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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问题的提出:一则读者留言引发的追问

前不久,我在一篇关于《刑事诉讼法》第四次修改的文章后,收到一位读者的留言:轻罪封存制度会不会写入这次刑诉法?这条留言让我意识到,公众对这一制度的立法走向有着真实的关切。带着这个问题,我重新梳理了公开的立法动态、试点进展与学术讨论,于是有了这篇文章。

从顶层设计看,答案本应是肯定的。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明确提出“建立轻微犯罪记录封存制度”,这为制度的立法化提供了最有力的政治背书。从实践需求看,我国犯罪结构已发生根本性变化,轻微犯罪占刑事犯罪总数的比重超过80%,大量轻罪人员在刑罚执行完毕后长期遭受就业歧视、资格限制和“犯罪标签”带来的社会排斥。从学术储备看,近年来围绕封存范围、启动程序、封存效力、查询例外等核心问题的研究已相当充分。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曾新华教授在《法学》2026年第5期发表的论文中,以“有助于在《刑事诉讼法》第四次修改时将该制度予以立法化”为写作目标,系统探讨了封存范围、适用程序等核心问题。山东大学周长军教授则从理念、被害人权益保障和线上封存三个维度切入,深入阐释了立法应当坚持的特殊性、审慎性和系统性原则。

然而,立法进程并未沿着“顶层设计—学界共识—法律落地”的线性逻辑推进。2026年6月,中国人民大学陈卫东教授在第二届长安街刑事论坛上透露,备受期待的“轻微犯罪记录封存”条款,已在《刑事诉讼法》第四次修改草案的最新版本中被删除。这一消息意味着,本次刑诉法修改直接写入该条款的可能性已明显降低。

于是,问题从“何时写入”变成了“是否有望写入”。这一转变本身,就是观察中国立法政治的一个窗口。

二、从“万众期待”到“策略性删除”:立法进程的转折

回顾本轮刑诉法修改的筹备过程,轻罪封存制度曾被视为最有可能取得突破的领域之一。2025年6月修订的《治安管理处罚法》首次建立了面向成年人的违法记录封存制度,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在回应中明确表示,这一制度“有利于减少和避免‘一次受罚、终身受限’的情况,也有利于为将来建立轻微犯罪记录封存制度提供一定的实践经验”。

与此同时,地方试点工作也已启动。据公开报道,2025年1月,上海、杭州、广州、江苏南通、山东德州五个城市率先启动成年人轻微犯罪记录封存试点。2026年,试点范围据公开报道有所扩大,但扩容的具体名单和覆盖范围未见权威部门正式发布,现有信息主要来自法律服务机构的自媒体渠道,各来源之间在“试点城市”与“试点省市”的表述上也存在差异。对此应保持审慎态度。

最高人民法院于2024年12月发布的《人民法院第六个五年改革纲要(2024—2028年)》明确提出“推动建立轻微犯罪记录封存制度”,将其纳入司法改革的整体部署。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亦提及推进该制度。这些来自司法系统最高层面的表态,表明制度推进的顶层意愿是明确的。

在这样的背景下,陈卫东教授披露的“草案删除”才显得格外突然。更值得玩味的是他对删除原因的定性——“策略性安排”。他直言,这一变化的根源并非制度设计本身存在不可克服的缺陷,而是《治安管理处罚法》修订中“违法记录封存”条款引发了巨大社会舆论争议,立法机关出于整体立法策略的考量,不仅将轻微犯罪记录封存从刑诉法草案中删除,《监狱法》修订草案中适用于成年罪犯的封存内容在最终通过时也被收缩至仅适用于未成年犯。

所谓“策略性”,至少包含三层含义。其一,立法机关并未从根本上否定该制度的正当性和必要性,否则不会在《治安管理处罚法》中率先确立违法记录封存制度。其二,删除是为了避免在舆论敏感期强行推进,导致制度尚未落地便背负过重的社会争议。其三,制度推进并未完全停止,试点仍在继续,理论研究仍在深化。但“策略性”也意味着不确定性——立法窗口何时重新打开,取决于社会共识的凝聚速度,而非单纯的制度设计完善程度。

