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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去电商圈流传一个“保命思路”:多注册几家公司,生产、仓储、销售拆开,这家店挂了换另一家,反正法人独立,妄图以此分散风险、降低赔偿金额。但科大讯飞商标侵权一案的一审判决,给所有市场主体敲响警钟,同时也为企业品牌全链条维权提供重要司法参考。

案件详情

科大讯飞持有“科大讯飞”“讯飞”等第9类注册商标,核定用于学习机、翻译机等智能硬件,其中“科大讯飞 iFLYTEK”于2017年被认定为驰名商标。随着品牌产品热销,市场上仿冒学习机、词典笔的侵权产品层出不穷。

本案被告自然人熊某,实际控制19家关联企业,注册地址集中,人员多为亲属关系,搭建了生产、仓储、线上销售的完整侵权产业链。一部分公司负责生产仿冒学习机、词典笔等产品,一部分公司统一仓储发货,各关联主体在各大电商平台开设数十家店铺,大批量上架侵权商品。侵权商品标题、外包装、设备开机界面多处使用与科大讯飞注册商标近似标识,刻意误导消费者,涉案侵权链接共计319条,侵权商品整体销售总额超千万元。

诉讼过程中,被告方抗辩各家企业相互独立,应当分别承担责任,试图割裂各方关联,减少赔偿压力。法院审理后认定,19家企业受同一实际控制人掌控,人员、资金、业务高度互通,存在分工协作、共享侵权收益的合意,构成共同商标侵权。同时,涉案主体长期依靠售卖仿冒产品获利,主营业务依托侵权行为开展,属于法律规定“以侵害知识产权为业”,依法适用惩罚性赔偿。

最终法院作出判决:实际控制人熊某与19家关联企业承担连带责任,共计赔偿科大讯飞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830余万元;同时判令侵权方在权威报纸刊登声明,消除侵权行为造成的不良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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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小结

很多经营者误以为,注册多家独立公司分开运营,就能隔离法律风险。司法实践已经明确,若多个主体受同一人控制,分工配合实施侵权,能够认定存在共同侵权意思联络,全部主体需要对外连带承担赔偿责任。一旦涉诉,权利人可直接穿透公司主体,追究背后实际控制人的法律责任。

另外,本案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惩罚性赔偿的解释》(法释〔2026〕7号)2026年5月1日施行后,第七条“以侵害知识产权为业”认定标准的典型适用案例。法院结合三项客观数据核算赔偿金额:涉案商品销售额超千万、319条侵权链接、数十家店铺、一条龙产业链——这些数字本身就是“以侵权为业”的铁证。

本案也告诉品牌企业:在开展维权取证时,应当重点收集证据,证明侵权方长期、规模化从事侵权商品产销,以此支撑惩罚性赔偿主张,大幅提高侵权一方违法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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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 高沃综合媒体公开报道

编辑 | 北京高沃知识产权(ID: gaowoip-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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