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秋时节,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大法庭内,中外嘉宾学者齐聚一堂,一场跨越国界的国际商事法治对话就此展开。
9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国际商事专家委员会第五届研讨会暨专家委员续聘活动在上海举行,这是国际商事专家委员会成立以来参会人数最多、规模最大的一次盛会。研讨会以“法治共融·协同创新·智链全球”为主题,国际商事专家委员及国际组织、国际仲裁机构、国际调解机构负责人等200余人线上线下深入研讨,在观点碰撞中凝聚共识、深化合作。
解纷提效:护航国际产业链供应链稳定发展
产业链供应链的稳定畅通,是各国经济命脉所系、共同利益所在。研讨围绕“提升国际商事争议解决机制效能维护国际产业链供应链稳定发展”议题正式开启。
六位中外专家委员分享了各法域的商事争议解决实践经验与制度探索,就维护国际产业链供应链稳定发展提出了富有启发的见解。
2021年至2025年,中国法院共审结一审涉外商事案件12.8万件,涉及100多个国家和地区。中华人民共和国二级大法官、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副部级专职委员王淑梅表示,中国法院坚持以高质量涉外司法服务保障全球产业链供应链安全稳定通畅,为全球法治建设贡献智慧和力量。
新加坡国际商事法庭国际法官、澳大利亚联邦法院前首席大法官欧颂律认为商事争议解决效能的提升依赖于法庭的专业化能力,“面对错综复杂的国际贸易线路、供应链以及现代数字基础设施,专业化司法能力变得愈发关键”。
就如何推动商事争议高效化解,不同学者给出了各自的观点与建议:
武汉大学人文社科资深教授、中国国际法学会会长黄进建议,应通过完善国际商事法庭专业化审判机制、优化国际商事法庭“一站式”多元解纷体系等方式护航国际经贸合作;黎巴嫩大学教授、国际商会前副主席奈拉·科迈尔-欧贝德认为,效率必须在争端产生之前就得到关注,从而尽可能避免不必要的争议发生;上海政法学院教授、前校长,联合国和平大学教授刘晓红则建议,构建全周期的争议解决链条,进一步打造“一站式”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立足AI时代特征,浙江大学国际战略与法律研究院院长、文科资深教授,“一带一路”国际研究院(香港)院长王贵国提出,要加强诉讼、仲裁、调解和执行之间的衔接,使当事人能够以较低成本获得有效救济。
商事仲裁:现代化发展与《纽约公约》适用
《纽约公约》作为国际商事仲裁领域适用范围最广的公约,数以万计的仲裁裁决依据该公约得到承认和执行。
在“国际商事仲裁现代化发展与《纽约公约》的适用”议题环节,各位专家委员聚焦《纽约公约》,在观点交流中为国际商事仲裁发展提供了多元视角。
国际商事法院常设论坛日常负责法官、英格兰和威尔士高等法院商事法庭法官罗宾·诺尔斯建议,推动仲裁程序现代化发展,各国合作的重点应聚集于纠纷解决机制。
最高人民法院民四庭庭长、第二国际商事法庭负责人、国际商事法庭法官沈红雨介绍,近四十年来,中国法院始终坚持“条约必须信守”原则,严格履行《纽约公约》义务,秉持“有利于裁决执行”的司法立场,确保仲裁司法审查案件的办理质效。
谈及仲裁管辖权问题,尼日利亚高级律师、独立仲裁员奥卢芬克·艾德科娅探讨了管辖权自裁原则下仲裁庭与法院对管辖决定权的协调问题,建议要在二者之间寻求平衡。
香港国际仲裁中心名誉主席、亚太区域仲裁组织前主席杨良宜结合生动案例,剖析了制裁机制对仲裁裁决执行的影响,呼吁各方加强合作,保障仲裁裁决的有效执行。
文莱仲裁协会主席、泰国仲裁中心国际顾问委员会主席王宇清谈及生成式人工智能对现代商事仲裁的影响,认为:“人工智能可以辅助仲裁程序,但人类责任、监督与验证至关重要,决策不得委托AI作出。”
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国际仲裁中心)副主任马屹分享了一组数据:上海国际仲裁中心从1988年开始处理涉外仲裁案件,至今已经作出6万余份裁决,在60多个法域得到承认执行。中国仲裁裁决正在成为《纽约公约》保持活力的新动能。
武汉大学人文社科资深教授、国家高端智库武汉大学国际法治研究院院长肖永平探讨了外国单边制裁对适用《纽约公约》第5条第2款的影响,最后就可仲裁性与公共秩序保留的适用边界提出了观点和看法。
《纽约公约》正在经历何种演变?亚洲基础设施投资银行投诉解决、评估负责人,亚洲开发银行驻中国办事处前首席代表哈米德·谢里夫认为,ESG争议、人工智能辅助程序、更深层次的数字化将以新的方式考验《纽约公约》。
“《纽约公约》深刻影响了中国现代仲裁制度形成和发展的方向。”北京仲裁委员会(北京国际仲裁院)秘书长姜丽丽围绕《纽约公约》的适用推进与中国国际仲裁制度能力建设作了发言。
商事调解:国际商事调解实践新探索
在“国际商事调解实践的发展和创新”议题环节,与会嘉宾围绕商事调解的制度建设、实践创新与跨境协作展开交流,为国际商事调解的发展注入新的思考。
“中国调解实践的创新为国际商事调解增添丰富的中国元素。”中国法学会国际经济法研究会会长沈四宝表示,最高人民法院国际商事法庭打造的诉讼与调解、仲裁相衔接的“一站式”纠纷多元化解机制,打破了三类纠纷解决渠道壁垒,为商事调解贡献出中国司法智慧。
