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23年5月,丁某将自己名下的两张银行卡出借给他人使用,同时提供手机密码、银行卡密码及网银密码,配合他人转账,非法获利2000元。
经查,丁某出借的银行卡被他人用于接收网络诈骗犯罪赃款,涉及12名被害人的转存款,涉案金额共计668920.93元。2023年5月9日,丁某经公安民警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涉案事实。公安机关以丁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立案,对其刑事拘留,后执行逮捕。审查起诉阶段,丁某自愿认罪认罚。
案件办理时,正值“两卡”涉诈案件严打时期,一审法院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丁某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并处罚金六万元。丁某不服提出上诉。其后刑事政策出现松动,部分法院开始对同类案件依法从宽,我们以此为契机,推动二审改判丁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三万元。
争议焦点
本案涉案流水66万余元,依照相关司法解释,掩饰、隐瞒犯罪所得价值总额达到十万元以上即属“情节严重”,法定刑为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结合当时的办案背景,我们重点研究了以下问题:
第一,在严打时期,此类供卡走账行为普遍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定性,流水相近的案件判处四年、五年的并不少见,丁某一审获刑三年八个月,是否还有进一步争取从轻、减轻的空间?
第二,丁某仅出借银行卡、提供密码,本人没有刷脸、取现等行为,本案应当认定为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还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即使认定掩隐,量刑应当如何评价?
第三,丁某在赃款转移链条中处于什么地位、起什么作用,其供卡后卡片由他人支配操控,从犯、自首等情节能否支撑其跨档减轻处罚?
第四,刑事政策开始松动、部分法院对同类案件判处较轻刑罚,能否通过全市范围的类案检索,推动统一裁判尺度、同案同判,争取二审改判,并为此后案件争取空间?
第五,一审判处的六万元罚金,与丁某实际获利和家庭情况是否相适应,应否核减?
辩护思路
(一)先研判大环境:严打时期普遍重判,一审三年八个月是当时政策下的常态
办理这类案件,首先要客观认识所处的政策周期。本案一审时,“断卡行动”持续推进,“两卡”涉诈案件处于严打高压期,办案机关对提供银行卡、帮助走账的行为,普遍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而较少适用处罚更轻的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依照法律和司法解释,掩隐罪只要掩饰、隐瞒价值总额达到十万元以上,即属“情节严重”,在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内量刑。本案流水66万余元,远超这一数额标准。而在当时的实践中,流水金额与本案相近、情节相当的被告人,被判处四年、五年有期徒刑的并不少见。
换言之,丁某一审被判处三年八个月,放在当时严打的政策背景和裁判尺度下,属于常态判决,并非畸重。如果辩护仅仅停留在“判得太重”的主观感受上,与整体政策环境硬碰,能够争取的空间十分有限。这也促使我们把工作的重点,从单纯争辩一审量刑,转向研判政策走向、寻找裁判尺度的变化空间。
(二)定性之辩:丁某没有刷脸、取现,行为本质更接近帮信
在“两卡”涉诈案件中,帮信罪与掩隐罪的法定刑差异明显:帮信罪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掩隐罪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区分两罪的关键,在于行为人是否亲自实施了窝藏、转移、取现、刷脸等对赃款的实质处置行为,以及介入时间和主观明知程度。帮信通常表现为仅提供银行卡、支付账户等工具,对上游犯罪具有概括性明知,不参与资金到账后的操作;掩隐则要求行为人明知是犯罪所得,仍亲自或者配合实施转移、取现、刷脸验证等行为。
本案中,丁某所做的只是出借银行卡、提供相关密码,本人没有被指控的刷脸、取现等行为。卡片和密码交付之后,实际由他人支配、操控,资金如何进出、如何转移,丁某均未参与。从行为特征看,丁某仅处于提供工具的环节,更符合帮信罪的构成。
我们据此提出:本案依法应当认定为帮信罪,在三年以下幅度内量刑;丁某出于认罪认罚的态度,对指控的掩隐罪名不持异议,但即便认定掩隐,也应当充分考虑其没有亲自转移、取现,供卡后由他人操控的事实,在量刑时参照帮信标准予以评价。在严打背景下,定性辩护虽难以直接改变罪名,却为后续的量刑争取提供了实体依据。
(三)从犯、自首叠加退赃赔偿,为跨档减轻处罚奠定法律基础
本案属掩隐“情节严重”,对应三年以上七年有期徒刑。要把刑期降到三年以下,必须依法减轻处罚,而丁某具备从犯、自首两个法定减轻情节。
从地位作用看,丁某在赃款转移链条中处于末端,既不是组织者、策划者,也不掌控赃款去向,没有实施具体的资金转移行为,卡片交付后由他人支配操控,仅起次要、辅助作用,依法应认定为从犯。对于从犯,刑法规定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从到案过程看,丁某经公安民警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依法视为自动投案、构成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此外,丁某到案后主动退出违法所得2000元,积极赔偿本地被害人陆某某经济损失29888元并取得谅解,自愿认罪认罚、手写悔过书。在“两卡”涉诈案件中,本地被害人的损失能否退赔,直接关系受损社会关系的修复,丁某家属虽不富裕,仍尽力完成了退赔。从犯、自首两项法定减轻情节,加上退赃、赔偿谅解、认罪悔罪等酌定情节,为将丁某从三年以上七年以下的法定刑档拉回三年以下,提供了完整的法律基础。
