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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介绍】
孙某涛于1997年3月17日入职江苏某公司。
公司2020年1月编订的《员工规章守则》5.1.3.4.12条规定:受政府拘留处分或者判刑确定者,予以解除劳动合同。
上述规章制度已于2019年2月25日经公司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审议通过,孙某涛于2020年1月9日在规章制度培训签到表中签字确认。
2023年6月13日起至2023年6月18日期间,孙某涛因个人违法行为被公安机关处以行政拘留,导致在此期间缺勤。
2023年6月19日,孙某涛返回公司,当日上午公司向其告知解除劳动关系决定,解除事由为孙某涛受到行政拘留处分。
同日,公司向工会提交备案表及公告,载明孙某涛违反法律法规,破坏社会公序良俗,被公安机关拘留5天,违反公司纪律管理规定。
孙某申请仲裁,请求确认劳动关系并裁决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仲裁委员会裁决确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对赔偿金请求不予支持。
孙某涛不服裁决,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793410元。
【争议焦点】
员工因个人违法被公安机关行政拘留5日,用人单位是否构成违法解除?
一审判决:用人单位依据合法有效的规章制度及法定程序解除劳动合同无需支付赔偿金
一审法院认为,孙某涛于1997年3月17日入职公司处,2023年6月19日公司通知解除劳动关系,故一审法院确认双方自1997年3月17日至2023年6月19日期间存在劳动合同关系。
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依法解除劳动合同。
本案孙某涛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即2023年6月13日起至2023年6月18日期间,因被公安机关行政拘留缺勤。
公司因此根据《员工规章守则》第5.1.3.4.12条“受政府拘留处分或者判刑确定者,予以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于2023年6月19日解除与孙某涛的劳动合同,并不存在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之情形,无需承担经济赔偿金之支付责任。
理由如下:一、公司《员工规章守则》经职工代表大会决议通过,并组织学习,孙某涛学习签字,表明其知晓上述规章制度的规定;
二、孙某涛因个人原因被公安机关行政拘留,该事实并未有反证推翻,法院予以认定;
三、公司于通知解除当日已经通知工会组织并提交备案,履行了相应的法定程序。
综上,一审判决如下:确认双方自1997年3月17日至2023年6月19日期间存在劳动合同关系;驳回孙某涛的其他诉讼请求。
提起上诉:入职26年且行政拘留未给公司造成实质损失直接解雇属于处罚过当
孙某涛提起上诉称,其入职服务26年,为人忠厚老实,因涉嫌违法受到行政处分拘留5日,并未给公司造成实质性损失,也未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公司直接施以最严重的处罚解除劳动合同属于处罚过当。用人单位不应教条执行员工手册,应当惩前毖后、法情兼济,请求改判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793410元。
公司答辩称,员工规章守则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经过民主程序并由孙某涛签收培训,内容和程序均合法有效。孙某涛因违法被行政拘留,违反公序良俗,客观上不能提供劳动并影响生产经营,公司履行了工会备案程序,解除劳动合同合法合理。
二审判决:劳动者被行政拘留缺勤违反规章制度且解除程序合法应予维持原判
二审法院认为,孙某涛、公司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孙某涛作为劳动者,理应履行劳动者的义务,遵守法律法规及公司的规章制度等。
现孙某涛在2023年6月13日起至2023年6月18日期间,因被公安机关行政拘留缺勤,公司以孙某涛的行为违法,且违反公司案涉规章制度中“受政府拘留处分或者判刑确定者,予以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而解除劳动合同。
案涉规章制度已经过民主程序通过,且孙某涛已签收知晓前述规定,且孙某涛被公安机关行政拘留,孙某涛未提供证据否定前述事实,公司亦已就解除事宜通知工会,履行了法定程序。
一审法院据此认定公司并不存在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而未支持孙某涛主张的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请求,并未违反法律规定。
综上,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日期:2024年10月22日
案号:(2024)苏05民终10317号
【实务要点】
一、被行政拘留不属于法定解除情形,需依托合法规章制度进行规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六项规定,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用人单位方可直接行使法定单方解除权。行政拘留属于行政处罚而非刑事制裁,用人单位不能直接援引追究刑事责任条款解除劳动合同。如果用人单位要以员工被行政拘留为由解除合同,通常需走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路径,即规章制度中必须将受行政拘留处分或因被拘留导致缺勤明确列为严重违纪并可解除合同的情形。
二、涉行政处罚类解雇条款的合法性与合理性审查要件
司法实践中,用人单位规章制度将行政拘留设定为严重违纪解除条件的,法院重点审查三个维度:一是内容合理性,条款是否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或公序良俗,行政拘留往往伴随劳动者违法行为且客观导致其无法正常出勤提供劳动,单位据此设立纪律管理条款通常被认可;二是民主程序与告知公示,规章制定必须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经民主协商并向劳动者公示或送达签收;三是解除事实查证,须有公安机关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等客观证据佐证拘留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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