,具有丰富的执业经验,熟悉辉县市看守所会见流程,熟知辉县市公检法办案程序,可以为羁押在辉县市看守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律师会见、取保候审、无罪辩护、缓刑辩护、罪轻辩护、申诉控告、上诉再审等各类刑事辩护专业法律服务】
▼辉县市看守所推荐会见律师:要永辉律师,辉县市资深刑事辩护律师,咨询热线:15824811815。要永辉律师执业十五年以来办理了大量案件,擅长办理刑事辩护、刑事会见、取保候审、无罪辩护、缓刑辩护、罪轻辩护、死刑辩护、申诉控告、正当防卫、防卫过当、上诉再审等各类刑事犯罪案件,擅长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执业以来办理了大量的刑事案件,积累了丰富的办案经验和办案技巧。胜诉率高、收费合理,以专注、专心的服务理念依法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勤奋、敬业、务实,突出的业绩、良好的职业道德,赢得了委托人的一致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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