岁在丙午,九月十日,中央宣布陈福利任国家知识产权局党组书记,申长雨去任。国家知识产权局十三载后易帅,业内闻之,咸以为新。
夫观人事之迁,不可遽断国策之变;然任人之所择,常可窥见其事之所重。
国之知产,非徒多也,贵在善用。多而不用,则权满册而利未兴;有而不护,则名归我而实予人。惟能用之于产业,行之于市场,护之于海外,立之于规则,斯可化知为产,因权而兴。
昔我产业初兴,技术多仰于人。彼岸岁以知识产权责我,或讥盗版,或诘仿冒,或言技术之取予未公。我则修法、设庭、增刑、明责,以应其问,以证守约。
其时之势,彼问而我答,彼列其单而我陈其事。知识产权于我,多为守约之题;于彼,则为经贸之器。
数十年间,世势已移。
我之专利,积之日厚;我之商标,行之日远;通信、新能、数智、平台诸业,渐有可执之权、可许之技、可议之价。昔人向我索费,今我亦有权向人问价;昔人虑其权利在华受损,今我企业远涉重洋,亦有专利被限、商标被夺、许可被阻、秘密失守之忧。
昔所忧者,无权可守;今所虑者,有权而未善用。
故今日知识产权之政,不当独问一年申请几何,当问一件专利可兴几许产业;不当独问授权之多寡,当问许可、转让、融资之实效;不当以一纸证书为终,当以市场竞争为始。
此所谓由“有”而“优”,由“多”而“强”,由确权而用权也。
善用之道,首在兴业。
专利非陈于库中之卷,商标非悬于墙上之牌,版权亦非争讼之时方始念及。能使技术入链、专利入池、商标成信、版权成市,方为权利之真用。
故高价值专利之培育、存量专利之盘活、标准必要专利之运营、知识产权之质押融资,皆非枝节,实为创新与产业相接之桥。桥通,则实验室之成果可入市场;桥塞,则专利虽多,不过纸上之山河。
善用之道,次在数智。
今日之权,不能离数据而独行。专利之价值何如,技术之空白何在,商标之风险何处,海外之争讼何起,非有数据之聚合、关联与分析,难以先知而早为。
昔之知识产权,重在为人授证;今之知识产权,更当使数据可用、风险可知、价值可见、决策可据。
善用之道,尤在远行。
今中国企业出海日众,知识产权亦当随之远行。企业之产品至何处,权利之布局亦当至何处;产业之竞争在何处,规则之研究亦当在何处。若货已行于天下,而权仍止于国门,则形虽远而根未固。
况今日国际经贸之争,知识产权未必尽以知识产权之名出现。
其名或曰出口管制,或曰实体清单,或曰技术安全,或曰标准许可,或曰人工智能与数据治理。名虽殊,其所争者如一:技术何以流动,市场何以开放,创新何以定价,规则由谁共定。
美方对华知识产权之责问,今日尚未尽息;然争议之轴,已渐由盗版、仿冒及技术转让,移向芯片、算法、数据、标准与供应链。旧题未终,新题已至。
中国若欲于此间有为,不宜止于辩白,亦当善于设问:
既尊专利,何以因国别而异其待遇?
既尚市场,何以行政之令可断企业之许可?
既言商业秘密不可窃,何以长臂之手可越境索取?
既称规则当共守,何以一国之法可为天下设限?
此问非为逞强,乃为求平;用权非为树敌,乃为立信。
昔日之中国,常为国际知识产权规则之受问者;来日之中国,当为规则之参与者、议题之提出者、权利之善用者。非以声高取胜,乃以产业为本、证据为据、规则为器。
盖无产业之权,虽执之而不坚;无证据之言,虽壮之而难信;无规则之争,虽胜于一时,未必行之久远。
故欲护中国企业之远行,先须有全球权利之布局;欲问他国保护之得失,先须有企业受损之事实;欲使中国主张进入国际议程,先须使每一主张皆有数据可验、案例可引、规则可循。
是故,陈福利履新,可贺者,不独一席之易,而在一业或由此更开新程;
所期者,不独专利商标之数复增,而在权利价值之日彰;
不独境内保护之益固,而在中国企业远行之路益安;
不独应答他国之问,而在中国亦能以理设题、以法立言。
或曰:“一人履新,何足以观大势?”
曰:任人非即定策,然任人每见所重。知审查,则可以固权;知产业,则可以用权;知条法与谈判,则可以使一国之权利行于天下。
履新可贺。所贺者,非徒其位之新,乃其业可新;所盼者,非徒权利之多,乃权利之善用。
知产之道,生于创新,立于法治,成于产业,行于天下。
积之者富,护之者安,善用者兴。
此新程之所期,亦中国知产之所向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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