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报讯(记者张静姝)花20万元请律师,对方拍胸脯保证“能把人分案处理、提前移送审查起诉”,当事人王某察觉到律师的承诺违法要求退费。近日,北京西城法院审结这起委托合同纠纷,认定律师就案件结果作不当承诺违反强制性规定,相关条款无效;同时基于委托人享有的任意解除权,判决解除合同,酌定律所退还王某19万元。
原告王某诉称,自己为前夫陈某的刑事案件委托律师代理诉讼,吴某作为某律所的负责人,承诺可以分案减轻陈某的责任,王某委托吴某代理,并向对方支付了20万元代理费。但后续王某意识到该承诺违法,故要求解除双方的委托合同,退还20万元。
被告某律所及吴某辩称,吴某已经完成了会见陈某、与办案警官沟通案情等事项,且合同约定应一次性支付30万元,而王某仅支付20万元,存在违约,故不同意王某的诉讼请求。
西城法院查明,某律所系一人律所,吴某系负责人。王某与某律所2024年1月9日签订《委托合同》,约定代理费30万元,另有如下约定:“本所及吴某承诺:(1)将陈某于2024年2月3日前移交到检察院审查起诉;(2)将陈某分案处理。若未能做到,则此合同撤销,本所及吴某退回委托人20万元。”该条后有手写的“争取”二字,仅有吴某及某律所的签章,无王某签字。当日,王某向对方支付20万元。吴某提供了王某出具的委托书、会见笔录等证据证明其已完成会见陈某的工作,王某在微信聊天中亦自认吴某曾去会见。2月11日,王某向对方提出解除合同并退还费用。
法院经审理认为,《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关于律师在承办业务过程中不得就办理结果向委托人作出不当承诺进行了强制性规定。本案中委托合同中的承诺条款事项违反该规定,应当认定无效。综合在案证据可以认定吴某会见陈某的事实,但对吴某主张的其他工作内容,无充分证据予以证明,法院无法采信吴某的主张。因委托合同下委托人享有任意解除权,现王某要求解除合同,应当予以支持。关于合同解除后的代理费,考虑到吴某实际完成了一小部分委托事项,法院酌定某律所退还王某代理费19万元。因某律所为个人律所,吴某为设立人,应当对该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一审判决作出后,双方均未上诉。现被告已全部履行了判决确定的付款义务。
法官提示,随着人民群众法治意识不断增强,个人委托律师提供专业法律服务的频率逐渐增加。但实践中,个别律师为招揽客户在合同中作出不当承诺,应当予以警惕。
编辑 刘倩 校对 杨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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