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秘密律师:合作中修改软件源代码不当然构成侵权
判断合作方使用和修改软件是否侵权,不能脱离合同授权、履约过程、行为目的和实际使用范围
阅读提示:本案发生在健康检测设备与配套软件合作项目中。软件著作权人因项目分成争议暂停技术支持,合作方随后将相关技术信息交由第三方开发、修改程序,以维持既有项目运行。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即使存在源代码接触、修改和软件实质性相似,侵权判断仍不能脱离合同及履行过程。结合停服时间、替代开发目的、软件仅用于原项目且使用期间较短等事实,法院认定相关行为仍属履约范畴,未构成侵权。该裁判不意味着合作方可以任意复制或改编软件,而是强调合同授权边界、行为时间和实际用途必须结合审查。
裁判要旨
合作双方对软件开发、系统服务和知识产权归属作出约定后,认定一方取得、修改或使用源代码是否侵权,不能仅凭代码相似或者复制、修改行为下结论。法院应结合合同授权、履行状态、行为时间、目的、范围及持续期间综合判断。权利人中止技术支持后,合作方为避免原项目停摆而委托第三方应急开发,所得软件仅服务于原项目、未作其他使用且时间较短的,可以认定与合同履行具有必然联系;主张侵权的一方仍应证明行为已经超出合同授权和履约需要。
案情简介
1.北京某有限公司取得守握健康全息生理测评软件V1.0著作权登记证书,登记内容显示其系软件著作权人,并通过微信小程序为合作项目提供健康检测、数据分析和报告服务。
2.北京某有限公司与宁波某有限公司先后签订战略合作协议及两份补充协议,约定共同开发守握健康穿戴式和便携式检测产品。北京公司负责软件代码、执行程序及云端评估服务,宁波公司负责硬件、外观、模具和批量生产;协议同时约定检测芯片内程序及系统手机端程序的知识产权归北京公司。
3.合作期间双方就项目分配款发生争议。北京公司于2019年2月21日表示,如未在2月28日前收到590340元,将暂停微信小程序调用服务;宁波公司否认违约并要求继续协商。北京公司于3月14日中止除常州区域外的技术支持,并于4月15日关闭全部小程序服务。
4.停服风险出现后,宁波公司将相关技术信息交由宁波某网络有限公司协助开发守握健康健康检测评估报告系统软件。被诉软件于2019年3月28日申请登记。宁波公司在诉讼中承认取得并修改过北京公司的软件源代码,双方亦认可权利软件与被诉软件构成实质性相似。
5.一审法院确认北京公司享有涉案软件著作权,但认为宁波公司原本基于合同获得软件使用许可,其在技术服务被中止后采取替代措施,是为了维持双方合作项目和履行既有合同,遂驳回北京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6.最高人民法院二审认为,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宁波公司在北京公司发出停服通知前即预谋交由第三方开发,也不能证明被诉软件用于合同项目之外。结合使用期间至多为2019年3月14日至4月15日等事实,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件争议焦点
一、合作协议明确软件知识产权归一方所有时,另一方是否仍可能基于合同取得软件使用授权?
二、合作方取得源代码、交由第三方修改且被诉软件与权利软件实质性相似,是否当然构成著作权侵权?
三、软件权利人中止技术服务后,合作方为维持原项目实施的替代开发,应如何判断是否超出合同履行范围?
四、权利人主张合作方侵权时,应当如何证明被诉行为发生于合同授权之外并用于其他目的?
法院裁判观点
一软件著作权归属与合同使用授权属于两个不同层次
软件登记证书及合作协议足以证明北京公司系涉案软件著作权人。协议虽将配套软件、管理系统和检测系统表述为双方共同开发产品,但知识产权条款明确检测芯片内程序及系统手机端程序归北京公司所有,宁波公司也未证明其参与了软件的实质性开发,因而不能据此主张共同著作权。
然而,著作权归北京公司所有,并不排除宁波公司依据合同取得使用许可。双方约定共同运营守握健康项目,北京公司负有持续提供程序和云端服务的义务,宁波公司则负责产品生产和项目实施。判断宁波公司的使用行为是否合法,还必须继续审查合同授权及实际履行,而不能在确认权属后直接推导侵权成立。
二软件侵权判断不能脱离合同内容和履行背景
最高人民法院指出,双方通过战略合作协议和补充协议形成真实有效的合同关系。被诉行为发生在合作项目运行期间,且与技术支持中止、项目结算争议直接相关,因此必须综合考察行为是否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以及是否与合同目的和既定业务安排存在关联。
相同的复制或修改行为可能因授权背景不同而产生不同评价。没有授权时,复制、改编和传播源代码可能构成侵权;在持续履行的合作项目中,合同许可的目的、范围和履行方式可能阻却侵权。侵权认定不能替代对合同授权边界的解释。
三停服风险出现后的替代开发与原项目运行存在直接联系
北京公司先明确预告将暂停服务,后实际中止小程序调用。法院认为,宁波公司在此后预见合作项目可能停摆,为减少损失并保障客户服务,将相关技术信息交由第三方开发替代程序,其目的在于继续履行原合同、维持守握健康项目运行,而非另行经营与合同无关的软件业务。
