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宁乡市的徐某骑轻便二轮摩托车经过某路段时,与掉落在道路中间的断裂悬空线缆相挂,导致摔倒受伤,经鉴定为九级伤残。后来,徐某将线缆所有人起诉至法院索赔。近日,宁乡市人民法院审理并宣判了这起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案,判决线缆所有人承担60%责任,赔偿徐某损失14万余元。
▲资料图片 图据图虫创意
据宁乡市人民法院消息,2024年9月17日,徐某驾驶轻便二轮摩托车在宁乡某道路上行驶,行驶过程中徐某驾驶的摩托车与掉落在道路中间的断裂悬空线缆相挂,该线缆上印有“某某有线专用”字体。该次事故造成徐某受伤,轻便摩托车受损,宁乡交警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对该次事故进行证明。
事故发生后,徐某在宁乡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40天,后经鉴定构成九级伤残。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徐某将某某有线公司诉至法院,请求赔偿各项损失。
宁乡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具体而言,该法条在归责原则上使用过错推定原则,受害人只需证明自己遭受的损害系因高空设施发生脱落、坠落造成的,即已完成初步举证;由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对自己没有过错承担举证责任,即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情况下,推定其对高空设施存在管理瑕疵,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从案涉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载明的事实,“线缆上印有某某有线专用等字体”,可知案涉断裂的线缆为某某有线公司所有或管理(公司未提交证据否定该事实)。徐某骑行轻便二轮摩托车因与掉落在道路中的断裂悬空线缆相挂而摔倒受伤,其损伤与某某有线公司线缆管理不善的过错存在关联,因此,该公司对徐某的损伤应承担相关责任。同时,徐某未持有机动车驾驶证即上路行驶,且行驶过程中未对路况尽到安全注意义务,自身亦存在较大过错,应承担一定责任。
综合案情,法院酌定徐某就本次事故损伤后果自行承担40%的责任,某某有线公司承担60%的责任。据此,法院依法作出判决,某某有线公司赔付徐某损失141454.76元,其余损失由徐某自行承担。目前,该案已生效。
红星新闻记者 汤小均
编辑 张莉
审核 王光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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