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的终审判决,盖章生效了。按说,事情就该翻篇了。

可在信访和基层司法一线,真实的情况往往是--判决生效了,纠纷远没结束。

案子走完一审、二审、再审,连检察监督程序都过了一遍,裁判文书的法律效力已经尘埃落定。但有些当事人就是不认,不接受,不息诉罢访。二审不行就再审,再审不行就抗诉,法定程序全部穷尽之后,他们开启了另一种“战斗模式”--无穷无尽的纠缠式投诉举报

今天写给纪委监委,明天写给巡视组,后天再把案子挂到网上。今天说枉法裁判,明天说证据造假,后天又换了套新说辞。同一个案子,换个话术再投诉一遍,上级一看反复投诉了,督办单又下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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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法院的办案人员,就这样被拖进了无休止的“回复-报告-接访-再回复”循环里。

一个信访工单转来,办案人员就得放下手头正在审理的案件,写情况说明,写核查报告,安排院领导接访,做会议记录。一套流程走下来,少则几天,多则几周。本该用来办新案的时间,全耗在了给陈年旧案写“自证清白书”上。

更麻烦的是,有些信访人显得“专业”--在别有用心人“指导”下,他们会不断打磨投诉话术,把投诉内容改得和客观事实完全对不上,但上级转办时只看书面描述,一看“新举报”,一看有化解可能性,又督办。基层就这么一遍遍被折腾。

有人会问:不服判决,不是还有再审、检察监督吗?

是的。一审二审有异议,完全可以通过法定救济渠道继续反映。这是法律给当事人的权利,也是程序正义的体现。

但现实问题在于:当所有法定渠道都走完了,裁判已经生效了,当事人却仍然要求通过不断信访来“改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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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如某位信访人反映退休工龄问题。再审走了,检察监督也走了,法院工作人员还专门跑到企业走访当年的工友,把实际工作年限查得清清楚楚,司法救助可能性也商议了。结论摆在那儿,铁证如山,可信访人就是不服。他的逻辑很简单--信访能“改判”,只要不停地投诉,总有按照自己的意思去办,总有希望翻盘。

于是,人社局回复一遍,他不服;法院解释一遍,他再投诉;工作人员当面释法说理,他根本听不进去。没有新证据,没有新事实,翻来覆去就是那些话,却让两个部门反复回复了十几轮。

这种没有新线索支撑、无视生效裁判结论的批量重复投诉,在司法解释里,已经有了一个定性--“软暴力”。

两高两部《关于办理实施“软暴力”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写得清清楚楚:滋扰纠缠、反复恶意举报、缠访闹访,属于法定软暴力表现形式。信访举报不是护身符,不是披上这层外衣就可以不受约束。

可现实是,包括办理此类案件的刑事承办人在内,很少有人能被这条款真正“保护”到。条款在纸上,困境在眼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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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访工作条例》第三十一条讲的是“诉访分离”,该走诉讼程序的走诉讼程序,涉法涉诉事项未依法终结的,按法律规定处理。

这类纠缠式涉诉信访,通常有以下特征:

第一,法定程序全走完了。一审二审再审检察监督,一个不落,没有任何新证据能推翻判决。

第二,不谈案子改投诉办案法官。当事人不再围绕案件争议焦点,而是把矛头对准承办人--投诉判决不公、投诉未按自己要求去做。

第三,多头投诉,全网扩散。同一份材料,纪委一份、政法委一份、上级法院一份、巡视组一份。线上线下同步施压。

在信访工作里,这种现象有个专门的说法--“终而不结”。

程序走完了,裁判生效了,可纠纷就是结不了。当事人不接受,信访渠道难以“过滤”,信访事项一直向下转,属地还要做好疏导工作。

《信访工作条例》里提到,对生活确有困难的信访人,要做好救助帮扶和教育疏导。但“终而不结”带来的代价,同样不容忽视--

三重损害,正在发生。

其一,司法资源被大量挤占。基层办案人员被重复核查、书面答复裹挟,本该用在新案件上的精力被无端消耗,正常办案效率拖累了,其他当事人的权利也跟着迟延。

其二,办案环境受到侵蚀。针对承办人的无依据举报,一次两次忍了,十次八次呢?换谁心里不犯怵?

其三,司法权威被变相消解。如果只要对判决不满意,就可以靠反复投诉来施压,那生效裁判的既判力算什么?

说到底,法律的权威不仅在于判决的公正,还在于程序的终局。判决生效了,争议就该结束了。如果“终审”永远“不终”,那法律程序就成了一场永远不会吹哨的比赛。

让程序终结真正成为纠纷的终点,而不是无休止拉锯的起点。

这才是对司法权威最基本的尊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