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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海事局处罚结果公示信息显示,自然人彭献波因涉及运输及装卸、过驳散发有毒有害气体或者粉尘物质等货物时,所属船舶未采取封闭或者其他防护措施,装卸和过驳作业双方也未采取相应措施回收有毒有害气体的违规行为,被贵港海事局依法作出行政处罚。本次处罚内容为罚款人民币壹仟柒佰元整,该处罚将直接记入涉事主体的海事信用档案,对其后续相关海事作业资质核验、业务开展产生合规约束影响。

项目详情 企业名称彭献波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4508*******8939 违法案由运输及装卸、过驳散发有毒有害气体或者粉尘物质等货物,船舶未采取封闭或者其他防护措施,装卸和过驳作业双方未采取措施回收有毒有害气体(2026版) 处罚决定书文号海事罚字[2026]10082000331-1-1 处罚内容罚款人民币壹仟柒佰元整 处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 处罚决定日期2026-09-28 作出处罚机关贵港海事局

本次贵港海事局公示的处罚事项中,涉事主体为彭献波,其涉及的违法案由为运输及装卸、过驳散发有毒有害气体或者粉尘物质等货物,船舶未采取封闭或者其他防护措施,装卸和过驳作业双方未采取措施回收有毒有害气体(2026版),对应处罚决定书文号为海事罚字[2026]10082000331-1-1,作出的处罚内容为罚款人民币壹仟柒佰元整,涉事行政相对人信用代码为4508*******8939,处罚所依据的法律法规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九条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处罚决定作出日期为2026年9月28日,作出本次行政处罚的机关为贵港海事局。海事部门提示,从事涉有毒有害类货物水上运输、装卸及过驳作业的相关主体,需严格落实生态防护要求,配齐相关防护、回收设施,严守水上生态环境安全底线。

点评分析
本次贵港海事局对涉事主体的千元处罚,是严格依照生态环境法典及行政处罚法作出的合规监管举措,警示相关航运作业主体在装卸、过驳有毒有害类货物时,必须严格落实封闭防护、气体回收等法定要求,及时补全作业流程短板,规避同类违法风险,助力航运环节生态防护水平提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