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训:与其杀不辜,宁失不经。——《尚书·大禹谟》

宁可放过存疑的罪犯,也不能错杀无辜之人,这是【疑罪从无】最早的东方思想源头。

贝卡利亚名言:如果犯罪是不肯定的,就不应该折磨一个无辜者。

一、《刑事诉讼法》第12条:无罪推定的大前提

【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

解读:

针对:是否发生犯罪、是不是被告人所为这些核心事实存疑,才触发疑罪从无

宁可放过一个疑似罪犯,也不能制造一个冤假错案。错判一个无辜者,伤害的是整个社会对司法的信任。

法院生效判决之前,法律地位上的嫌疑人、被告人推定为无罪。

有罪的证明责任完全归控方(公安、检察院),被告人没有自证清白的义务,不要自己拿出证据证明自己没有犯罪。

公权力,天然强大,个人面对国家侦查机器处于弱势,证明犯罪的重担压给国家,而不是公民自证清白。

二、《刑事诉讼法》第200条第3项:审判阶段疑罪从无直接法条

【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

解读:

不是法院查清楚“这个人确实没干”才判无罪;

而是控方拿不出充分证据证明他有罪,就应当判无罪。

哪怕这个人有重大嫌疑,只要达不到法定标准,就不能定罪。

三、审查起诉阶段(检察院)法条

《刑事诉讼法》第175条: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补充侦查最多两次。二次补充侦查以后,证据仍然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含义:

案件还没有到法院,证据穷尽依旧存疑,检察院就不能起诉,直接终止刑事追诉。

四、定罪的证据门槛(什么叫证据不足)

《刑事诉讼法》第55条,证据确实、充分,应当同时满足三点:

1、定罪量刑全部事实,都要有证据支撑;

2、定案的全部证据,经过法定程序查证属实;

3、综合全案,已经排除合理怀疑。

解读:

“合理怀疑”:是合乎常理、有证据线索支撑的怀疑,不是凭空想象、无端猜测。

只要存在无法排除的、合乎逻辑的其他可能性,就达不到定罪标准,适用疑罪从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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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适用疑罪从无:事实存疑

现有证据能够看出嫌疑人有嫌疑,但是:

1、关键物证缺失;

2、证人证言互相矛盾;

3、不能排除其他人作案的可能性;

4、证据链条断裂,无法形成唯一结论。

举例:

现场只有被告人口供,没有物证,口供反复翻供,没有其他证据印证,不能定罪。

六、不能适用疑罪从无的两种情况

1、法律适用存疑,不适用疑罪从无

事实已经查得清清楚楚,只是对法条怎么解读有分歧,不能直接判无罪,要按照刑法解释规则处理。

举例:

行为已经确认发生,只是分不清是诈骗罪,还是合同诈骗罪,属于法律定性争议,不能疑罪从无。

2、部分事实存疑,不是全部无罪。

一被告多起犯罪,其中几件证据确凿,另几件证据不足;

证据不足那几笔不认定,证据扎实的照常定罪,不是全案直接无罪。

七、民事上,“高度盖然性”

民事诉讼只需要“高度盖然性”优势证据标准。

很多案件刑事判无罪,民事依旧判决赔偿损失。

举例:

两个人殴打一个被害人,被害人进医院了,只能确定伤害是二人其中一人造成,但无法锁定到底是谁。

刑事上疑罪从无,二人都不构成故意伤害罪;

但民事上二人承担连带赔偿,共同赔钱给被害人。

八、三个阶段如何落地?

1、侦查阶段

证据穷尽,疑点无法排除,应当撤销案件,不得强行移送起诉。

2、审查起诉阶段

两次退回补充侦查,证据仍然不足,应当不起诉。

3、审判阶段

开庭审理之后,达不到排除合理怀疑,作出“证据不足、指控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

九、无罪只有两种情况

1、事实上无罪:

已经查清被告人根本没有作案;

2、疑罪从无的无罪:

查不清、控方证据达不到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