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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当事人对劳动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十五日期限的法律定性是什么?

为聚焦问题和讨论的严谨性,本文所讨论劳动仲裁裁决全部为非终局裁决。

该十五日期限是程序法意义上的起诉期限,属于程序性权利,而非实体权利,权利的客体是请求法院对争议进行实体审理。

该期限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规则,无正当理由逾期起诉将丧失诉权,仲裁裁决自动生效。若当事人因不可抗力、被限制人身自由等客观障碍无法在十五日内起诉,需在障碍消除后十日内向法院书面申请顺延起诉期限,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审查决定。

法院应当依职权主动审查起诉期限,逾期未起诉的法律后果具有终局性。

二、当事人对劳动仲裁的部分裁决不服,在起诉期限内依法提起诉讼的,是该部分裁决项不发生效力还是整体裁决项都不发生效力?

结论是整份仲裁裁决都不发生法律效力。

一裁两审是劳动争议处理的法定程序,因为诉讼程序的启动阻却了劳动仲裁裁决效力的发生。

在劳动仲裁裁决书作出并送达后,裁决书在十五日起诉期限内属于效力待定状态,经过十五日起诉期限且无当事人提起诉讼,自起诉期届满的次日起仲裁裁决发生法律效力,可作为后续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依据。

在劳动仲裁裁决书作出并送达后,在十五日起诉期限内任何一方当事人提起诉讼,仲裁裁决整体不发生效力,分情形区分后续效力:(一)原告提起诉讼后又申请撤诉,人民法院准予撤诉的,原仲裁裁决自准予撤诉裁定书送达之日起生效;(二)因原仲裁裁决确定的主体资格错误或者仲裁裁决事项不属于劳动争议而被人民法院驳回起诉的,原仲裁裁决不发生法律效力。(三)诉讼过程中,人民法院出具一审民事调解书的,调解书双方签收即发生法律效力;人民法院出具一审判决书的,当事人上诉期届满未上诉则一审判决生效;二审作出的终审判决书、调解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原仲裁裁决不再具有任何效力。

特殊情形下,多人合并劳动仲裁裁决效力规则,仲裁机构就多名劳动者共同争议作出同一份仲裁裁决,仅部分劳动者不服提起诉讼的,仲裁裁决仅对提起诉讼的劳动者不发生法律效力,未起诉劳动者对应的裁决事项直接生效,该部分劳动者可单独持仲裁裁决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三、当事人对劳动仲裁的部分裁决不服,依法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就裁决书对应部分内容进行审理还是应当就裁决书全部内容进行审理?

劳动争议诉讼相较于普通民事诉讼有其特殊性,重要一点就在于民事诉讼中的“不告不理”原则,要在仲裁和诉讼两个程序中结合体现。

任意一方当事人不服仲裁裁决,不论是对部分裁定不服还是对全部裁定不服,只要提起了劳动诉讼,人民法院都应当对劳动争议案件进行全面审理。没有起诉的当事人,如果坚持其在仲裁程序中的请求,无须另行提起诉讼或者是反诉,人民法院应当对各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一并作出判决。

四、当事人对劳动仲裁的部分裁决不服,依法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的审理方式有无不同?

前面已经回答了人民法院在劳动诉讼中要对劳动仲裁中的所有请求事项进行全面审理,但人民法院对于当事人未提起诉讼的部分裁决内容和提起诉讼的部分裁决内容在审理方式上确有不同。

对当事人提起诉讼部分的有关事实和法律适用应作为劳动争议诉讼案件审理的重点。

对当事人未提起诉讼部分,可直接在法院裁判文书的“本院查明”部分作出表述,将其作为法院查清的案件事实的组成部分予以表述,并将当事人未提起诉讼的仲裁裁决事项列入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文书主文,以此作为执行依据。

更进一步,人民法院作为司法机关,在劳动争议案件的审理过程中,如果发现当事人未提起诉讼部分确有错误,应区分情况予以处理,如果前述错误属于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应对该部分作出实体审查并判决;如未起诉事项存在的错误不属于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或者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且双方当事人均未对该事项提出异议、未在诉讼中抗辩纠正的,基于民事诉讼处分原则,人民法院原则上按照原仲裁裁决结果列明至裁判主文,不再主动调整;若一方当事人虽未单独就该事项起诉,但在庭审中对该仲裁事项提出实质抗辩,且该事项事实与当事人起诉部分相互关联的,法院应当结合全案事实一并审查并作出实体处理。

人民法院主要职能在于形式上将未提起诉讼的劳动争议裁决部分列入法院审理范围,原则上尊重了当事人在劳动仲裁的裁决作出后就是否提起诉讼作出的选择,一定程度上体现了诉讼民主原则。

五、当事人对劳动仲裁的部分裁决不服,依法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判决书中的表述有何规范?

人民法院在劳动争议诉讼审理期间,应当要求原告对仲裁裁决的每一项内容提出意见,然后法官对该案件全面审理。

当劳动仲裁裁决未支持当事人某项请求,如人民法院认为应当支持该项请求的,可直接将其写入裁判文书主文,如人民法院认为不应当支持该项请求的,则应当驳回当事人的该项诉讼请求。

当劳动仲裁裁决内容为金钱给付的,如人民法院认为不应给付金钱的,裁判文书主文应表述为“无须支付”,如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给付金钱的,应将给付金钱的内容写入裁判文书主文,如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给付的金钱数额应当调整的,裁判文书主文应写明经调整后需给付金钱的数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