被诉软件仅服务于合同项目,未被证明用于其他产品或客户,实际使用至多约一个月。法院据此认定行为没有脱离合作关系。该结论建立在特定时间线、用途和期间之上,并未确认合作方对源代码享有一般性的复制、修改或转交第三方权利。
四承认取得并修改源代码不当然证明行为超出许可
宁波公司员工参与被诉软件登记,宁波公司亦承认取得并修改过北京公司的源代码,这些事实能够证明接触、复制和修改,但尚不能单独回答行为是否未经许可。著作权侵权仍要求权利人证明相关利用行为超出合同许可或缺乏其他合法依据。
北京公司没有起诉登记为被诉软件著作权人的宁波某网络有限公司,也未提交证据证明宁波公司在停服通知前已经将源代码交给第三方。生效判决认定的事实反而显示,替代开发发生在技术支持中止风险已经出现之后。法院因此未采纳存在预谋侵权的主张。
五权利人应当证明合同外使用及独立侵害行为
法院将是否存在合同项目以外的使用作为重要审查因素。北京公司没有证明宁波公司将被诉软件用于其他产品、另行销售、扩大用户范围或在双方合作终止后持续运营,也没有证明替代程序被用于获取合同约定之外的利益。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并与履约具有必然联系的行为,已经在相关生效判决中结合双方违约责任予以评价。若权利人希望另以著作权侵权获得救济,应当指明并证明独立于合同履行的复制、修改、发行或传播行为,不能仅将合同争议重新表述为侵权争议。
综上,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宁波公司的行为仍处于履行双方合同的范畴,北京公司关于修改权、发行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受到侵害的主张依据不足,遂驳回上诉,维持一审驳回全部诉讼请求的判决。
案例来源
《北京某有限公司、宁波某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号:(2022)最高法知民终2254号,裁判日期:2023年11月24日〕。
实战指南
一软件合作合同应同时约定权利归属和履约使用权限
仅约定源代码或软件著作权归属,不能解决合作方在生产、运维、售后和业务连续性场景中的使用边界。合同应分别明确可安装设备、服务区域、用户范围、可复制份数、是否允许修改、能否委托第三方维护、源代码托管条件、服务中断时的应急权限,以及合作终止后的停用、返还和删除义务。
二技术服务中止前后应完整固定通知和履约时间线
发生结算或违约争议时,应保存付款凭证、对账文件、催告函、停服通知、协商记录、系统日志、接口停用时间和客户投诉。时间线能够回答替代开发是在停服风险出现前预谋进行,还是在服务中止后为维持项目采取的临时措施,并直接影响侵权故意和合同关联性的判断。
三应急开发必须控制目的范围时间和技术接触人员
合作方确需保障业务连续性时,应先发出书面催告并评估合同依据,将替代程序限定于原项目及必要功能,避免新增客户、对外销售或长期使用;与第三方签署保密及限定用途协议,记录交付文件、代码版本、访问账号、开发期限和停止条件。紧急需要并不当然产生复制或改编授权,措施越超出必要范围,侵权风险越高。
四权利人维权应精准证明行为已经越出合同边界
起诉前应区分违约与侵权,查明源代码交付时间、被诉程序开发版本、服务器部署位置、实际用户、商业收费、持续时间和终止后的使用情况。若登记主体、实际开发者和运营者不同,应评估是否一并主张责任。仅证明代码相似、对方曾接触或承认修改,可能不足以推翻其合同许可和履约目的抗辩。
五合作终止条款应预先设计软件退出和业务迁移机制
软件企业应约定停服宽限期、数据导出、接口迁移、客户通知、替代服务、源代码托管释放和过渡服务费用,避免任何一方以突然断供或自行复制代码应对争议。终止时应形成软件清单、版本哈希、服务器镜像、账号权限及删除确认书,为后续判断复制范围和持续使用提供可核验的证据。
李营营律师团队专业介绍
李营营律师团队长期专注于商业秘密、计算机软件、数据权益及技术成果保护的刑事案件与民事案件。团队注重审查软件权属、源代码版本、人员接触权限、代码流转路径、程序相似性及独立开发记录,结合代码仓提交记录、开发文档、服务器日志、电子通信记录等材料,梳理能够接受法庭检验的证据链,针对鉴定意见和技术比对报告,围绕检材来源、版本对应、比对方法及结论范围提出有针对性的质证意见。在民事案件中,团队可代理软件著作权侵权、涉及源代码的商业秘密侵权,以及软件开发、交付和权属争议。对于权利人,可协助固定侵权证据,依法申请证据保全、行为保全和财产保全,提出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等请求;对于被诉企业及个人,可围绕独立研发、合法授权、开源或第三方代码来源、技术比对缺陷及赔偿依据开展抗辩。在刑事案件中,团队可办理涉及软件源代码的侵犯著作权、侵犯商业秘密等案件,协助权利人评估控告条件、整理技术及交易证据、制作刑事控告材料;为被追诉企业及个人提供侦查、审查起诉和审判阶段的法律帮助与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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