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份判决书,讲透婚恋诈骗怎么定罪

你有没有想过,一个跟你嘘寒问暖、甚至谈婚论嫁的人,可能只是在"上班"?

她在策划好的时间说固定的话,按计划收下你的见面礼和红包,再和背后的"公司"按比例分成。等你意识到不对劲时,钱没了,所谓的爱情也变成案卷里的一页。

这类骗局在法院判决里有一个典型样态——婚托型诈骗。本文以七份真实刑事判决书为样本,为你拆解法院是如何一步步认定"这是诈骗,而不是感情纠纷"的。

说明:本文依据公开裁判文书及公开法律依据整理,仅作普法参考,不构成个案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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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婚托型诈骗,通常长什么样

一桩婚托骗局,往往不是一个人能完成的。

骗子们会做三件事:包装一个"人"、编造一段"情"、设计一串"要钱的名目"。

虚假征婚:婚介机构发布诱人的征婚信息,或安排人员假扮真实相亲对象;

虚假身份:谎报年龄、职业、经济条件,甚至安排人假扮母亲、姐妹等亲属;

反复要钱:以见面费、介绍费、茶水费、资料费、成功费,或"家里急事""给父母买礼物""购买家电衣物""彩礼""串门钱"等理由,一笔一笔地收。

上海某案中,婚介机构安排女性婚托,之后以购买家电、衣物、给父母买礼物等理由向相亲对象索款;天津某案则把费用拆成介绍费、资料费、茶水费、成功费等多种名目。名目越细,越容易让受害者误以为"每一笔都说得通"。

二、诈骗和恋爱纠纷的分界线:法院看这五件事

如果你"谈了个恋爱"最后人财两空,法院凭什么认定是诈骗?依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关键要看五件事是否同时成立:

① 主观上是不是奔着骗钱去的(非法占有目的)

最核心的一问。法官会查:有没有事先商量好骗财方案?是否使用假名、虚构家庭?是否对不同的对象反复使用同一套话术?是否每次见面都按计划索要费用?取得钱款后是否按约定分成?单一事实很难定罪,往往是多项行为互相印证,才推得出"自始就没打算真心交往、只想要钱"的结论。

② 客观上有没有实施欺骗(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

关键不在于"说过假话",而在于虚假内容是否与交钱有关。恋爱中无关紧要的夸大、普通的不实承诺,不宜一律拔高为刑法意义上的欺骗;但虚构婚恋意愿、身份、亲属关系、收费理由,足以影响对方掏钱的决定,性质就不同了。

③ 你是不是因为被骗才掏的钱(错误认识处分财物)

法官会逐笔核对:这笔钱是因为相信对方真心相亲、恋爱、结婚才给的,还是基于明确的婚介合同服务、正常礼尚往来?说白了——他编的谎,是不是你付款的原因。

④ 是否造成了真实的财产损失

核实实际取得的财物、金额、支付时间、收款人、去向及退赔情况。礼金、见面费、服务费、购物款性质不同,必须分开看。

⑤ 欺骗和损失之间有没有因果链

完整链条是:虚构事实 → 你形成错误认识 → 你基于错误认识交钱 → 钱被拿走。任何一环缺了证据,都定不了诈骗。

特别提醒一点:没结婚、分手、礼金没退,不等于诈骗;反过来,办了结婚登记,也不当然洗清诈骗。 曾有案件被告人已登记结婚,法院仍认定其以婚恋为名实施诈骗。判断的唯一准绳,还是有没有非法占有目的和具体的欺骗行为。

判决书不会直接告诉你"这人就是骗子",法官需要用证据把五个环接起来。七份判决呈现的审查路径高度一致,可以浓缩成"六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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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之间能互相印证,比孤立地相信某一方陈述可靠得多。转账记录只能证明钱流向了哪里,通常证明不了"你为什么要转这笔钱"——所以聊天记录、话术、账本、证人、辨认笔录往往缺一不可。

读判决时还有个技巧:把"经审理查明"和"本院认为"分开看。前者是法院确认了哪些事实,后者才是法院如何把事实与法律联系起来、凭什么定罪量刑。被法院以证据不足不予认定的指控,恰恰是重要的"证据边界"信号。

