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XX被于XX驾驶的电瓶车撞伤致十级伤残,协商赔偿无果后起诉。温丽丽律师代理此案,据法力争,最终让刘XX获赔119790.70元,维护了当事人权益。
"2020年4月19日21时许,于XX驾驶无号牌的二轮电瓶车,在民生东XX肥牛门前与刘XX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刘XX受伤,左胫腓骨远端粉碎性骨折等。经认定,于XX承担此次事故全部责任。刘XX住院治疗62天,花费诸多医疗费用,双方就赔偿事宜多次协商却未达成一致,刘XX遂诉至法院,要求各被告赔偿损失合计人民币122,650.6元。
案件审理中,XX公司辩称保险公司与白城市XX形成保险合同关系,保险公司不存在侵权行为,本案保险公司属于不适格被告。于XX则称自己在橙季公司当外卖骑手,公司给上了保险,应由保险承担赔偿。白城市XX辩称事故发生当天于XX属于其公司员工,公司在XX公司投保了雇主责任险,附加第三者责任险,最高赔付额为40万元,原告所诉金额未超出保险限额,所有赔偿应当由保险公司承担,其公司不承担。
温丽丽律师代理此案后,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据理力争。经吉林仁合司法鉴定所鉴定,刘XX此次伤残等级为十级残,出院后护理期为28日、营养期为28日,后续治疗费约需人民币13,000.00元左右,二次手术的护理期为15日,营养期15日。结合本案事实,算出刘XX各项损失合计119790.70元。最终法院判决XX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刘XX119790.70元,于XX、白城市XX不承担赔偿责任,驳回刘XX其他诉讼请求。温丽丽律师在本案中,凭借专业能力和对法律的精准运用,极力维护了当事人的最大权益。
在法治的道路上,每一次的维权都是对公平正义的坚守。律师们用专业和责任,为当事人撑起一片保障权益的天空,让法律的阳光照亮每一个角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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