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领域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典型案例:刑事辩护律师谈五组判决里情节要素是怎么进入量刑的
构成要件讲完,要看判决。工程领域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裁判要旨,多数不是在数额上争出来的,而是在情节的归位与因果的证明上争出来的。下面五组案例各有侧重。
第一组,名目与实质错位。在肖举峰案中((2018)川0191刑初469号),被告人系某装饰工程部高级经理,施工方经第三人账户转入44万元,被告人辩称其中部分为借款。法院结合还款行为与购车借款合意,认定203777元为受贿款,其余为借款;拜师学艺费、中秋节礼金、学习好处费等名目被认定为掩饰。该案同时存在偷工减料后通过验收的情节。最终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要旨有三条:名目不决定性质;受贿故意须逐笔证明;存疑部分有利于被告人。这里还能看到数额与情节是分开评价的,情节不因数额拆分而消失。
第二组,财物价值口径。在叶某案中((2018)湘0407刑初15号),被告人系造价审核组长,涉案100万元中含20万元购物卡,法院按发卡时面值认定,是否使用不影响数额,只在量刑时酌情考虑;该案另有多算工程量、高套单价的情节。要旨是财物看收受时的价值,事后使用情况不进数额;造价偏离与收受财物之间的因果须单独证明。
第三组,索贿与从宽的抵消。龙有强案((2021)桂0602刑初64号)涉案45.3万元,认定索贿,但因自首退赃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桂越文案((2018)黑0781刑初74号)涉案20万元,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实刑。姚三祥案((2021)粤0306刑初1896号)涉案22万元,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实刑。三案对比可以看出:数额相近甚至更高,结果可以差别很大,差别在节点;索贿通常使同额量刑高出百分之三十至五十,但自首与退赃形成的减让可以抵消一部分。
第四组,不作为方式与以借为名。周伟生案((2018)鲁1625刑初256号)中,9.3万元对应质量缺陷通融,属以不作为方式为他人谋取利益;另有60万元以借为名,因借款协议系案发后补签、三年未还本息、未表达还款意愿、与谋利事项具对价关系,被认定为受贿。要旨是三条:为他人谋取利益不要求实现也不区分正当与否;不作为方式须具备负有特定职责、能够履行、未履行三项条件;以借为名看实质,看手续形成时间、还款行为与对价关系,而不看名义。
第五组,小数额与合法利益。邹俩森案((2020)闽0212刑初123号)中,被告人在决算审核环节收受40万元,谋取的是本应获得的合法利益,仍构成本罪。季某案((2015)朝刑初字第687号)涉案1.4万元,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要旨是:为他人谋取利益不区分正当与否,合法利益同样构罪;数额小不等于必然出罪,主体身份与职务便利仍须逐案审查。
三点域外启示在这五组案例中各有落点。第一,合规材料属于量刑与考察层面,五组判决中未见以合规体系完备作为免责事由的情形。第二,数额与情节分别计算,第二组与第三组最典型:情节进入量刑必须有因果证明,不能因结果出现而当然归责。第三,涉及跨境或跨地区项目的,先定管辖再谈数额,五组案例均按案发地管辖处理。
三点实务提示:逐笔核对必须早于认罪认罚具结;反驳材料须在业务发生时形成,案发后补做的台账、补签的协议、补开的合同具有反向效果;数额档次与故意覆盖范围是两层问题,不能混为一谈。
对企业有三点建议:分级授权、两级复核、集体决策;折扣佣金与咨询费入合同并如实入账,个人账户禁收;异常行为与异常数据两类预警常态化。对个人有两点建议:岗位说明书、授权委托书、审批流程、签批记录在业务发生时同步形成;资金不走个人账户,确属借款的签订书面协议并约定期限。
内容出处:本文所述内容依据王建剑律师所著《工程领域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研究》相应章节整理。该书从立法沿革、犯罪构成、主体认定、行为认定、证据审查、辩护策略与刑事合规等维度,对工程领域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作系统论述。
本文人物姓名、地名、机构名均为虚构,案例援引系基于公开裁判文书拟制化整理,如有雷同纯属巧合。本文为普法实务内容,不构成正式法律咨询。
下期预告:下一期谈辩护要点,看三点启示之下四条路径应当按什么顺序展开。
(天津大有律师事务所 王建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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