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是从长期合作的供应商那里买的,合同、付款记录和发票都在。企业突然收到律师函,要求停止销售并赔偿损失,负责人很容易产生一个判断:我又不是生产厂家,把发票发过去,这件事就结束了。

问题往往就出在这里。采购真实、商品是否侵权、销售者是否承担赔偿,是需要分别回答的问题。一张发票能够说明交易的一部分,却未必能把这三个问题一起解决。

假设一家经销企业采购了几百套设备配件,律师函指向其中某个品牌标识。此时不宜一边等供应商回复,一边继续加单促销;也不宜为了尽快息事宁人,直接签下承认全部商品侵权、接受固定赔偿的承诺书。需要把争议商品和对应交易先找出来。

先看律师函到底指向哪批货

函件提到了一个商标,不等于企业仓库里的所有商品都出了问题。可以把注册号、权利人、核定商品、当前权利状态,以及对方指认的实物照片、购买记录逐项对应。

对方主张的是商品包装上的标识,还是企业自行制作的网页、宣传册?被指认的是供应商原样交来的货,还是企业重新贴标、拆装、组合后销售的产品?这些差别会影响后续判断,不能只给所有业务统一贴上“经销”的标签。

现行商标法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分别涉及权利范围及侵权行为。核查不能停在“两个名字很像”,还要结合具体商品、标识使用方式和相应的侵权构成。律师函是对方提出的主张,本身不是法院已经作出的侵权认定。

对材料不完整的函件,可以围绕缺少的注册信息、商品批次和侵权比对依据整理回复要点。核实函件及代理身份,保存收到时间和附件原貌,有助于避免企业内部只剩下一张被反复转发的截图。

发票要能落到被指认的商品上

有些采购发票只写“配件一批”,金额也包含多个型号。这样的材料真实存在,但仍然可能解释不了:律师函照片里的那件商品,是否就是这张发票对应的货。

我更建议按批次整理一张对应表,把采购订单、型号、数量、送货单、入库记录、发票和付款放在同一行,再补上销售去向。表格只是索引,原始单据和系统记录仍要保存。

如果付款给了供应商指定的个人,开票的却是另一家公司,需要把当时的付款指示、交易往来和代收原因查清楚。如果货由第三方仓库直发,也要保留发货指令与物流信息。不能因为账面总额对得上,就默认每一批商品都已经证明了来源。

供货者也要能够被找到。只有一个聊天昵称、一张收款码,通常不足以把采购关系解释完整。企业应尽量保存真实名称、经营地址、联系人、合同签署信息及能够相互印证的交易材料。

这些工作不是为了事后补出一套漂亮文件。缺什么,就说明缺什么,再寻找形成于交易当时的材料;不要倒签合同、改写品名,更不要让供应商按诉讼需要重新编造一段供货经过。

合法来源抗辩解决的是什么

按目前有效的商标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销售者不知道商品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又能证明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符合条件时可以不承担赔偿责任。这里并非只审查有没有发票,销售者是否知情也是问题的一部分。

而且,赔偿责任与停止销售不能混为一谈。现行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在行政处理环节,对符合相应条件的销售者仍规定了停止销售。采购手续齐全,并不等于侵权商品取得了继续流通的资格。

价格、渠道及此前收到的信息也值得核对。比如报价显著偏离正常采购价,品牌授权文件互相矛盾,企业曾被明确指出同样的问题却未核实,这些事实都可能影响“并不知情”的判断。它们需要结合完整证据分析,不是单靠负责人一句“我不知道”就能排除。

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侵权判断标准》第二十七至二十九条,针对行政执法中的有关条件作了具体规定。行政处理和民事诉讼的程序、审查事项应当分开,不能拿其中一份材料直接推出两种程序的全部结论。

收到函件以后,把新增风险控制住

收到一封证据薄弱的函件,不代表企业立刻被认定明知侵权;但收到具体权利材料和商品指认以后,也不宜继续机械沿用“以前不知道”的解释。需要记录核查过程,并根据证据明确程度评估暂停争议批次销售、补充核验等措施。

库存应当能够清点,样品、包装、标签和网页历史也应保存。调整页面前先留存原貌,避免下架之后连原来展示了什么都说不清。库存隔离是为了控制流转并保全证据,不是把货转到其他主体名下继续销售。已经进入行政或司法程序的,还要遵守相关处理要求。

同步查供应商合同也很有必要:谁承诺货源与授权,出了知识产权争议由谁提供材料,通知应送达哪里,退货及损失问题如何约定。对外是否侵权与对内能否向供应商主张责任,是两条需要分别举证的线,不能因为准备找上游负责,就忽略眼前的函件和程序期限。

如果双方考虑和解,条款应明确涉及哪些商品、哪些期间、哪些主体及具体履行事项。对还没核实的销量和库存,不宜为了早点结束沟通随手填一个数字。它可能影响的不仅是这一笔赔偿,还包括后续对上游的争议。

企业应对这类问题,真正有用的不是一句“我们有正规发票”,而是能够回答:对方的权利覆盖到哪里,被指认的商品从哪里来,企业在什么时间知道了哪些信息,收到通知以后又做了什么。把这些问题查实,才有基础判断哪些主张可以回应、哪些责任仍需进一步核实。

林佳楠律师,天津和然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律师,持续关注复杂商事争议及企业经营中的交叉法律问题。

法律依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19年修正)第五十六、第五十七、第六十、第六十四条;《商标侵权判断标准》第二十七至二十九条。2026年修订商标法自2027年1月1日起施行,本文依2026年10月4日有效规则分析。

本文使用AI辅助生成,已核对所涉法律依据,仅供一般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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