“如何在尊重仲裁与调解这两种争议解决方式的同时,实现二者之间的协作?”迪拜国际金融中心法院前首席大法官、国际商会仲裁院前副主席黄锡义针对该问题作出回答,为国际商事争议解决中仲裁与调解的协作提供了新思路。
最高人民法院国际商事法庭前法官、新加坡国际商事法庭国际法官、卡塔尔国际法院暨争端解决中心法官张勇健围绕《新加坡调解公约》,提出既要看到公约带来的跨境执行便利和市场拓展空间,也要清醒认识到国内法律制度与国际规则之间的差距。
世界贸易投资者集团高级合伙人、墨西哥中国商会创始执行副会长、中国-墨西哥可替代争议解决中心理事会主席阿马波拉·格里哈尔瓦发言提出,调解不应仅仅被视为法院的替代方案,它应当被理解为商业基础设施。
以东方“和合”理念为核心,武汉大学周鲠生讲席教授、国家高端智库武汉大学国际法治研究院理事黄解放谈道:“传统‘马锡五审判方式’、新时代‘枫桥经验’等具有鲜明中国特色的治理理念和实践经验,为国际商事调解提供了重要范式。”
“中国在调解领域已经展现出很强的创新能力。”哈萨克斯坦阿斯塔纳国际金融中心法院和国际仲裁中心主簿兼首席执行官克里斯托夫·坎贝尔-霍尔特对中国商事调解实践表示赞许,希望中国能够在未来进一步发展成为全球调解服务领域的重要引领力量。
证据材料超过2500页、当事人交锋激烈、此前已发生过多起其他纠纷……以一件国际商事纠纷调解案例切入,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四庭二级高级法官、国际商事法庭法官郭载宇指出了调解在国际领域的独特优势:降低诉讼风险、避免局面失控,在满足各方核心目标的基础上尽可能快速化解争议。
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商法中心主任、调解中心执行副主席蔡晨风立足中外企业的实际需求,就持续推进商事调解实践创新提出了建议。
英国曼彻斯特大学法学院比较法讲席教授、曼彻斯特中国研究院院长陈磊着眼未来提出,中国法院应当思考如何重新定位和设计调解,使其成为国际商事司法体系中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
围绕议题,上海东方国际商事调解院理事长盛勇强通过观察中国商事调解机制的发展和变化认为,商事调解的价值是在规则框架内寻求各方利益的最大公约数。
AI赋能:人工智能的应用与未来发展
当人工智能浪潮席卷各行各业,国际商事争议解决也来到了变革的前沿。围绕“人工智能在国际商事争议解决机制中的应用与未来发展”,与会嘉宾展开了一场关于技术与法治如何深度融合的探讨。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吴金水分享上海数字法院建设的成功经验,认为应当统筹好发展和安全,积极回应跨境商事纠纷解决现实需求,探索建立面向未来的国际商事争议解决机制。
国际商事法院常设论坛执委会执委、首位主席,英格兰和威尔士前首席大法官,卡塔尔国际法院暨争端解决中心院长约翰·托马斯强调,商事法官需要及时掌握人工智能在商事、金融及国际供应链等领域的应用现状。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吴玉章讲席教授石静霞针对人工智能“幻觉”在国际商事司法中的风险,具体分析AI在国际商事司法中影响尤其突出的原因,并提出三点建议,确保法院在使用AI的同时守住司法的准确性、程序的正当性以及制度的公信力。
“仲裁中人工智能的使用可推进到何种程度,又该如何维护裁判职能的人类属性?”针对这一核心问题,非洲国际法研究所所长、国际法研究院成员法萨·奥古尔古兹得出结论:应制定规范使用人工智能工具的示范条款,以预防或减少此类使用可能带来的风险。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院副院长解常晴围绕贸仲实践,从规则、平台、机构建设等多维度全方位搭建出未来AI落地的应用场景与制度框架。
围绕人工智能如何在国际商事争议解决机制中更好发展,与会学者各抒己见、建言献策。
国际统一私法协会助理秘书长黄美玲提出,人工智能在商事领域应在一个保障责任落实、程序公正和法律确定性的制度框架内运行。
国际法协会国际商事仲裁委员会前委员、海德堡大学学术顾问委员会成员马培德表示,人工智能在商事纠纷解决中的运用,应当关注一个根本性问题:案件究竟由谁作出裁决?
“一带一路”法律服务联盟主席王俊峰建议,应建构人工智能伦理规范,确保其在国际商事争议解决机制发展中不偏离正确方向。
立足全球视野,发言嘉宾从不同维度分享了对人工智能应用于国际商事争议解决的思考。北京大学国际法学院常驻学者范思深提到,应汇集全球之智,就法院如何适用人工智能展开深入探讨。深圳国际仲裁院院长刘晓春则对AI运行中可能带来的新程序风险,即如何安全运用AI保障仲裁裁决的跨境执行进行了阐释。
研讨会落下帷幕,思想的火花仍在黄浦江畔闪耀。观点交锋、共识凝聚,研讨会为国际商事争议解决注入法治智慧,期待持续广泛凝聚法治共识,携手推动国际商事纠纷化解迈向更加公正、高效的新图景。(见习记者 刘新源)
来源:人民法院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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