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辩护人,你提出的问题在庭前会议中已经解决了。”相信不少刑辩律师对这句话都并不陌生。

在以超职权主义为特征的旧有诉讼模式之下,“先定后审”、庭审流于形式等现象较为突出,法庭审理的程序价值被一定程度弱化。2014年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确立庭审在查明事实、认定证据、保护诉权、公正裁判中发挥决定性作用,庭审实质化由此成为刑事司法改革的重要目标。庭前会议制度,正是服务于庭审实质化的重要配套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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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法律规定,庭前会议的处理范围限定于程序性事项,主要包括案件管辖、回避、出庭证人名单、非法证据排除申请、调取证据、申请重新鉴定,以及是否适用简易、速裁程序等,并不对定罪、量刑等实体问题作出处理。

该制度设立的初衷,是过滤各类程序争议、梳理案件争点,让正式庭审能够集中围绕定罪量刑的实体问题开展审理。从实践效果来看,庭前会议也具备其正向价值,在提前归纳争议焦点、化解程序障碍、固定控辩双方无异议的事实与证据等方面,能够为庭审实质化提供支撑。

庭前会议是服务于庭审的配套程序,本身不具备实体裁决效力。其工作重心应当聚焦于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程序性问题。运用得当,可以保障庭审高效有序推进;如若被不当滥用,则会动摇裁判的正当性根基,背离制度设计的原本目的。

但在司法实践当中,庭前会议出现一定程度实体化倾向,演变为带有“预审判”色彩的程序。部分案件中庭前会议突破法定的程序事项处理边界,延伸至定罪、量刑、退赔退赃等实体问题的讨论,甚至出现劝导被告人认罪认罚、预判案件处理结果等情形,容易造成庭审被一定程度架空。

庭前会议由本案承办法官主持,法官会在此阶段接触案卷与全案证据,由此容易在正式开庭之前形成先入为主的内心倾向,可能弱化庭审阶段对被告人诉讼权利的保障,使得法庭审理走向形式化。

比较域外相关制度,不少国家通过程序设计来规避审前预断带来的风险。在美国的审前准备程序中,审前会议一般由治安法官主持,与后续负责实体审理的庭审法官相互分离;审前阶段作出的证据相关裁定,对庭审法官并不具备当然拘束效力,庭审法官仍可在正式审理中作出不同判断,以此降低审前预断带来的影响。

德国的庭前程序是开庭审理之前的独立审查阶段,法官会对公诉进行审查,判断是否具备充分犯罪嫌疑,进而决定是否开启正式审判。该环节虽会涉及实体层面的审查,但其功能重在过滤不必要的审判程序,将预断效力控制在程序启动的关口之内。

英国的预备听证,则是在陪审团不在场的前提下处理法律争议,切断审前材料向事实裁判者即陪审团的传导路径,从源头减少预断风险。

实践中还存在“对重大争议事项听而不决”的现实问题。对于辩方在庭前会议提出的管辖异议、回避申请、非法证据排除等重大程序争议,部分庭前会议仅做书面记录,相关事项并未得到实质处置,一直延续至正式庭审阶段仍悬而未决,未能实现为庭审减负的制度效果。

除此之外,还出现以庭前会议的意见来约束后续庭审的情形。部分案件当中,法庭会以辩护方已于庭前会议无相关异议作为理由,对辩护律师当庭开展程序辩护、举证质证等诉讼行为作出限制。这种做法,不当压缩了辩护空间,侵害被告人的诉讼权利,使得庭前会议反而产生制约庭审实质化的反向效果。

因此,为防止庭前会议虚化,必须从庭前会议功能入手进行全面的阻断预决效力。

  1. 会前提交书面材料时,在申请书、证据争点清单尾部统一加注:本次提交的意见仅用于庭前会议程序性事项梳理,不代表辩护人就案件实体事实、证据证明力发表最终辩护意见;庭前会议中形成的任何共识,仅为庭审举证安排,不产生实体认定效力,辩护人保留在正式庭审中变更质证意见、提出新抗辩的全部权利。

  2. 区分事项分层提交申请。管辖、回避、证人出庭、调取卷宗材料、非法证据排除线索等程序性事项,全部在庭前会议书面提出。对于罪名定性、犯罪数额、主观要件、证据证明力等实体争议,不在庭前会议提交完整辩护观点,实体层面的质证与辩论意见统一留待正式庭审。避免在庭前会议充分展开实体论证,防止合议庭提前形成案件预断。

  3. 会见当事人阶段做好风险提示,明确告知当事人庭前会议不是开庭。引导当事人在庭前会议中,不就案件事实细节、是否有罪等实体内容进行陈述;如被问及实体事实,由辩护人说明实体事实留待正式庭审调查,减少当事人陈述被用来提前形成法官预断。

  4. 梳理证据争点清单时,对无争议证据仅同意简化举证安排,不在清单中作出对证据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的全盘终局认可。清单内注明:对该部分证据的简化举证安排,不等于放弃后续庭审中发现新线索后提出异议的权利,防止以庭前确认的无争议事项固化合议庭心证。

  5. 庭前会议笔录核对环节为关键风控节点。仔细审阅笔录内容,一旦发现笔录记载内容超出程序范围、记录辩护人实体辩护观点、表述为对证据三性终局认可等内容,当场要求书记员予以修改、补正。未经修正,不得在该部分笔录上签字,防止笔录内容成为合议庭形成预断的案卷依据。

  6. 会议过程中,一旦发现审判人员、公诉人持续推进实体问题讨论,仅作简短提示,不参与实体辩论,不就定性、量刑发表实质观点。全程把控讨论边界,不顺着实体问题展开答辩,避免控审双方在庭前形成对案件事实的预先判断。

  7. 庭前会议结束后,可酌情提交一份简短书面补充意见。重申本次庭前会议仅完成程序性争点整理,所有实体事实认定、证据采信、定罪量刑问题,均应在正式庭审经过举证、质证、法庭辩论之后再作出评判,书面固定辩护方对庭前会议效力边界的立场。

  8. 若控方在庭前会议大量出示实体证据、展开事实论证,辩护人不进行实质性对抗,仅记录控方观点,不回应实体层面的辩驳。核心质证、对质、交叉询问的权利,保留至正式庭审,保障心证形成于法庭,防范庭前预断架空庭审实质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