三、删除不等于否定:制度基础仍在累积

判断轻罪封存制度是否有望写入刑诉法,不能只看草案的一时增删,而要看制度基础的累积趋势。

首先,《治安管理处罚法》确立的违法记录封存制度已经施行。法工委的回应同时澄清了一个重要概念:封存不是消除、删除记录,有关违法信息仍然记录在案,但不得随意查询、提供或者披露。这一制度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其运行效果将为刑事领域的封存制度提供直接参照。更重要的是,它在法律层面确认了一个基本原则:行为人已经为其过错承担了法定责任后,不应因一次已受惩罚的过错而在社会生活中持续遭受歧视。

其次,地方试点并未因草案删除而停滞。虽然试点扩容的官方信息尚不充分,但据公开报道和实务界反馈,试点工作仍在推进中。试点中形成的申请条件、考察期限、封存程序、查询例外等操作规则,正在为全国统一立法积累实证经验。有报道称浙江试点中相关人员就业成功率有所提升,这一数据虽需更严谨的评估,但至少表明封存制度在促进再社会化方面具有可观测的积极效果。

再次,学术研究正在向纵深推进。曾新华教授主张,轻微犯罪应限定为被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犯罪,包括微罪和轻罪;微罪适用自动封存,轻罪适用裁判封存;在适用程序上,通过初封、半封、全封的“三封程序”,分阶段、分幅度地逐步封存。周长军教授则强调,成年人轻微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建构具有自身的特殊性,不能简单模仿或移植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并建议不在封存制度中设置考察期,刑事程序终结就应启动封存程序。这些研究为制度的最终立法提供了充分的理论储备。

最后,制度需求并未消失。只要犯罪结构轻罪化的趋势不变,只要犯罪附随后果泛化适用的现实不变,轻罪封存制度的社会需求就会持续存在。立法可以搁置,问题不会自动消失。

四、本次刑诉法修改:写入的可能性评估

就本轮《刑事诉讼法》修改而言,轻罪封存制度直接写入法条的可能性较低。草案最新版本已删除相关条款,立法机关在舆论压力下选择了审慎退却。陈卫东教授用“策略性”而非“否定性”来定性这一删除,意味着制度推进并未终结,而是在等待更合适的社会共识窗口期。

但这并不意味着写入刑诉法完全无望。从立法路径看,未来至少存在三种可能。

第一种是通过《刑事诉讼法》修正案单独增加相关条款。本轮修法虽已删除,但若社会舆论趋于理性、试点效果持续显现,不排除在修法后期或下一次修正中以修正案方式重新纳入。

第二种是在下一次刑诉法全面修改时将其纳入。刑诉法修改周期较长,但制度基础在此期间会继续累积。届时若社会共识成熟,写入的阻力将显著降低。

第三种是通过专门立法先行确立制度框架,再逐步融入刑事诉讼法体系。例如,可先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专门的犯罪记录封存法,或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通过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在试点基础上扩大适用,待条件成熟后再上升为刑事诉讼法条款。

无论哪种路径,都取决于三个关键变量:社会舆论的理性化程度、试点经验的充分性、以及立法机关对制度风险的评估结论。短期看,写入刑诉法的窗口收窄;中期看,制度储备仍在增加;长期看,写入仍是大概率方向。

五、为何“写入”如此艰难:深层障碍分析

轻罪封存制度写入刑诉法之所以艰难,表面上是舆论压力所致,深层则涉及多重结构性障碍。

其一,公众安全焦虑与“零容忍”心态。 在部分特定犯罪类型上,如吸毒、性侵、危害公共安全等,社会公众对犯罪人的容忍度极低。即便刑罚已经执行完毕,公众仍倾向于通过持续披露犯罪记录来实施“社会防卫”。这种心态可以理解,但若不加区分地适用于所有轻罪,就会导致“轻罪不轻”的治理困局。周长军教授指出,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处理更强调惩罚、预防与矫正、教育的统一,犯罪记录封存的社会认同度和接受度相对较弱,因而不能简单模仿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进行立法建构。

