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遐观

被监委留置后,做笔录是绕不开的环节。

很多当事人以为随便答答就行,想到什么就说什么,对部分细节随意推测、模糊表述,结果造成陈述前后矛盾、越描越黑,最终给自己的案件认定带来不利影响。

在行受贿类职务犯罪案件中,笔录属于言词证据,是定罪的核心证据之一,监委的讯问提问并非随意发问,而是遵循法定取证逻辑,有着固定的调查套路,核心问题就集中在六大板块,办案人员会翻来覆去、多角度反复核实,目的就是固定关键事实,验证陈述真实性。

提前把这些核心问题理解清楚,心里有数,才能客观、稳妥地进行陈述,避免无意识出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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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钱的来源和去向。

这笔钱从哪来的?现金还是转账?如果是现金,是从自己账户取的,还是别人给的?给钱的时候,谁在场?交给了谁?放在哪?什么包装?这些细节越具体越好,因为细节反复对不上,就会被认定为隐瞒。

在行受贿案件调查实务中,资金链条是证据体系的骨架,办案人员会把当事人的笔录供述,和银行流水、取款凭证、证人证言相互比对印证。

举一个典型实务案例,某企业负责人向公职人员行贿,最初做笔录时,只笼统说现金是从公司备用金拿出来的,说不清取款时间、取款银行、钱款存放位置。后续办案人员调取公司财务账册、银行取款记录,发现其陈述和财务凭证无法对应,办案机关据此认定其供述不属实,降低了对其主动配合调查的评价。如果是现金交付,钱款包装是牛皮纸袋、手提包还是礼盒,有无捆扎、面额大小,交付之后受贿人将现金带回家存放、转移或者再次使用,资金去向都属于重点核实内容。若是转账行贿,会核实转账账户是谁的、转账备注、转账之后对方资金如何处置。只要资金来源、交付、去向任意一处细节反复出现无法合理解释的矛盾,调查机关就会认为当事人存在刻意隐瞒事实的嫌疑,不利于后续从宽处理。

第二,时间和地点。

给钱是哪一天、哪个时间段、什么地点?是办公室、家里还是酒店?见面时还有谁?为什么选这个时间?这些细节和行受贿的关联性极强,监委反复问,就是在核对时间线,和请托事项、办事节点对应。

时间、地点不是单纯的无关信息,是用来串联整个权钱交易事实的关键坐标。实务中不少案件,当事人记错交付日期,说在某个工作日办公室送钱,但调取该公职人员的出行记录、门禁记录、会议台账,证实当天对方根本不在办公室,供述出现硬伤。

办案人员会持续追问选择该地点的原因,为什么不在公开场合交付,是否刻意挑选私密场所规避他人发现,同时核实在场人员,有无第三人目击整个交付过程。办案机关会把交付钱款的时间,和请托事项的提出时间、项目审批、工程开标、职务调整的时间节点一一对应,判断钱与事是否存在紧密的因果联系。如果时间线完全错位,就无法印证行贿受贿事实;如果时间节点高度契合,则会强化权钱交易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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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请托事项。

给了钱,让对方办什么事?工程中标、项目审批、职务晋升、入学就医?事是什么时候提的、什么时候办的、办没办成?钱和事之间的对应关系,是认定行贿受贿的关键。

很多当事人想回避“钱权交易”的关联,但越回避越被动,如实交代事情经过,才有利于认定从宽情节。行受贿犯罪的本质就是权钱交易,钱款给付和请托事项之间的对价关系,是犯罪成立的核心要件。

在多地查办的工程领域行贿案件中,行贿人往往希望只承认送钱,但刻意回避请托事项,试图把钱款解释成人情往来。但办案人员会结合项目资料、会议纪要、审批文件,确认公职人员是否利用职权为行贿方提供便利。

