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拿到银行贷款造假材料,还不上钱,是诈骗吗?会判多重?

问:为了拿到银行贷款造假材料,还不上钱,是诈骗吗?会判多重?

答(核心结论):

如果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假理由、虚假合同、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重复担保等欺骗手段,骗取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贷款,数额较大的,构成贷款诈骗罪,最高可判无期徒刑。

但“还不上”不等于“诈骗”——关键看借钱时有没有非法占有目的。如果只是经营失利、资金链断导致还不上,但申请时材料基本真实、有还款意愿,通常属于民事借贷纠纷,不构成犯罪。

法律依据:

《刑法》第193条: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的;(二)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的;(三)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的;(四)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或者超出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的;(五)以其他方法诈骗贷款的。

法律分析:

侦查阶段,贷款诈骗多由银行发现异常报案或贷后催收无果移送。公安机关会调取贷款申请材料、银行流水、抵押物权属、资金真实用途。律师会见要摸清:申请时材料哪些不真实、为何造假(包装流水还是虚构项目)、贷款实际去向(投入经营还是个人挥霍/转移)、有无还款行为和意愿。很多案件是“借新还旧、经营失败”,与典型诈骗有别,定性争议大。

拘留和逮捕方面,嫌疑人多被刑拘。若涉案金额不大、能说明资金去向用于经营、有还款意愿和行动、系初犯,律师可争取不批捕、取保。对仅提供材料协助、作用较小的人员,取保空间更大。

起诉和审判阶段,控方重点证明:使用了法定欺骗手段 + 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 数额较大。辩护核心在于击破“非法占有目的”——如贷款用于真实经营、有抵押物或担保、持续还本付息、积极沟通重组,都是无非法占有目的的有力证据;同时核减诈骗数额、区分民事违约。

量刑上,数额较大5年以下,巨大5-10年,特别巨大10年以上至无期。退赔、配合追赃是从轻关键。若同时涉及骗取贷款罪(第175条之一,不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但给银行造成重大损失),两罪界限要看主观目的,辩护时应准确区分。

单位不能成为贷款诈骗罪主体(单位实施的多按合同诈骗罪或骗取贷款罪处理),应厘清主体。

未成年人涉此罪罕见。

辩护角度,律师会围绕非法占有目的之有无、欺骗手段认定、诈骗数额、还款意愿与行为展开,推动退赔、认罪认罚,争取最轻处理。提醒家属:不要帮隐匿转移资产,应配合说明资金去向,争取按民事纠纷或轻罪处理。

律师观点:

贷款诈骗案,家属最大的困惑往往是“我老公/我爸就是生意周转不开,怎么成诈骗了”。这里的核心就一个词:借钱时心里想不想还。如果材料是真的、钱投进了厂里、一直在想办法还,那叫经营失败、民事纠纷;如果材料是编的、钱拿去挥霍赌博、压根没想还,那才是诈骗。律师的全部工作,就是帮你把“想还”的证据摆出来。所以家属第一要做的,是把贷款的真实用途一笔笔理清楚:进了多少原料、发了谁的工资、还了哪笔旧债,银行流水、合同、收据都找出来。这些“钱去了经营”的证据,是你家人区别于诈骗犯的生命线。

第二,有能力就尽量还、至少表现出还款行动(谈展期、谈重组),这比空口说“我会还”有用百倍。千万别帮着把资产转走、把流水抹掉,那直接把“想还”坐实成“不想还”,罪加一等。最后提醒,单位不能犯贷款诈骗罪,如果是公司借的,主体认定上也有争取空间,把这些交给律师去争。

本文由北京董文秀律师提供,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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