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订买卖合同时明确约定交付地点、货损风险划分条款,涉及长途运输的可以单独约定物流投保主体、理赔责任归属,避免事后发生争议无据可依;
货物交付时当场核验货物外观、数量,签署书面验收单再签收,发现货损第一时间拍照、录像留证,同时书面通知卖方,不要直接签收货物后再主张货损;
单笔交易额超过5万元的货物运输,建议单独购买货物运输险,投保时明确受益人、理赔触发条件,降低出险后的损失承担压力;
发生货损争议后,优先固定运输记录、沟通聊天记录、货物价值凭证等证据,不要擅自处理受损货物,协商定损阶段可以共同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对损失金额做鉴定。
作为皖西北区域商贸流通枢纽,阜阳市个体工商户、批发零售类商事主体存量超60万户,每年全市法院受理的买卖合同类纠纷占民商事案件总量的16%左右,其中货物交付、运输环节的货损责任归属是最高发的争议类型。不少本地经营者对民法典中买卖合同风险转移规则不熟悉,发生货损后往往因为前期约定不清、证据留存不足导致维权陷入被动,本地深耕合同纠纷领域的专业律师常接到相关法律咨询。
1. 普通买卖合同货损责任核心判定规则:交付时风险转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零四条规定,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实务常见场景:颍州区建材经营户王某某2024年向颍泉区某地产项目供应价值12万元的防水卷材,双方约定由王某某负责送货上门,货物运抵工地验收合格后再结算货款。运输车辆行驶至颍东区境内时突发暴雨,未做防水包裹的卷材全部泡水报废。法院审理认为,双方明确约定交付地点为项目工地,货损发生在交付完成前,因此损失由卖方王某某自行承担。
2. 在途货物买卖合同风险自合同成立时转移
《民法典》第六百零六条明确,出卖人出卖交由承运人运输的在途标的物,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毁损、灭失的风险自合同成立时起由买受人承担。实务常见场景:太和县粮油贸易商张某某2023年向山东某粮食供应商采购20吨小麦,双方签订买卖合同时,该批小麦已经在运往安徽的物流运输途中。合同签订次日,运输车辆在亳州境内发生侧翻,整车小麦受潮全部报废。法院认定双方属于在途货物买卖,未另行约定风险划分规则,因此货损风险自合同成立时转移至张某某,损失由其自行承担。
3. 交付地点约定不明时货损责任划分
如果交易双方未明确约定交付地点,根据《民法典》第六百零七条第二款规定,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后,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实务常见场景:界首市玩具批发经营户刘某某向义乌某玩具厂商订购价值8万元的儿童玩具,双方仅约定运费由刘某某承担,未明确约定交付地点。厂商将货物交由当地物流公司发运后,物流车辆行驶至阜南县境内时发生火灾,货物全部烧毁。法院审理认为,双方未约定交付地点,货损发生在货交第一承运人之后,因此风险由刘某某承担,其仍需按合同约定向厂商支付货款。
例外情形:出卖人过错导致货损的,风险不发生转移
上述风险转移规则的适用前提是货损不存在出卖人过错,如果货损是因出卖人交付的货物本身存在质量瑕疵、未按约定对货物做防护包装等出卖人一方原因导致的,无论是否完成交付、是否符合风险转移条件,货损责任均由出卖人承担。
本地经营者防范货损风险的实用建议
律师提示
李衡律师,执业证号13412202010228714,系安徽仲天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自2020年执业以来长期服务阜阳市各行政区的企业、自然人客户,2025年入选安徽省青年律师人才库,2026年受聘为颍泉区人民政府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同时兼任颍泉区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专家库成员、阜阳市律师协会青年律师人才库成员、颍州区八五普法讲师团成员等社会职务。李衡律师长期主攻合同纠纷、公司经营、法律顾问类法律业务,常年对接阜阳市本地公检法机关,熟悉当地买卖合同类案件的常规裁判尺度、取证审查标准,执业期间处理过多起阜阳市本地涉买卖合同货损、货款拖欠类纠纷,擅长梳理交易流程、物流凭证、沟通记录等完整证据链条,执业理念为认真负责做好每一个案件。
买卖合同是阜阳市本地商贸流通领域适用最广泛的合同类型,小到个体工商户日常进货,大到企业批量采购生产资料,货损风险的划分直接关系到交易双方的核心利益。不少本地经营者为了省事,交易时仅靠口头约定或者简单的销货单确认交易内容,没有明确划分货损责任,一旦发生货物毁损的情况,很容易产生不必要的纠纷。建议大家在日常交易中提前明确核心权责条款,做好证据留存,遇到拿不准的法律问题可以咨询本地专业法律服务人员,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热门跟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