需要明确的是,请托事项最终有没有办成,不影响行贿、受贿罪名的认定,只要双方约定利用公职人员职权谋取利益,就算事项没有落地,依然可以构成犯罪。刻意回避、隐瞒请托事项,会被认定为拒不交代核心犯罪事实,无法适用认罪认罚、积极配合调查等从宽处理情节;客观陈述整个事情的来龙去脉,才能够争取后续从宽的空间。

第四,主观明知。

你知不知道这是行贿受贿?知不知道对方是公职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有没有共同商量过怎么送、怎么收?主观故意是犯罪构成的核心,监委反复问,就是在确认你“明知”的程度。

这里要特别注意,前后说法不一致、避重就轻,反而会被认定认罪态度不好。任何犯罪的成立,都需要具备主观故意,行受贿案件也不例外。办案人员会反复核实,当事人是否清楚对方的公职身份,是否明白对方能够利用手中公权力,为自己谋求利益,是否清楚送钱的目的就是换取职权便利。

实务当中,部分当事人试图辩解,以为只是朋友之间的馈赠,不清楚属于行贿。但办案机关会结合双方交往背景、钱款数额、交付场景、事前沟通内容综合判断。如果事前双方商量过隐蔽交付方式,规避监控、避开旁人,就足以印证主观上明知这是权钱交易。笔录陈述时,对于主观认知部分不能随意改口,一旦多次供述出现重大出入,调查机关会直接评价为认罪态度较差,在后续移送起诉、量刑建议阶段产生负面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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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金额和次数。

一共送过几次?每次多少?累计多少?是单次还是多次?多次小额和一次大额,性质认定不一样。

金额必须算清楚,一笔一笔核对,不能含糊。认罪态度好的,金额能核实的要核实;确实不属于行贿的款项,要讲清楚性质,比如正常的人情往来、借款、劳务报酬。涉案金额不仅影响罪名认定,更是量刑的核心标尺,单次大额行贿与多次持续性小额行贿,在情节评价上存在明显区别。

办案人员会一笔一笔拆分每一笔款项,逐次核实交付场景、对应的请托事项,和银行流水、证人证言交叉核验。需要区分清楚,哪些款项属于行贿资金,哪些属于其他经济往来。比如真实的民间借贷,有借条、还款记录;合法劳务报酬,存在真实劳务付出,这一类资金不属于行贿款,陈述时要清晰说明款项性质,不能全部笼统认定为行贿金额。不能为了快速结束讯问随意承认金额,也不能无理由否认已经有证据支撑的款项,应当客观区分款项属性,如实陈述。

第六,关系背景和正常往来。

你们是什么关系?平时有没有礼尚往来?逢年过节送过多少?正常人情往来和行贿受贿的界限,监委也会反复核实。哪些属于正常往来、哪些属于请托办事,要区分清楚,这是辩护的重要空间。

人情往来与行贿受贿的区分,是职务犯罪辩护当中非常关键的抗辩要点,也是办案机关重点核查的内容。二者区分,综合看双方原有关系、财物价值、赠送时机,是否伴随职权请托。如果双方早年即是普通亲友,日常往来财物价值不大,没有绑定任何请托事项,一般认定为人情往来;但如果双方是管理服务对象,逢年过节大额送礼,同时伴随项目审批、业务关照等请托,就会被认定为行贿。

在笔录当中,要客观陈述二人交往的起源、平时往来频次,区分普通节日馈赠和带有请托目的的钱款,把两部分事实分开陈述,这也是后续辩护工作的重要事实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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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置阶段的讯问笔录,一经签字确认,将会作为后续移送审查起诉、法庭审判的核心书面证据,每一句陈述都会被固定在案卷之中,一旦签字,后续想要推翻笔录内容难度极大。

很多当事人在紧张状态下,不经仔细核对笔录文字就直接签字,笔录记录内容和自己口头表述存在偏差,埋下案件隐患。因此在每一次笔录做完之后,务必逐字阅读核对笔录原文,记录有误的地方,当场提出修改,确认记录和自己表述一致之后,再签字捺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