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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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反言选择是指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应对自己的陈述和承认负责,不得随意推翻自己的陈述或承认,以保证诉讼的一致性和真实性。
那么,行政程序或诉讼程序中,政府机关是否也禁止反言呢?
最高院在《广东省东莞市塘厦镇人民政府与刘结明其他强制复议纠纷再审案》中明确:
行政机关在行政程序阶段作出的事实认可,不能在后续复议、诉讼中随意出尔反尔,行政诉讼中,行政机关也禁止反言。
最高院认为,
无论是在行政程序还是诉讼程序中,禁止反言,禁止当事人出尔反尔,是证据采信的基本规则。
在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之前,行政机关对相关事实作出的认可,比在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中自认更具真实性。除非有充分证据否定其认可的事实,复议和诉讼中的反言,不足以否定其证明效力。
且本案中诸佛岭经联社提交的证据只能证明该联社实施强制拆除行为,并不能否定塘厦镇政府参与强制拆除的事实。以此为由申请再审,理由亦不能成立。
【裁判观点简析】
该案的基本案情为,当事人房屋遭遇强制拆除,当事人通过12345政务服务热线反映问题,当地行政机关在热线答复中,明确认可自身参与案涉房屋拆除工作。后续当事人提起行政诉讼,要求确认强制拆除行为违法。进入诉讼之后,行政机关却改口否认参与强拆,抗辩自己仅仅是到场维持现场秩序,并未实施拆除行为,主张被告主体不适格,请求驳回起诉。
本案核心争议:行政机关在前期行政程序中通过官方渠道自认案件事实,诉讼阶段又作出完全相反陈述,法院应当如何采信证据?
一审、二审没有支持行政机关的抗辩。案件申诉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法在本裁定中进一步明确:禁止反言是证据采信的基本规则,既约束普通公民,同样约束行政机关。行政机关在复议、诉讼之前,于行政程序中对事实作出的认可,比诉讼阶段的陈述更具备真实性。行政机关如果要推翻先前官方答复,必须提交充分、确凿的相反证据;仅有口头辩解,不能否定此前行政程序中自认事实的证明效力。
本案中,12345热线属于面向社会公众的官方处置渠道,行政机关的答复属于正式履职过程中形成的事实自认。行政机关仅仅口头改称只是维持秩序,没有提交足够证据推翻热线答复内容,法院对其诉讼阶段的反言不予采信,认定行政机关实际参与强制拆除,属于适格被告。
该裁判背后是行政法的诚实信用原则。行政机关对外作出的答复、确认、认定,会让普通公民产生合理信赖。如果允许行政机关随意前后矛盾,会损害政府公信力,也会让行政相对人维权陷入困境。
当然禁止反言并非绝对。如果行政机关确实有书证、物证等扎实新证据,足以证明此前行政程序阶段的答复存在客观错误,是可以推翻原有陈述,并非只要说过就永远不能更改。
周军律师提醒,当事人和政府部门沟通,无论是12345热线、书面答复、调查询问,要注意留存录音、书面回执、答复截图等证据。一旦行政机关后续诉讼中改口,前期行政程序中的记录,就可以作为反驳行政机关的关键证据。遇到相关问题,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寻求有效的法律帮助,以免错失维权良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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