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蒋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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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汉顺帝在位期间,宁阳有一个主簿,因为县令办事不公,长期向朝廷申诉。这个案子最初并不大,不过是地方官吏之间的是非曲直,但因为申诉多年没有结果,最后竟一步步闹到了皇帝面前。

《后汉书·虞诩传》记载,这名主簿上书说:“臣为陛下子,陛下为臣父,臣章百上,终不见省,臣岂可北诣单于以告怨乎?”

这句话说得很重。他的意思是,我是皇帝的子民,皇帝就是我的君父。我已经上书一百次,却始终没有人理会我的冤屈。难道我还要跑到北方匈奴单于那里去告状不成?

对于一个长期申诉无门的小吏来说,这当然是一句气话;但放在皇权政治中,这句话却很容易被理解成对皇帝的威胁,甚至有“背叛朝廷”的意味。

汉顺帝看完以后果然大怒。《后汉书》记载,皇帝把奏章交给尚书处理,尚书随即认为,这个主簿竟然扬言要去向单于申诉,应当按“大逆”论罪。事情一下子从普通申冤变成了可以杀头的大罪。

这时候,虞诩站了出来。虞诩认为,把这名主簿定成“大逆”太过了。这个人之所以说出如此激烈的话,首先是因为长期申诉得不到处理。他一次又一次把奏章递上去,却始终没有人替他解决问题,最后愤怒之下才说出“北诣单于”的话。如果仅凭一句过激之言便把他定成大逆,不仅处罚太重,也掩盖了有关官署长期不处理申诉的责任。

汉顺帝听了虞诩的话,最终没有按照“大逆”追究。《后汉书》只留下五个字:“帝纳诩言,笞之而已。”也就是说,汉顺帝接受虞诩的意见,只把这个主簿笞打一顿了事。

“笞之而已”四个字,如果单独看,并不温和。一个人因为说错一句话,被抓起来挨一顿棍子,当然仍然是身体惩罚。但如果把它放回整个案件中看,意味就完全不同了。因为它所替代的,是“大逆”。

按照尚书最初的意见,这名主簿可能面对的是极重的政治罪名;而虞诩的一番话,使案件从“大逆”骤然降到“笞之而已”。对当事人来说,这顿笞刑实际上成了保命之刑。

这正是这条史料值得收入“杖政史”的地方。我们谈笞杖,往往很容易只看到它残酷的一面。的确,古代许多笞杖案件打得皮开肉绽,甚至致人死亡。但是在整个刑罚体系中,笞杖还有另一种功能:它可以成为更重刑罚的替代品。

换句话说,板子既可能是酷刑,也可能是一种降格处罚。宁阳主簿案就是一个很典型的例子。

皇帝当然仍然要维护自己的威严。一个地方小吏公开说自己可能去找匈奴单于申冤,不可能完全不处罚。否则皇帝的权威何在?但另一方面,如果因为一句气话就直接定成“大逆”,处罚又显然过于严酷。

于是,“笞”便成为两者之间的一个出口。既罚了,又没有杀。既维护了皇权,也避免了把一句过激之言无限上纲。

从这个角度看,“笞之而已”其实体现了古代政治中一种很微妙的惩罚逻辑:在不能完全赦免、又不宜重判的时候,身体惩罚往往成为最方便的中间手段。

打一顿,让你记住。事情也就到此为止。

这种逻辑后来在中国古代政治生活中十分常见。官员犯了错误,罪不至死,又不能毫无表示,往往可以通过笞杖解决;百姓冲撞官府,也常常是一顿杖责之后释放。笞杖因此具有一种非常特殊的弹性,它既可以作为正式刑罚,也可以作为权力表达愤怒、恢复秩序的一种快捷方式。

不过,宁阳主簿案还有另一层值得注意。如果没有虞诩,这个人很可能已经被定成“大逆”。也就是说,真正决定他命运的,并不是笞刑本身,而是罪名如何被解释。

同一句“北诣单于以告怨”,尚书看到的是“大逆”,虞诩看到的却是一个长期申诉无门的小吏说出的愤激之语。这说明古代司法中,轻罪和重罪之间,有时并没有一条绝对清楚的界线。官员如何理解,皇帝是否盛怒,都会直接影响结果。

汉顺帝最初“大怒”,说明他也确实被冒犯了;但最后能够接受虞诩的意见,把“大逆”改成“笞之而已”,至少说明他没有让最初的愤怒一路推动到极刑。所以,这一顿笞打既有皇权惩戒的一面,也有克制皇权的一面。

它告诉这个主簿:你的话说得太过分,必须受罚。但同时也告诉尚书:不能因为皇帝生气,就把一个申冤者直接推到“大逆”的深渊里。

从“杖政史”来看,这则材料尤其重要,因为它让我们看到,笞杖并不总是朝着更残酷的方向发展。有时候,正因为存在这样一种可以迅速执行的身体刑罚,统治者才有可能在极刑与赦免之间选择第三条路。

当然,这并不意味着笞刑就是一种“仁慈”的刑罚。对于受刑者来说,疼痛仍然是真实的,身体仍然要承担政治权力的后果。但是和“大逆”相比,一顿笞刑确实意味着活命。所以,《后汉书》写“笞之而已”,其中那个“而已”特别有分量。

本来可能是一场杀身之祸,最后变成了一顿棍棒。从死亡到疼痛,只有四个字的距离。而这,也正是古代杖政中常常被忽略的一面:有时候,板子之所以落下来,恰恰是因为刀没有落下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