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王远泽
案件情况
册亨一男子曾因盗窃犯罪被判刑,出狱后屡教不改再次犯罪,通过翻窗、撞门进入被害人家中,将被害人财物盗走。最终,该男子被册亨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基本案情
1、2026年6月11日凌晨,犯罪嫌疑人黄某某来到纳福街道一栋居民楼,通过二楼窗边观察,确认对面房屋内无人后,掰断窗户防盗铝合金空心管,翻窗进入并盗走一部手机和8包香烟,随后逃离现场。
2、2026年6月30日上午,犯罪嫌疑人黄某某来到册亨县者楼街道一栋居民楼楼顶,先通过拉电闸的方式确认住户无人在家后,翻窗进入袁某某家中盗走一部手机,接着又撞门进入对面的陈某某家中,盗走一部手机和现金3218元,随后逃离现场。同日,陈某某发现财物被盗后报警。经公安机关侦查,2026年7月1日将黄某某抓获归案。经鉴定,黄某某盗窃所得财物价值共计4000余元。
检察官提醒
广大居民要提高警惕,家中尽量不要放置大量现金、贵重物品等,出门时要养成随手锁好门窗的好习惯,同时要不定期检查门锁和窗户是否损坏,以免给犯罪分子可乘之机。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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