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i,我是胖胖。

下面这则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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尘肺三期患者李维志,举报公司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公司被罚了二十一万元。

几个月后,他自己收到一张五万元的罚单,处罚理由是:他在不具备防护条件的情况下,接受了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

用他自己的话说:难道我举报了我自己?

这有点像什么?

唐朝时候,《唐律疏议》记载越诉及受理者,各笞四十,大清时候“即实亦笞五十”,哪怕你告的是真事,沉冤最终大白,你草民也要先挨五十板。

冤情属不属实是一回事,这一板子是要挨的,是不是如出一辙?各位?

留了一条路,却把路铺满了荆棘,没有天大的冤屈,没有豁出去的决心,普通人是不是就轻易不敢尝试?

古时候民间把这种勇气,具象成了“滚钉板”,血肉模糊,遍体鳞伤,才有资格把状纸递上去。

我不是学法律的,但我知道这一条的写法有它的立法本意。

条文里的个人,本意是指承接分包的包工头、召集人、个体承包商,是那些组织劳动并从中获益的中间人,而不是李维志这样只出卖劳动力的普通工人。

你把这一条向下解释,套到工人头上,就等于让工人和公司共担一份接活时明知有害的责任,可他为什么明知有害还要接?不还是因为他要吃饭?

那好,你们当初对李维志开罚时,有没有认真区分过劳动者和经营者?执法卷宗里对个人的解释依据是什么?为什么在公司被罚21万之后,反而把矛头转向了举报人?

撤销决定书为什么不写明具体理由,比如法律适用错误?是技术性纠错,还是舆论压力下的被动调整?

撤了罚,但没有认错,如此这般,莫不是下一次遇到下一个李维志,再继续这般处置?

那张曾经存在过的五万元罚单,已经后来的人看见了代价。

二是、

李维志现在仍坚持行政诉讼,不撤诉,法院已经延长审限六个月。

法官曾当面说,处罚都撤销了,诉讼目的已经达成,可以考虑撤案。

他拒绝了,因为材料还没拿到,职业病诊断还没做成,工伤赔偿还遥遥无期。

撤销罚款远远不够,卡死他的,还有另一道更坚硬的门:没有被确认的劳动关系,就无法进行法律意义上的职业病诊断。

医院临床已经给出尘肺三期,可法律上,他依然不是“职业病病人”,灵活就业、计件、外包工,大量劳动者就这样被挡在制度门外,过着近乎苦力的生活,病了,却找不到赔偿的入口。

这不只是一个李维志的个案,这是一整群人的制度性空白,他们在自己的母国,用劳动换一口饭,却换不了一纸证明。

他们是最需要有人反复说、反复写的,他们不仅福利保障,连生命保障都没有,却过着打黑工苦力式的生活。

撤销罚款远远不够,如果最终还是卡在没有劳动关系就无法诊断职业病这一关,那李维志这一类的工人,权利救济的路径依然被堵死,这不是他一个人的事,这是整个灵活就业群体在职业病防治体系里的一个巨大制度性空白。

这是整套制度在灵活就业这个巨大黑洞面前的集体缄默。

数以千万计的骑手、快递员、装修工、石材工,都是这套逻辑的潜在受害者。

三、

很多行为都指向心性。应该说,你做出这一举动,便是心性的显现,你怎么看待劳动者的显现!

一个机构在压力下撤回一个错误的处罚这不难,难的是承认自己错了,更难的是承认自己错的方式,这也暴露了自己是一个什么样的机构。

罚一个尘肺病人五万元,这一动之念,机构的心性就已经显了形。

李维志说,举报公司反被罚款,难道我举报了我自己?

同样的,一个把举报者当作违法,到底在保护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