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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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女相亲交往过程中,一方以结婚为噱头,不断以彩礼、礼金名义向另一方索要大额钱财,事后又拒绝登记结婚,这类情形在婚约财产纠纷中屡见不鲜。
那么,交往中不断以彩礼为名索要钱物但拒婚的,是否需要返还?
最高院入库案例《涂某雄诉蒋某珍婚约财产纠纷案》中明确:
民法典明确规定“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当事人自认识伊始为满足自身物质需求不断以结婚先决条件为由向对方索取财物,未用于共同生活,又以未达到彩礼标准为由拒绝结婚的行为,与恋爱中的一般赠与存在差别,应认定为借婚姻索取财物。对借婚姻索取财物的行为应作否定性评价,索取的财物应当予以全部返还。
本案争议焦点有二:一、原告向被告给付财物的行为系被告借婚姻索取财物还是男女双方自愿馈赠?二、若被告的行为构成借婚姻索取财物,原告是否可以要求被告返还所有财物?
关于争议焦点一,
首先,关于双方交往意图,原、被告系在微信相亲群中互加好友相识,根据被告在微信聊天中的表示及原告对被告的提议表示赞同,可以看出原、被告双方相识之初便有以缔结婚姻为目的进行交往的合意,且被告表现出要求原告给付财物为结婚先决条件的意图,原告后续应被告要求为被告购买金戒指、给付被告彩礼钱20000元;
其次,关于双方相处模式及感情状况,双方长期两地分居,被告多数时间在外务工,双方以微信作为联络感情的主要方式,且被告主动与原告联系几乎以索要钱款为目的,其余时间均以工作忙碌等原因拒接、忽视原告的电话,双方关系牢固性、稳定性差,婚姻以感情为基础,但被告对原告几乎无感情可言;
再者,关于原告给付被告财物的态度,被告以其需要交房税、物业费、罚款、话费、网络费、购买车保险、配眼镜、给他人随礼、过节表示以及其他生活消费为由向原告索要财物,原告均系被动给付,且仅是被告单方面向原告索要财物,原告并未向被告索取且被告未回赠原告;
最后,关于被告与原告交往的真实意图,在原告多次向被告表达领证意愿后,被告均以各种理由推脱、逃避,并多次向原告表示“给钱才领证”,再次表明被告具备以给付钱财为结婚先决条件意图,如原告不给付,则不与之结婚,使得原告陷入被迫给付的困境。
综上可以看出,被告以愿意结婚为条件向原告不断索要财物,其目的是想让原告陷入错误认识,在违背真实意愿的前提下做出财产赠与行为,被告的行为已然构成借婚姻索取财物。
关于争议焦点二,
借婚姻索取财物不符合社会主义婚姻家庭道德观,应认定为无效民事法律行为,行为自始不具备法律约束力,索取的财物应当予以退还。
本案中,考虑到被告借婚姻索取财物、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未形成长期稳定的同居关系、见面相处的次数不多,长期通过微信联系、被告对待原告消极回避的态度等因素,法院认为被告对双方的感情持漠然态度,对原告几乎无感情可言,仅是为了满足自身的物质欲望,被告应将原告给付的财物全部返还。根据查明的事实,原告通过微信转账、发红包共计向被告给付钱款58620元、现金交付600元、交付价值为4223元金戒指一枚,上述财物被告均应返还原告。
周军律师提醒,恋爱期间日常小额红包、节日礼物,属于增进感情的无偿赠与,分手一般不用返还;但以彩礼、结婚条件为名,持续性、大额的索要钱物,不属于普通赠与,一旦最终未能登记结婚,给付方有权主张返还。如遭遇借结婚名义持续索取财物又拒婚的情况,可通过诉讼维护自身财产权益。遇到相关问题,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寻求有效的法律帮助,以免错失维权良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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