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中杨志红律师超过退休年龄打工受伤,不算劳动关系也不算劳务关系?9 月刷屏判决:工伤照样赔
我是杨志红,执业于陕西恒爱律师事务所,坐标陕西汉中,全国办案。
专注劳动法领域十年,劳动工伤资深律师,陕西省青年律师领军人才,现任汉中市律协劳动与社会保障专业委员会副主任、无讼作者、无讼特邀讲师。
服务过1000+劳动者、N+企业,承办案件入选陕西律协“2023年陕西省劳动争议十大影响力案例”,无讼阅读连续两年最受读者欢迎TOP30作者之一。
这是我在“陕西杨志红律师”微信公众号的第90篇专业原创文章,今天就新闻热点,我们看一个法律案例。
你身边有没有这样的长辈——
退休了,闲不住,找了份保洁、保安或绿化的工作继续干。家里人说“别干了,又不缺这点钱”,他说“活动活动,充实”。
可万一在工作中受了伤呢?
公司说:“你超过退休年龄了,不是劳动关系,不算工伤。”
人社部门说:“先确认劳动关系,再来申请工伤。”
法院说:“超龄了,不构成劳动关系。”
三条路一堵,工伤赔偿无从谈起。
2026 年 7 月 1 日,《超龄劳动者基本权益保障暂行规定》正式施行;仅仅 22 天后,2026 年 7 月 23 日,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6)津 02 民终 4672 号二审判决,成为天津二中院首个认定 "超龄用工关系" 的案件。8 月 18 日裁判文书上网,9 月初经法律圈刷屏传播,答案终于清晰了:既不是劳动关系,也不是普通劳务关系,而是独立的 "超龄用工关系",工伤照样赔。
一、案情回顾:保洁阿姨通勤遇车祸,维权路走了多远?
杨某,女,1968 年 10 月 16 日出生,自述从未缴纳过养老保险。
2024 年 2 月 15 日,杨某入职某甲公司,被派驻从事保洁工作,入职时已年满 55 周岁,超过女性法定退休年龄。双方签订过《劳务协议》,约定合同期限为 2024 年 2 月 15 日至 2025 年 2 月 14 日,劳务报酬每月 2800 元。公司未给她缴纳任何社保。
杨某实际工作至 2025 年 3 月 17 日。
2025 年 3 月,杨某在上下班通勤班车上发生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她去申请工伤认定,天津市河东区人社局工伤科要求其先确认劳动关系。
杨某申请仲裁、起诉,请求确认与某甲公司自 2024 年 2 月 15 日至 2026 年 3 月 1 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一审法院(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2026)津 0102 民初 4648 号):杨某到某甲公司工作时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且未缴纳过养老保险,杨某未能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原因不能归责于某甲公司。判决:驳回杨某全部诉讼请求。
杨某不服,上诉到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杨某上诉理由:依据最高人民法院(2010)行他字第 10 号回复及《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发生工伤有权依法认定工伤。杨某提交了载有工资字样的银行流水,某甲公司并未否定用工事实。一审判决直接导致其无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中院的判决,本案争议焦点为:杨某与某甲公司是否成立劳动关系。围绕争议焦点,本院阐述如下:
本案中,杨某在入职时已经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不符合劳动关系法定条件,故一审法院对其主张双方为劳动关系一节未予支持,并无不当。但根据《超龄劳动者基本权益保障暂行规定》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招用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以下简称超龄劳动者),超龄劳动者受用人单位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适用本规定。第六条,用人单位应当与超龄劳动者订立书面用工协议,明确协议期限、工作内容、工作地点、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劳动保护、劳动条件、职业危害防护等事项。第十五条,用人单位应当为超龄劳动者参加工伤保险并缴纳工伤保险费,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超龄劳动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按照规定进行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并享受相应的工伤保障待遇。超龄劳动者工伤保障办法另行制定。杨某属于超龄劳动者,某甲公司对其进行管理、向其发放工资报酬,应当受到该规定的约束,双方属于超龄用工关系。某甲公司主张其与案外人某乙公司共同用工一节,根据在案证据仅能显示某乙公司收取服务费以及租车费用,不能充分证明某乙公司对杨某实际进行用工管理,对其该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杨某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处理结果无误,本院予以维持。
二、中院怎么判?四个核心要点
第一,不构成标准劳动关系。
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不具备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者主体资格,单独起诉请求确认劳动关系的,法院不予支持。这一点和以前一样,没有变。
第二,成立独立的“超龄用工关系”。
中院在裁判说理中明确认定:根据《超龄劳动者基本权益保障暂行规定》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招用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超龄劳动者受用人单位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适用本规定"—— 以及第六条关于书面用工协议的规定,杨某属于超龄劳动者,某甲公司对其进行管理、向其发放工资报酬,应当受到该规定的约束,双方属于超龄用工关系 —— 这是法定的独立用工类型,既不是标准劳动关系,也不是普通民事劳务关系。
第三,工伤认定无需前置确认劳动关系。
这是最关键的突破。
