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5岁的孩子,被医生在其伴随终身的电子病历里写上了刁蛮两个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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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7月12日晚,广东湛江吴川市的一位母亲彭女士,带着突发全身过敏、面部肿胀的5岁女儿去镇卫生院急诊。

当晚一楼只有一名医生在岗,彭女士上前求助,涉事医生却回复“你可以去找喜欢的医生看”,并在彭女士质疑其态度后直接离开诊室。最终,孩子由赶来的副院长救治。

一周后,彭女士接到匿名电话,得知当晚11点多(孩子离开后),该医生在孩子的电子病历“既往史”一栏,敲下了“刁蛮”二字,且无任何病情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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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事医生承认,这么写是为了“方便以后不再看这个病人”。

事发后,彭女士通过12345投诉,吴川市卫健局证实情况属实,但相关负责人却表示,此举未造成身体伤害,家长网上发声是“抹黑地方”;

卫监所也劝家属“不要太内耗,这是件小事情”,预计仅对医生警告、对医院罚款。

看到评论区,争议还挺大的,有一半是认为家长小题大做,另一半是认为医生确实侵权了。我尝试从法律来拆解一下。

从《病历书写基本规范》来看,第三条明确要求病历书写必须客观、真实、准确。而 "既往史" 是什么?规范里写得很清楚,是患者过去的健康和疾病情况,包括疾病史、过敏史、手术史这些。

"刁蛮" 算什么?它既不是诊断,也不是病史,就是一个主观的、带贬损性的评价。

更关键的是,这个医生根本没给孩子看病—— 没接诊、没检查、没诊断,然后在你走了两小时后,私自调出系统写入侮辱性词汇。

这违反的不只是医疗规范,也损害了病历作为医疗文书的规范性和公信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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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看这个医生的职能,是卫生院的医务科副科长。是管医疗质量、管病历规范、管投诉处理的。一个管病历的人,应该更清楚病历该怎么写,结果他利用职务权限,半夜调出系统,给一个5岁孩子写 "刁蛮"。

这点上,应该是违规了。

我们尝试在医生的角度出发,因为现在报道中关于当晚母亲和该医生的互动过程,只有母亲的口述,录像只拍到当时的影像,录音没能记录清楚当时的沟通。

假设,家属当时确实是很不友好,有刁难,医生能不能拒绝下次接诊她?

法律上,分两种情况。

第一种,急诊、急危重症,这种是不能拒。 《医师法》第二十七条写得明明白白:对需要紧急救治的患者,医师应当采取紧急措施进行诊治,不得拒绝急救处置。

这是法定义务,没有商量余地。这个孩子过敏、脸肿着来急诊,就属于这种情况。

第二种,普通门诊、非急诊,医生有有限的选择权,但得有正当理由。

比如超出自己的专业范围,那就告知转诊;比如家属暴力扰乱秩序、拒不配合,那可以暂停诊疗;比如患者要求开假证明、做违法的事,那必须拒绝。

但不能因为 ' 我看你不顺眼 '' 你态度不好 ' 就拒诊,这叫歧视,法律不允许。

那就算家属当时真的态度不好,医生正确的操作是:客观记录家属言行,上报医务科,请上级医师介入,实在不行报警。

他是医务科副科长,这些流程他应该都熟。而且病历里可以写客观记录,比如 "家属情绪激动,沟通存在困难",这是事实;但写 "刁蛮",这是人格贬损,不是医学语言。

听听您的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