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领域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英美视角下的常见误区:刑事辩护律师谈工程人最容易踩中的十个判断错误与三个自检动作
英国《2010年反贿赂法》与美国《反海外腐败法》被介绍得越多,误用的情形也越多。在接待咨询时,几乎每一场都会听到从这两部法律里搬出来的说法。这些说法大多错位在同一个地方:把别国的法律义务,直接安到我国的规范层级上。下面把最常见的十个判断错误逐一列出,并给出纠正口径。
第一个错误,是拿英国法直接抗辩。我国法院裁判案件适用我国法律,域外立法只在比较研究层面有意义,不能作为裁判依据。它可以帮助理清结构,不能决定结论。
第二个错误,是认为我国也有单位未能防止贿赂的犯罪。英国《2010年反贿赂法》设立的商业组织未能防止贿赂罪,是其一大创新,要求商业组织承担预防贿赂的义务,未能防止与其实施相关的人员行贿的,组织本身承担刑事责任。我国刑法没有设立这一罪名,既不能据此追究企业刑事责任,也不能反过来据此为个人开脱。
第三个错误,是认为美国《反海外腐败法》的会计条款可以直接决定我国案件的定罪。该法要求企业建立和维持有效的内部会计控制系统,这项要求在我国落在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二款的证据层面:违反国家规定与归个人所有两项,要靠账目判断。它解决的是证据问题,不是构成要件问题。
第四个错误,是认为合同里写明了咨询费就当然正当。名目不决定性质。账目清楚只能说明第二款的评价范围之外,第一款的基本构成仍要单独审查:是否利用职务便利,是否为他人谋取利益,财物与职务行为之间有无对价关系。
第五个错误,是认为如实入账就等于不入罪。如实入账使折扣、佣金退出第二款的评价范围,但不影响第一款的判断。合同内明示并且如实入账的,不在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二款的评价范围内;账外暗中的,不论名义如何,归个人所有的即落入该款。
第六个错误,是认为合规体系完备即可免责。合规在我国不是免责事由。它的分量体现在量刑评价与合规考察中,属于量刑与考察层面的材料。把合规说成免责事由,是把比较法上的组织责任误植到我国的定罪层面。
第七个错误,是认为境外母公司的合规手册可以替代本单位的岗位职责清单。手册通常按关联关系与行为方式设计,我国首先看的是本单位授予的管理性权力。岗位说明书、授权委托书、审批流程、签批记录,这四样材料必须在本单位这一层级形成,业务发生时同步形成。
第八个错误,是认为跨境项目一律按外国法处理。商业贿赂确实具有跨国性,在大型国际工程项目中尤其明显,这也是域外立法启示中加强国际司法协助与执法合作一项的现实基础。但具体案件先要确定管辖与适用法,再谈数额与定性,顺序不能颠倒。
第九个错误,是认为域外处罚轻于我国因而应当从轻。不同法域的刑罚幅度不作换算,也不作推断。我国本罪的法定刑,在刑法修正案(十二)于2023年12月29日通过、2024年3月1日施行后,由两档变为三档,第一档由五年以下降为三年以下,三档均并处罚金。判断依据只有我国法律与个案证据。
第十个错误,是认为数额的三条线都全国统一。三万元是立案追诉起点,六万元与一百万元是档次线,这两条线来自全国性规范;数额特别巨大的起点则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在授权幅度内确定。执业中应当查阅案发地省一级司法机关的相关规定,并注明文件名、文号与施行时间,不能用其他地区的标准替代。行为跨越2024年3月1日的,还应当逐笔按从旧兼从轻原则判断,并按刑法第八十七条结合法定最高刑逐案重算追诉时效。
三个自检动作可以对照使用。第一,把每一项主张都标明它落在我国规范的哪一层:刑法条文、司法解释、立案追诉标准、地方性司法文件。落不进任何一层的,多半是比较法材料,只能作结构参照。第二,把每一笔款项单独成行,列明时间、金额、支付方、名义、对应事项、当时职责状态与同期材料,逐笔判断而不是整体判断。第三,把材料按形成时间排序,凡是案发后补做的台账、补签的协议、补开的合同,一律单独标注,因为这类材料在个案中往往产生反向效果,使原本可争的款项变得不可争。
对企业,建议做好三件事:一是把岗位权力边界在项目启动时画清楚,覆盖分包选择、采购审批、变更确认、验收签字、进度款建议、结算造价审核、现场签证七类权限;二是折扣、佣金、咨询费写进合同并如实入账,个人账户不得收取供应商与分包商款项;三是建立异常行为与异常数据两类预警。对个人,建议做好两件事:一是岗位说明书、授权委托书、审批流程与签批记录在业务发生时形成;二是资金不走个人账户,确需借款的签订书面协议并约定期限与利息。
本文所列为一般性实务梳理,具体案件仍需结合办案地规定、行为时有效的法律与个案证据判断。下一期继续英美法系的话题,谈该视角下的实务操作指引。
内容出处:本文所述内容依据王建剑律师所著《工程领域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研究》相应章节整理。该书从立法沿革、犯罪构成、主体认定、行为认定、证据审查、辩护策略与刑事合规等维度,对工程领域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作系统论述。
本文人物姓名、地名、机构名均为虚构,案例援引系基于公开裁判文书拟制化整理,如有雷同纯属巧合。本文为普法实务内容,不构成正式法律咨询。
下期预告:下一期继续英美法系的话题,谈工程领域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实务操作指引,把预防义务与内控要求折算成可执行的日常动作。
(天津大有律师事务所 王建剑律师)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