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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多家媒体报道,网传2026年9月15日凌晨,南方医科大学白云校区一名临床医学八年制本博连读学生从宿舍楼23楼坠亡。该学生为在读第七年学生。

警方回应: 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京溪派出所工作人员表示,事件仍在跟进处理中,相关案件情况不便透露,如有结果会发布通报。

校方回应: 截至发稿,南方医科大学多个部门电话无人接听,宣传部电话未接通,学校官方账号评论区已开启“一键防护”。有学校内部人士向媒体透露确有此事,校方正在关注,建议以官方通报为准。

️ 法律分析:高校在学生坠楼事件中的责任认定

一、成年学生的归责原则:过错责任

本案中的学生为在读第七年的本博连读生,已成年,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学校对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承担的是过错责任——即学校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才应承担侵权责任。

对于成年学生,高校同样负有一定的安全教育、管理和保护职责。如果学校对成年学生未尽上述职责,同样需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关键判断标准:学校是否尽到了“教育、管理职责”

最高人民法院在涉校园管理民事纠纷典型案例中明确指出:不能仅因事故发生在校园就认定学校一定具有责任,而应结合受伤害原因、学校是否已进行常态化安全教育、相关场所设施有无安全提示、事发后有无第一时间采取措施等因素综合判断。

二、学校可能担责的具体情形

根据教育部《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九条,以下情形学校应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学校的安全保卫、消防、设施设备管理等安全管理制度有明显疏漏,或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而未及时采取措施的;

学生在校期间突发疾病或受到伤害,学校发现但未根据实际情况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导致不良后果加重的;

学校教师或工作人员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或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违反工作要求、操作规程、职业道德的;

学校有未依法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形。

本文基于公开报道进行法律分析,不构成法律意见。事件具体情况以官方通报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