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市民朋友,你是否曾收到过陌生来电、来路不明的短信链接,或是刷到过高额返利、刷单赚钱的网络广告?是否觉得自己的辨别能力强,不会上当受骗?然而现实中,不少人因受蝇头小利诱惑,法律意识淡薄,出租、出借银行卡、电话卡给诈骗分子,不仅为诈骗分子转移赃款提供便利,自身也深陷刑事法律风险。今天结合我院办理的真实案例,带大家看清电信网络诈骗的重重陷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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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

案情回顾

卢某某为获取非法利益,在他人的教唆下,从事“手机口”(拨打诈骗电话)行为。具体操作为:将两部手机放在一起,其中一部手机通过纸飞机软件联系诈骗分子,另一部手机拨打诈骗分子提供的被害人手机号码,协助诈骗分子对被害人实施诈骗,并掩盖诈骗分子的真实身份。2025年年底,卢某某先后四次帮助诈骗分子拨打诈骗电话,诈骗金额30000元,非法获利300余元。经我院提起公诉,信宜市人民法院以诈骗罪判决卢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法律解码

很多人误以为仅仅出借手机、电话卡,获利几百元只属于轻微违法。根据规定,明知他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仍提供手机和电话卡建立通讯传输,帮助诈骗分子拨打诈骗电话的,作为共犯,以诈骗罪定罪处罚,不以出借、出租电话卡的获利多少作为入罪标准。

检察官提醒

电话卡严禁出租、出借、出售给他人,更不能配合诈骗分子拨打可疑电话、协助引流诈骗。切勿心存侥幸,认为赚点小钱,没直接参与诈骗就没事,为了微小利益触犯刑法,轻则缴纳罚金,重则丧失人身自由,得不偿失。

案例二

案情回顾

李某某、欧某某为了非法获利,经过欧某某的居间介绍将李某某的3张银行卡提供给他人用于非法走账,明知可能是犯罪所得,仍然协助他人以提现形式转移诈骗资金11万元。经检察院提起公诉,信宜市人民法院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对李某某、欧某某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3000元。

法律解码

只是借一下银行卡,没有诈骗行为也会被判刑吗?行为人明知是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所得,利用个人银行卡接收赃款,又协助窝藏、转移、处置涉案资金,掩饰犯罪所得,妨害赃款追缴,依法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定罪处罚。

检察官提醒

个人银行卡、微信账号、支付宝账号均具有专属金融工具的属性,严禁出租、出借、出售。要切实防范个人账户沦为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工具”,一旦触碰法律红线,必将受到法律追究。

案例三

案情回顾

2025年,郭某某根据上线的指使来到信宜市,在信宜市区某酒店办理入住后,私自利用酒店的网线搭建VOIP设备,为诈骗分子实施诈骗活动提供帮助,于当天被公安机关查获。经检察院提起公诉,信宜市人民法院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决郭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法律解码

仅架设VOIP设备未直接参与诈骗,为何构成帮信罪?不少人存在误区,认为没有参与诈骗行为就不用承担任何责任。帮信罪的核心是行为人明知他人实施信息网络犯罪,仍提供通讯传输、技术支持等帮助,即便是听从他人指令,只要实施犯罪帮助行为就要承担相应责任。

检察官提醒

VOIP、GOIP等网络通话设备是电信诈骗的常见作案工具,切勿受“高薪”诱惑而帮助搬运、架设、调试相关设备,也不要随意为外来人员提供酒店网络、场地便利。明知他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仍为其提供技术支持,可能触犯刑事法律,面临严厉的刑事处罚,付出沉重的法律代价。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它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来源:信宜检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