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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国庆长假最后一天,江西抚州临川警方向社会通报了一起刚刚告破的案子。

根据通报内容,此案抓获犯罪嫌疑人3名,涉案金额数十万元。警方定性:“以‘知假买假、恶意举报’为手段实施敲诈勒索的新型涉黑涉恶犯罪案件”。

案情基本脉络并不复杂。

今年以来,抚州临川区有多家中医诊所陆续报案,说有人在网上以看“男科疾病”为由,通过网络问诊买中药。药寄过去收了货,买家转头挑刺:指责药品是“三无产品”、看诊人员没有医师资质、诊所违规在互联网上开展诊疗。接着,买家向当地市场监管、卫健等部门反复投诉举报,私下里则向诊所索要高额赔偿。

互联网不是法外之地。临川警方千里奔袭,在陕西西安将张某等3人抓获归案,以涉嫌敲诈勒索罪刑事拘留。

近年来,司法机关对无中生有、夹带异物、恶意制造假象敲诈商家的黑灰产链条重拳出击,早有最高法、最高检和市场监管总局的多起典型案例在案。倘若这3个人确实虚构了病情,甚至掉包了药品来勒索钱财,公安机关依法立案抓人,原本系职责所在。

问题出在通报里那句“经相关部门调查核实,部分投诉举报内容并不属实。”

02

在汉语的日常语境和形式逻辑里,“部分不属实”是一个可以多向度解读的表达。它明确否认了一部分指控的真实性。按通报的语境,这大概意味着嫌疑人在针对某些诊所的举报中,确实存在捏造事实或夸大其词的成分,比如自身其实没病却装病,或是把合规包装硬说成“三无”。具体是不是这样,警方没细说,权且信其有。

日常生活里,哪怕没有受过任何教育的人也会熟练使用“部分不属实”作为逻辑武器。你发现有人偷了你的菜,但“部分菜名不属实”/“部分偷菜时间不属实”,你的指控就虚浮起来。当然,反过来也一样。有些“造谣传谣”的罪名,就基于“你说死亡11人其实只有9人,部分不属实”,“你说封城3个月实际只有2个月28天,部分不属实”,也成立了。

但凡稍具逻辑常识,看到特意界定的“部分不属实”之后,反向推论便无法回避——其余那部分没有被否定的举报内容,到底属不属实?如果属实,是何种程度的“属实”?

嫌疑人向监管部门举报的核心要点,无非三样:第一,看病的人到底有没有医生执业资质?第二,诊所通过网络给从未谋面的患者看“男科”,开药寄药,到底违不违规?第三,那些寄出来的中药药包、自制丸散,到底有没有合规批文与检验报告?

通报对此一字未提。

只字不提,不代表问题就不存在了。

涉案的3个人是否构成敲诈勒索?这是公安机关和检察院要查的事。如果他们以向行政部门举报相要挟,索取的赔偿完全脱离了法律基准,具有非法占有的恶害通告性质,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自然会给他们定罪量刑。此时,被索赔的诊所在刑事卷宗里确实是“财产受害人”。

即便如此,“财产受害人”这个法律身份,也不能成为反向推定其经营行为“全面合法”的依据。

诊所被人敲诈了,不等于诊所卖的药就是合格的;诊所掏了冤枉钱,更不等于接诊的大夫具有合法资质。倘若涉案诊所本身就在无证行医、违规网售院内制剂,那么即便敲诈者罪该万死,诊所自身的违法行为也必须依照《医师法》、《药品管理法》和《行政处罚法》立案查处。

但从通报公布至今,公开渠道没有看到当地卫生健康部门对涉案诊所网络接诊资质的调查说明,没有看到市场监管部门对涉案中药成分的检验公示,没有看到任何一张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然,公开资料没有披露,不等于内部不曾调查。不能凭一篇新闻稿就断言存在选择性执法。可反过来,既然通报详细讲了嫌疑人的分工、跨区域活动、抓捕时间和涉案金额,为什么不能通报的同时交代哪些举报是虚构的,哪些举报被查实,哪些问题正在核查?