四、七份判决,留下七条规则

这七份判决从东北到京津、从中原到上海,骗术有同有异,但规则相当一致:

1. 结婚登记不是"免罪金牌",也不是"有罪凭证"——回到非法占有目的和欺骗行为本身。(辽宁黑山案)

1. 每笔钱要逐项分析支付原因,不能因为双方发生过婚恋纠纷,就把所有转账整体认定为诈骗。(河南修武案)

1. 证据相互印证 > 单方陈述,聊天、转账、账本、证言能对得上,才构成完整证明链。(上海虹口案)

1. "到场参与"不等于共同犯罪,假扮亲属的人是否明知整体骗局、是否实施欺骗行为,都要单独查清。(天津某案)

1. 多人多次作案,更要逐人、逐次、逐笔核实,不能用"整体很可疑"代替每一项指控的证据。(天津某案)

1. 个人犯罪数额≠机构全部收入:马青春案涉案金额认定为58万元,其余未获证据支撑的指控未被采纳。(北京朝阳案)

1. 没直接收钱,不当然无罪,也不当然担全责——共同故意和参与行为才是责任的依据。(北京朝阳肖铁志案)

一个缩影:北京朝阳两案中,婚介公司人员使用假名、虚构职业,被告人并非每次都直接收款,法院仍将其认定为犯罪;但同时把罪名由普通诈骗调整为合同诈骗,也没有将机构全部收费自动计入个人犯罪数额。收了钱的不一定是主犯,没收钱的也可能是共犯,关键看证据。直白地说:钱是谁收的不是唯一标准,参与骗局、分得赃款才是。

五、普通诈骗与合同诈骗:别被"一纸合同"骗了

七案里,马青春案、肖铁志案以合同诈骗罪处理,其余以诈骗罪处理。两者的界限在哪里?

不是"有没有签合同",而是行为人是否利用签订、履行合同的过程骗取财物,以及是否破坏了市场交易秩序。

婚介服务合同要拆开看:合同约定的服务内容是什么?机构是否实际履行?虚假安排是不是获取合同款的手段?对婚托个人、机构收费、假亲属分工等不同环节,要分别分析。

一句话:合同只是工具,法院判断的是行为的实质。

六、团伙里的每个人,责任怎么分

婚托型诈骗常是团伙作业,责任划分是重头戏:

组织者/经营者:查是否策划虚假征婚、招募婚托、制定话术、安排见面、控制账目、分配款项,以及对骗财目的的认知;

婚托/假相亲对象:查是否明知身份和收费理由是虚构的,是否按安排诱使被害人付款,是否参与分成或重复作案;

假扮亲属/辅助人员:查是否明知整体计划、是否实施欺骗行为、行为是否促成付款——出现在现场本身不足以定罪;

未直接收款者:没有直接收钱并不当然排除共同犯罪,但需要有证据证明共同故意和参与行为。

量刑上,退赃退赔、认罪认罚、悔罪态度、被害人谅解、作用大小都会影响结果,但这些通常不能替代对诈骗构成要件的证明。退赔了不等于不构成犯罪;没退赔也不能单独当作"有非法占有目的"的证据。

七、给普通人的防骗提示

判断一段关系是"缘分"还是"局",几个信号值得警惕:

认识不久就频繁谈钱:见面费、茶水费、礼物、红包,名目越来越多;

身份经不起验证:真实姓名、职业、家庭在公开渠道查不到,见面总是回避;

永远见不到"真朋友真家人":出现的人都在配合"剧情";

话术高度相似:如果发现对方说的话像"模板",甚至在不同平台对多人重复;

钱要得急、理由多:家人生病、生意周转、彩礼礼节,一环接一环。

万一半只脚已经踩进去:

1. 别再转账,停止一切新的付款;

1. 完整保存证据:聊天记录、转账凭证、红包记录、合同收据、见面过程信息;

1. 及时报警或咨询专业律师,由专业判断是否构成刑事犯罪、如何追回损失。

做一个清醒的普通人:真正值得托付的感情,不需要你为"爱"不断买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