中院引用《暂行规定》第十五条明确:"用人单位应当为超龄劳动者参加工伤保险并缴纳工伤保险费,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超龄劳动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按照规定进行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并享受相应的工伤保障待遇。"
杨某可依据相关规定直接申请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并享受相应的工伤保障待遇,无需先确认所谓的 "劳动关系"。
过去超龄劳动者的工伤路,死就死在 "先确认劳动关系" 这一步 —— 不确认就不给认定,起诉确认又因超龄被驳回,形成程序死循环。现在这道门槛,撤掉了。
二审判决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 注:杨某的上诉请求是确认劳动关系,故被驳回;但裁判说理中开创性认定了 "超龄用工关系",为其后续直接申请工伤认定奠定了法律基础。这正是本案的示范意义所在。
裁判文书网信息:案号(2026)津 02 民终 4672 号;判决日期 2026 年 7 月 23 日;发布日期 2026 年 8 月 18 日。
第四,超龄用工纠纷成为独立民事案由。
2026 年 1 月 1 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决定》,在第二级案由 "劳动争议" 项下新增第三级案由"超龄劳动者用工纠纷"(编号 208),同时在 "劳务合同纠纷" 项下增设四级案由 "超龄劳动者劳务合同纠纷"。
"超龄劳动者用工纠纷" 已成为一项独立案由。因劳动报酬、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工伤保障发生争议的,依照《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处理,走劳动仲裁前置,不是直接去法院打民事官司。
三、超龄劳动者的4项基本权益
结合《超龄劳动者基本权益保障暂行规定》(人社部、国家卫健委、应急管理部、税务总局、国家医保局令第 56 号,2026 年 7 月 1 日施行)原文,超过退休年龄继续打工的人,重点记住这 6 条:
1. 工伤保险强制参保,个人不缴费。(第十五条)
用人单位应当为超龄劳动者参加工伤保险并缴纳工伤保险费,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的,依法进行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并享受全部工伤保障待遇(医疗费、停工留薪期工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等)。单位没缴的,全部待遇由单位承担。
2. 必须签书面用工协议。(第六条)
用人单位应当与超龄劳动者订立书面用工协议,明确协议期限、工作内容、工作地点、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劳动保护、劳动条件、职业危害防护等事项。口头约定不算数。
3. 劳动报酬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按月足额支付。(第十一、十二条)
超龄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用人单位支付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用人单位应当以货币形式按约定及时足额支付,至少每月支付一次,不得以实物或者有价证券替代,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
4. 养老、医疗保险可以自愿续缴。(第十六、十七条)
超龄劳动者未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可以个人身份继续缴纳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经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用人单位也可以按规定共同缴纳。医疗保险同理。
5. 一般不安排加班,加班依法支付加班费。(第九条)
用人单位应当合理安排超龄劳动者的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一般不安排超龄劳动者加班。确需安排加班的,应当遵守《劳动法》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和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依法支付加班费。
6. 四类争议走劳动仲裁程序。(第十九条)
因劳动报酬、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工伤保障发生争议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处理,先申请劳动仲裁,不服再起诉。因其他事项发生争议的,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四、特别提醒:超龄务工者维权,别再走老路
保洁、保安、绿化、建筑工地,大量超过退休年龄的劳动者在一线干活,出了事被一句 "不是劳动关系" 挡在门外。
现在新规出来了,维权路径变了:
- 人社局工伤科如果要求你先确认劳动关系,你可以直接拒绝。
依据《暂行规定》第十五条,超龄劳动者可直接申请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无需先确认劳动关系。凭用工协议、工资流水、工作证、考勤记录等用工证据即可。
- 不要再先去仲裁确认劳动关系了
—— 那是老路,走不通。直接申请工伤认定。
- 入职时必须要求签书面用工协议,明确工伤保险由单位缴纳。
- 单位没缴工伤保险的,工伤待遇全部由单位承担,申请仲裁时直接列单位为被申请人。
- 仲裁时效 1 年,从工伤发生之日或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算,不要拖。
- 因劳动报酬、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工伤保障发生争议的,走劳动仲裁前置程序;其他事项可直接向法院起诉。
超过退休年龄还在打工的人,往往是最需要钱、也最弱势的群体。
他们可能是你的父母、你的亲戚、你小区里的保洁阿姨、门口的保安大叔。他们用劳动换取微薄的收入,出了事却因为“超龄”两个字,被挡在工伤保险的大门外。
现在,独立的“超龄用工关系”制度,终于把这扇门打开了。
既不是劳动关系,也不是劳务关系——而是法律专门为你们设的第三类用工关系,工伤照样赔。
如果你身边有退休后继续打工的长辈,请把这篇文章转给他们。出了事,别再被“不是劳动关系”这句话唬住了。
你身边有超龄打工的人吗?遇到过工伤维权难的情况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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