封面新闻记者 戴竺芯

租房居住,是许多人在城市落脚的第一步。如果租到的房屋噪声超标,难免会影响居住体验。近日,成都青羊法院就审理了一起此类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明确在房屋噪声超出国家强制标准、未达基本居住条件时,承租人有权解除租房合同并主张违约赔偿,进一步厘清房屋租赁双方权责边界。

2025年8月,尹某某与某租赁公司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承租该公司托管的居民住宅。然而,入住没几天,尹某某便发现每天深夜至次日凌晨,屋内会持续出现异常轰鸣噪声,夜间休息受到严重影响。尹某某当即要求租赁公司在噪声出现时段上门排查,但租赁公司仅在白天到访查验,受时段限制未能检出噪声问题。

为固定证据,尹某某使用专业检测仪器、软件连续监测十日,测得案涉房屋在晚上10点至次日凌晨3点期间室内噪声长期高于50分贝,超过声环境质量强制标准。同时,尹某某报警求助,公安与物业实地核查后确认:噪声源自楼栋凹字形建筑结构,受楼体外挂空调外机运转共振影响产生。后续尹某某多次催告租赁公司根治噪声瑕疵,该公司提出的换房方案不在原租住片区且大幅提高租金标准,双方无法达成合意。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尹某某诉至法院,要求解除房屋租赁合同,某租赁公司退还押金、剩余租金、服务费并支付违约金。

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租赁合同合法有效,某租赁公司应当按约提供适宜居住使用的房屋。但根据声音分贝测试记录可知,案涉房屋夜间声音分贝已超过强制性标准限值。而案涉小区及周边均为纯居民住宅小区,不存在商业主体夜间经营产生噪声的情形,出租方也未举证证明该房屋周围夜间有其他噪声来源,再结合公安与物业公司的排查情况,能够认定案涉房屋因结构缺陷导致夜间噪声超过法定标准,不符合法定居住使用条件。

尹某某多次催告出租方在噪声发作时段上门检修,出租方仅日间上门未能排查故障;后续提供的异地、涨价换房方案也不属于合理补救措施,出租方无法消除房屋居住瑕疵已构成违约。

尹某某主张解除合同于法有据,遂判决解除尹某某与某租赁有限公司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某租赁公司向尹某某支付应退还的押金、剩余租金、服务费、违约金等共3702.17元。宣判后,双方均未提起上诉,某租赁公司已足额履行支付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