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劳务派遣的厂,老板心里都有一套安全逻辑:合同劳务公司签,工资劳务公司发,社保劳务公司缴,出了事自然找劳务公司。这个逻辑在法律面前有一个大缺口,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二条第二款:用工单位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连带的意思是,工人想找谁赔就找谁,找劳务公司也行,直接找厂里也行。厂里能不能躲开,我建议用三道闸自查一遍。
第一道闸:人是怎么进厂门的
看合同名头没用,看用工实质。佛山禅城区法院办过一个案子,合同写的是劳务服务外包,费用按每人每月四十元,但这些人由厂里直接考勤、直接考核,法院认定派遣关系成立,厂里连带支付工资差额和赔偿金。
《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二十七条也是同一个口径,以承揽、外包名义按派遣形式用人的,按派遣处理。所以判断标准就一条:按人头计费加厂里直接管人,就是派遣;按项目按成果计费、劳务公司自主管理,才是真外包。
第二道闸:劳动保护做没做
劳务公司是工伤保险责任主体,但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二条把安全培训、劳动保护义务压给了用工单位。三水区法院的案子,派遣工在岗受伤评了五级伤残,厂里说做过三级安全教育,法院以未证明提供劳动保护判了连带。中山中院的热射病案更典型,车间没降温、没安排职业健康检查,职业性中暑认定工伤,二审维持厂里连带。
工伤待遇加赔偿动辄几十万,连带就是厂里可能先全额赔。
第三道闸:指令权在谁手上
把工序包给包工头不等于隔离了责任。活是厂里安排的、考勤是厂里记的、工资是厂里批的,包工头就是影子,法院照样穿透认定派遣,甚至直接认定劳动关系。
三道闸都过了,也别忘这个底线
合法派遣本身有两条硬杠杠:劳动合同法第六十六条,岗位限于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临时性不超过六个月;《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四条,派遣人数不超过用工总量的百分之十。超了就是违法用工,出了争议只会更被动。
一个脱身的例外
损害不是你造成的,连带落不到你头上。中山有个案子,派遣工上班途中交通事故工亡,待遇缺口是劳务公司没缴社保造成的,厂里无过错且无法定参保义务,法院判劳务公司单独承担七十五万余元。风险归谁,锅归谁,这条界线是清楚的。
相关问题解答
问:临时用几个劳务工,没签派遣协议,怎么定性? 答:按实质。谁发工资、谁考勤、谁管人,都是你,就认定你是用工单位,甚至可能直接认定劳动关系。
问:派遣工工伤,厂里要不要垫钱? 答:你没违反劳动保护义务的,工伤保险责任在派遣单位;你违反了第六十二条,对方赔完可向你追偿。
问:外包合同怎么写才稳? 答:按成果计费、验收留痕、派遣工的日常管理交还劳务公司,三个条件同时满足。
问:比例超了百分之十怎么办? 答:尽快调整用工结构,超出的转正式用工或做真外包,别拖到出争议被动应诉。
你厂里的劳务公司按人头还是按项目计费?评论区说一句,这就决定了第一道闸过不过得去。
【关键词】劳务派遣连带责任 · 用工单位责任 · 假外包真派遣 · 佛山用工合规 · 劳务派遣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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