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信访工作中,最让信访经办人头疼的,往往不是调查事实、不是梳理证据,而是文书末尾那一行救济途径的写法。复查还是复议?诉讼还是仲裁?稍有差池写错了,轻则信访人白跑一趟,严重的话直接构成程序违法。

信访工作人员最常见的困惑是:这个信访投诉,信访人对回复不服到底该去哪儿“讨说法”?

一般情况下,规则是清晰的。如果出具的是信访处理意见书,救济途径写复查、复核。如果是涉法涉诉事项,导入复议、复核、再审。劳动争议问题导入仲裁。对行政许可、确认等行政行为不服,告知行政复议和诉讼。要求查处违法行为的,应当导入行政履职程序。

但有些信访事项的救济途径会有多种。比如信访人投诉邻居违规建筑影响采光,既涉及规划、城管部门查处违建的法定职责,又涉及相邻权民事纠纷(可引导民事诉讼)。这时候,受理机关究竟该走哪条路?边界模糊,极易“选错路”

实务中最常见的三类错误:一是渠道混淆,将可复议、可诉讼的事项指引向信访复查、复核;二是顺序颠倒,对复议前置事项错误告知直接诉讼,或对可直接诉讼的事项强制要求先行信访;三是期限、主体错位,擅自更改法定救济期限,或胡乱告知无管辖权的救济机关。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救济途径指引错误的后果有多严重?并不是简单的“更正了事”。

很多信访工作人员觉得,救济途径写错了,纠正回来不就行了?其实不然。

后果一:信访人感觉“被戏耍”,政府公信力因此受损。你把应当告知复议诉讼的事项指引成复查,信访人按指引走完三级信访程序,再想去申请行政复议时,时效早就过了。或者反过来,你把信访处理意见书错误告知可以申请行政复议,信访人拿着文书跑去司法局,司法局核实后告知“信访答复不属于行政复议法定受理范围”,不予受理。信访人气呼呼地跑回信访局,觉得工作人员在戏耍他。

后果二:错失法定救济期限,实体权利落空。这是最关键的问题。行政复议法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诉讼的起诉期限通常为六个月。一旦被错误引导进入信访复查复核程序,等程序走完,复议诉讼的“窗口期”早就关闭了。行政机关的错误告知,直接导致了相对人救济权利受损。

后果三:构成程序违法,倒查追责跑不掉。告知救济途径并不是“可选项”,而是行政机关的强制性法定职责,不能可告知也可不告知。准确告知是《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及《信访工作条例》共同设定的羁束性义务,未履行即构成程序违法。实践中已有大量案例表明,行政复议机关或法院在审查中会对错误的救济途径告知予以指正甚至撤销。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后果四:程序空转,争议“绕圈子”解决不了。行政机关如果存在超越法定职权、不当赋予信访事项行政复议或诉讼救济权利、错将非信访事项纳入信访程序办理等问题,会导致争议处理程序“空转”,信访人诉求难以得到及时解决。信访人大部分时间浪费在错误的程序里打转,真正的诉求迟迟得不到实质处理。

为什么信访救济途径这么容易写错?关键是制度边界认知不清。

根源在于,不少职能部门对“信访制度”与“行政复议、诉讼制度”的边界认识模糊。

信访是与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相互独立、相互分离的权利救济制度。信访处理意见、复查意见等原则上不可诉、不可复议。信访答复属于行政机关内部纠错或重复处理行为,对相对人权利义务不产生新的实质性影响。

而行政复议、诉讼是法定的外部权利救济渠道,有严格的受案范围、启动条件和审理程序。将本应进入复议、诉讼的事项不当导入信访程序,实质是以内部程序替代法定外部救济,变相剥夺了当事人的程序选择权与实体救济权。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救济途径虽然写在信访文书的最后面,但它的重要性却是排在最前列。建议从以下几方面入手:

一是建立信访、司法局、法院、仲裁院疑难事项会商机制,拿不准的别轻易下笔。

二是推行文书审核制度,将救济途径告知纳入法制审核范畴,多一双眼睛盯着,少一分出错风险。

三是建立纠错救济机制,发现指引错误后应主动告知相对人并重新送达文书,亡羊补牢尤为不晚。

四是善用监督反馈机制,对复议、司法建议中指出的救济途径错误及时整改,倒逼规范。

写对救济途径,是对信访人负责,也是对信访工作人员自己负责。别让文书末尾那几行字,成了程序违法的“实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