(四)抓住政策松动窗口,以全市类案检索推动统一裁判尺度
本案辩护真正的突破口,来自刑事政策的变化。
随着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和少捕慎诉慎押司法理念逐步落实,持续的严打高压开始出现松动,部分辖区法院对同类掩隐案件,开始依法适用从宽情节、判处较轻刑罚。我们敏锐地捕捉到这一转向,意识到同案不同判的格局恰恰是争取改判、推动尺度统一的机会,随即开展全市范围的类案检索。
检索结果清晰地呈现出量刑分化:其一,同一一审法院、同一批到案的案件,被告人与丁某涉案数额相当,且不具备退赔、谅解情节,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其二,另一辖区法院办理的同类案件,涉诈金额59万余元,被告人还存在协助刷脸行为,没有退赔,仅预缴罚金3000元,最终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罚金三千元。
我们向二审法院提出:同类案件在全市范围内已经出现明显的量刑差异,部分法院对情节相当、甚至情节更重的被告人判处了明显更轻的刑罚;根据罪责刑相适应和同案同判的要求,应当统一全市对此类案件的裁判尺度。丁某具备自首、从犯、退赃、赔偿谅解等更多从宽情节,量刑不应高于、而应明显轻于上述案件。与此同时,我们协助丁某固定悔罪态度、由家属预缴罚金三万元,把从宽处罚的条件落到实处。
二审法院最终采纳这一思路,对丁某依法减轻、改判一年六个月。更为难得的是,该案之后,我们持续以这套类案标准与各辖区办案机关沟通,推动当地此类案件的量刑尺度整体趋宽,此后情节相当的被告人普遍获得了较轻的判决。个案辩护的价值,由此延伸到了推动一类案件裁判尺度统一的层面。
(五)罚金六万元过重,应予核减
罚金应当与犯罪情节、违法所得规模及缴纳能力相适应。丁某违法所得仅2000元且已全额退出,案发后又尽力赔偿被害人,一审并处罚金六万元,与其实际获利和家庭状况明显不相适应。我们在二审中主张核减罚金,同时主动做家属工作,在合理数额内尽快预缴。二审审理期间,丁某家属代其预缴罚金三万元。
律师工作
本案我们在审查起诉阶段即已介入,贯穿审查起诉、一审、二审全程,并延续到判决之后的类案沟通。
审查起诉阶段,我们第一时间会见丁某,全面了解供卡经过、获利情况及所处地位,提出尽量退赔被害人的思路,协助、指导家属向本地被害人退赔并取得谅解,推动丁某退出违法所得、自愿认罪认罚。
一审阶段,我们在严打的政策环境下开展庭前辅导、出庭辩护,围绕丁某仅系供卡、没有刷脸取现、应认定从犯及罪名适用等问题发表意见,一审法院判处其三年八个月。
一审宣判后,我们协助丁某上诉,持续研判刑事政策走向。在发现政策松动、部分法院开始轻判后,开展全市范围类案检索,先后提交二审辩护词及两份补充辩护意见,以同批、同类明显更轻的生效判决为依据,主张同案同判、统一全市裁判尺度;同时协助丁某手写悔过书,推动家属预缴罚金三万元,最终促成改判。判决之后,我们继续以本案的类案标准与各办案机关沟通,推动此后同类案件普遍依法从宽。
案件结果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定丁某在电信诈骗犯罪链条中处于末端,未实施具体的转移资金行为,供卡后由他人支配操控;结合其自首、认罪认罚、退赔部分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自愿预缴罚金等情节,依法对其减轻处罚,撤销一审判决的量刑部分,改判丁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刑期自2023年5月9日起至2024年11月8日止,罚金已缴纳,违法所得已退缴。相较一审,丁某刑期减少二年二个月,罚金减少三万元。
该案同时推动了当地同类案件裁判尺度的统一,此后情节相当的被告人,量刑普遍趋轻。
结语
这起案件给我们的启示,是刑事辩护必须懂得研判和把握政策周期。
在严打时期,对一类犯罪整体从重是客观现实,同额案件判四五年并不罕见,此时与大环境硬碰、纠缠于“判得重”,往往收效甚微,一审三年八个月本就是当时尺度下的常态。辩护真正要做的,是耐心等待、并敏锐捕捉政策松动的信号,在裁判尺度开始分化的节点主动作为。
而在量刑争议中,最有说服力的从来不是情绪,而是客观的类案判决。通过全市范围的检索,把同批、同额、甚至情节更重却判得更轻的案件摆出来,主张同案同判、推动上级法院统一裁判尺度,既争取了个案改判,也带动了此后一类案件的普遍公正。这正是一名辩护律师在个案之外能够发挥的更大价值。
当然,定性之辩、从犯地位、自首与退赔始终是基础,政策研判和类案检索是撬动结果的杠杆,再配合退赃、预缴罚金等实际悔罪行动,才能在政策转向的窗口期把结果落到实处。
最后也提醒大家:银行卡、U盾、支付密码切不可为一点“好处费”出借给他人。看似轻松到手的两千元,换来的可能是账户成为赃款通道、人身陷刑事诉讼的沉重代价。
作者简介:黄毅律师,95后,广西南宁刑事律师,硕士学位,经济与职务犯罪法律事务部主任,广西刑事律师论辩赛“最佳风采奖”,亲办案件获广西律协2020-2025优秀案例,执业以来获多起无罪(含不起诉、撤回起诉、取保后不追责)、取保候审结果,办案全程可视化,各流程主动反馈,打破信息差,保证刑事案件家属知情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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