一个本来需要分轨处理的案件,被叙述成了单纯的善恶寓言,信息公开单向缺失客观上难免导致舆论生出追问之心。

03

如果说信息留白引发的是对执法公正性的关切,“新型涉黑涉恶犯罪案件”的警方定性就更需要扎实的论据。

扫黑除恶是什么?是党中央、国务院做出的重大决策部署,指向的是那些盘根错节、称霸一方、欺压残害百姓、非法控制特定行业或区域的黑恶势力犯罪。

两高两部早在2019年就下发了《关于办理恶势力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19〕11号),对“恶势力”的法定构成要件做出了极尽严密的限定:不仅要求3人以上经常纠集在一起,更明确要求必须是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以暴力、威胁或者软暴力手段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核心特征是“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经济、社会秩序”。

对照这个标尺,回看抚州这起案子,嫌疑人在千里之外的陕西西安,诊所在江西抚州,他们所依仗的手段,无非顺着网线挂号、买药、找茬,然后向当地市场监管、卫健部门的政务热线和平台频繁投诉。

这3个人的行为当然可能有组织、有分工、涉案金额达到数十万,涉嫌敲诈勒索的犯罪特征需要由司法机关依法查明。但这离在抚州当地“欺压百姓”还远吧?

把一个案件称为“新型涉黑涉恶”不会自动补齐所需各项要件。刑事拘留也不是有罪判决,侦查机关的判断,还要经过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和法院审判,最后经得起法庭质证。

04

任何对传统中医怀有敬畏之心的人,都明白中医治病求本的核心在于“望闻问切”,在于因人、因时、因地的辨证论治。一个大夫如果不看舌象、不切脉象、不辨体征,单凭微信群里的几句寒暄和问答就能给千里之外的患者开出动辄数千元的调理方剂,这本身就违背了中医学的基本常识,更别说触碰监管红线。

原国家卫健委、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联合印发的《互联网诊疗管理办法(试行)》第十六条明文规定:“医疗机构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不得对首诊患者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医生只能为在实体机构明确诊断过的复诊患者提供线上服务。

国家药监局发布的《药品网络销售禁止清单》明确规定:医疗机构自配制剂(院内制剂)、中药配方颗粒,一律严禁在网络上向公众销售。

所以,涉案的抚州临川那几家中医诊所,到底是在什么场景下把药卖给西安买家的?

那可是“男科疾病”。无论从中医还是西医的临床规范看,男科病症的病机极为复杂。嫌疑人此前从未去过抚州,诊所怎么就敢在微信上直接给“首诊患者”开药邮寄?接诊开方的人,到底是在册的中医执业医师,还是挂羊头卖狗肉的兼职客服?寄出去的药,到底是正规中药饮片,还是诊所自行熬制、没有任何批号的院内制剂?

在过去的司法判例中,网络“男科中药”一向是劣药、假药重灾区。上海长宁法院曾判决过多起以“纯中药秘方”为名通过微信售卖男科神药的案子,实验室一检测,里面堂而皇之地非法添加了治疗勃起功能障碍的西药成分。患者吃完觉得有“神效”,却不知道心血管系统已经处于猝死悬崖边上。

我的亲友就有因为在网络上购买非法商家不明“中药”,导致不可逆肝损伤造成严重后果,所以对这一点感受尤为深痛。中医中药的有效性、中医中药是否应该进医保,尚属可以讨论的公共议题,但网络违规卖“中药”,已经超出这些议题之外,谋财害命,无可辩解余地。

那么,抚州这几家诊所的药包里到底有什么?公众不知道。

因为官方通报里除了“部分不属实”五个字,关于诊所的药品成分、处方来源、行医资质,一概没有公布。

执法机关本意或是想优化营商环境,保护地方特色产业,惩治恶意索赔,但这种做法的客观后果,却是将合法合规、严谨治病的正规中医师,与那些靠互联网引流、隔空把脉卖药的灰色甚至黑色诊所捆绑在了一起。把灰黑诊所打造成“涉黑恶受害人”,非但无法为中医挽回声誉,反而会坐实大众猜疑:原来打着“中医诊所”的名义,就可以在网上隔空首诊?哪怕涉嫌违规卖药,只要报了警,就可以对诊所本身的问题视而不见?

05

无论司法解释如何演进,有一条底线不应改变:打假者的主观恶意不能免除经营者的法定责任。

如果一个“打假人”因为手段过火触犯了刑律,他应该坐牢;但如果他顺藤摸瓜举报出的诊所违规售药线索属实,这家诊所也必须受到行政重罚乃至吊销执照。

倘若执法导向倒向“只查打假者,不查卖假者”,甚至为了办案需要,把打假者升格为“涉黑涉恶”,对违法线索闪烁其词,那么遭遇伪劣药品和治疗的普通消费者的维权难度将会指数型上升,整个社会的药品安全防线和公众信任将面临系统性崩溃。

把属于法律的还给法律,把属于常识的还给常识,“扫黑除恶”才不会被轻易消费和消解,“双重留白”才不至于成为“双重新型高级黑”。

图源 | 网络 作者 | 宋金波 编辑 | 雪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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