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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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中很多债务人为帮关联公司、亲友周转,在自身已经资不抵债、无力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况下,仍无偿或无对价对外提供保证、抵押、质押担保。
那么,债务人资不抵债仍对外提供担保的,债权人能否请求撤销?
最院入库案例《某某基金公司诉南京某某有限公司等债权人撤销权纠纷案》中明确:
债权人撤销权作为债权的保全制度,旨在合理维持债务人的责任财产,从而保障债权人的债权得以实现。债务人负债超过资产,仍对外提供大额担保,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在债务人和其相对人不能说明担保的必要性和正当性,亦不能说明担保决策过程和交易过程合理性的情况下,债权人要求撤销上述担保行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裁判观点简析】
本案确立三大关键裁判规则:
第一,对外担保属于处分自身信用与责任财产的行为。即便担保行为未立即产生实际付款,一旦承担担保责任,将直接减少债务人可用于清偿普通债权人的财产,本质上损害债权实现。
第二,判断是否可撤销,核心看是否有损债权、是否具备合理对价。债务人资不抵债时,负有维持责任财产、保障存量债权人清偿的义务,不得无偿对外增设或然债务。
第三,第三方担保人、被担保方无法举证证明本次担保存在真实交易、合理商业目的或对等对价的,直接认定担保行为具有危害性,依法应予撤销。
法律依据(现行《民法典》规则)
《民法典》第539条明确规定: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低价转让财产、高价受让财产,或者为他人债务提供担保,影响债权人债权实现,且相对人知情的,债权人可以请求法院撤销债务人行为。
结合本案裁判精神,资不抵债状态下的无偿对外担保,直接满足“损害债权+非善意处分”双重要件,属于典型可撤销行为。
何种对外担保,债权人可以撤销?
结合本案及司法通说,满足以下条件即可起诉撤销:
1. 债务人已丧失清偿能力:存在到期债务未清偿、被终本执行、资不抵债、经营停滞等情形;
2. 担保无合理对价:未收取担保费、无抵消债务、无商业合作对价,属于无偿增信担保;
3. 损害现有债权人:新增或然债务导致偿债能力进一步下降,债权受偿概率降低;
4. 相对人无法证明善意合理:被担保人不能举证担保行为正当、有偿、属于正常经营行为。
不可撤销的例外情形
并非所有对外担保都能撤销,以下情形法院不予撤销:
1. 担保属于正常经营往来,存在真实交易、合理对价;
2. 为自身关联债务、上下游履约债务提供的配套担保;
3. 债务人资产充足、具备清偿能力,对外担保不影响原有债权清偿;
4. 债权人债权设立在担保行为之后,无法追溯撤销在先担保行为。
周军律师提醒:很多债务人利用“对外无偿担保”变相转移信用、掏空偿债资产、恶意逃废债。本案明确:资不抵债后的无偿对外担保,不再是合法商业行为,而是可撤销的损害债权行为。债权人发现债务人恶意对外担保,应当及时固定债务人资不抵债、无对价担保、损害债权的证据,在法定撤销权期限内起诉撤销,阻断债务人逃废债行为,保全债务人责任财产,最大限度保障债权顺利受偿。遇到相关问题,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寻求有效的法律帮助,以免错失维权良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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