其二,制度设计的技术难题。 封存范围如何界定?是以宣告刑为标准,还是以犯罪类型为标准?封存程序如何启动?是自动封存还是依申请封存?封存效力如何保障?已被公开的裁判文书、新闻报道等“数字足迹”如何封存?犯罪记录信息分散存储于公安、检察、法院等不同系统,如何实现统一封存和有序查询?周长军教授特别指出,成年人犯罪案件通常需要公开审理,有关涉罪信息可能在审判阶段乃至审前环节就已被公开传播,因而更难实现犯罪记录的“应封尽封”和“实质封存”。这些问题都需要精细的制度设计。

其三,社会心理层面的“隐性歧视”。 法律可以封存记录,却难以封存人心中的标签。即便犯罪记录被封存,用人单位、社区、学校仍可能通过其他渠道获知信息,从而形成事实上的歧视。封存制度要真正发挥作用,需要配套的反歧视机制和社会支持体系。

其四,部门协调与利益平衡。 犯罪记录封存涉及公安机关的治安管理、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审判机关的司法公开、司法行政机关的社区矫正等多个部门。不同部门在信息管理、查询权限、数据共享等方面存在不同诉求,协调难度较大。同时,封存制度还涉及犯罪人再社会化利益与公共安全、被害人权益之间的平衡,需要审慎的制度安排。周长军教授从被害人权益保障维度切入,强调立法应审慎处理封存制度对被害人知情权和救济权的影响,这恰恰说明了制度设计需要在多重利益之间寻找平衡点。

六、未来展望:轻罪封存制度如何“有望”

轻罪封存制度是否有望写入刑诉法,取决于我们如何推进。从策略上看,以下几点至关重要。

第一,先易后难,以试点促共识。 当前试点工作应继续推进,并逐步统一适用标准,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试点效果越好,立法阻力越小。同时,应当及时发布试点的权威数据和评估报告,避免自媒体信息混杂导致的公众误判。

第二,技术先行,建立统一数据库。 应推动建立全国统一的犯罪记录信息数据库和查询入口,利用隐私计算等技术实现封存记录的安全管理和有序共享。技术条件的成熟,可以降低制度运行的风险。

第三,配套改革,优化从业限制。 应减少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的应用场景,推广告知承诺制,建立重点职业人群信用管理制度,并探索终身禁业措施执行阶段的解除机制。封存制度不是孤立的,它需要与从业限制制度改革同步推进。

第四,加强宣传,引导理性舆论。 法工委在回应治安违法记录封存争议时指出,封存不是消除、删除记录,有关违法信息仍然记录在案,只是不得随意查询、提供或者披露。这一澄清对于引导公众正确理解封存制度的性质至关重要。应通过更多典型案例释法说理,让公众认识到封存制度对促进社会和谐、降低再犯率的积极意义。

第五,多元路径,不把希望只寄托于一次修法。 可以通过专门立法、司法解释、试点扩围等多种方式推进制度落地。写入刑诉法不是唯一路径,但最终需要法律层面的确认。

七、结语

轻罪封存制度是否有望写入刑诉法?短期看,本轮修改直接写入的可能性已经降低,一次“策略性搁置”让立法进程暂时放缓。中期看,制度基础仍在累积,试点仍在推进,理论储备日益丰厚,社会共识正在形成。长期看,写入刑诉法仍是大概率方向,因为轻罪时代的社会治理需要它,千万轻罪人员的再社会化需要它,降低再犯率、促进社会和谐的治理目标也需要它。

一次草案删除,不代表改革被放弃。顶层设计已经定调,试点实践仍在继续,制度需求不会消失。那位读者的留言之所以引发我的思考,恰恰是因为它代表了一种朴素的追问:法律何时能回应那些已经承担了责任、却仍在承受标签之痛的人?轻罪封存制度写入刑诉法,终究只是时间问题。而这个时间的长短,取决于我们能否在公共安全与个人复归之间找到更成熟的社会共识。制度的生命力,终究取决于它回应真实社会需求的能力,而非它出现在哪一版草案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