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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实中,少数股东抱有侥幸心理,企图通过转让股权摆脱公司债务,以为股权一转便可“金蝉脱壳”。近日,桐城市人民法院民事审判二庭审理了一起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认定股东恶意低价转让股权逃债,判决原股东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有力守住市场诚信底线。

涉案公司注册资本5000万元,张某、李某系公司原始股东,二人仅作认缴登记,始终未足额缴纳出资。公司经营期间欠下工程款,无力偿还。在公司负债较重、已无清偿能力的情况下,张某、李某为逃避出资和还债义务,将全部股权以10万元低价转让给无偿债能力的王某。

股权过户后,公司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债权人欠款难以追回,遂起诉张某、李某,要求二人在未出资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法院审理时,结合交易时间、转让价格、受让方履约能力等多方面要素,综合判断股东是否存在恶意逃债的主观意图。经查,股权转让发生在债务形成之后,公司当时已经营困难;认缴出资数额巨大,转让价格却极低,明显不符合正常市场行情;受让方本身亦无足够资产承担巨额债务,两名股东对此心知肚明。法院认定,本次股权转让目的就是转移风险、逃避债务,并非正常商业交易,最终判决张某、李某在各自未实缴出资范围内,对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法官提醒:股东依法享有股权转让权利,但不得借此逃避债务、规避法定出资义务。公司实行注册资本认缴制,股东之间关于出资期限的约定不能对抗外部债权人。公司已背负到期债务,股东仍低价转让股权给无履约能力者试图脱身,不会得到法律保护。广大经营者应树立诚信经营理念,任何恶意逃废债务行为,最终都须承担相应法律后果。 (余健)

▌来源:桐城新闻

▌责编:木子 小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