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10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国家文物局联合发布6件依法惩治文物犯罪典型案例,其中“唐某生倒卖文物案”引发广泛关注。
案情并不复杂。2011年,唐某生在广西柳城县一河道内进行捞沙作业时,从河底捞出一个铜制编钟,随后带回家中藏匿。两年后的2013年3月,他以30万元的价格将该编钟出售。2022年6月,公安机关将编钟依法扣押。经鉴定,这枚编钟是春秋时期的蝉纹铜甬钟,属于国家二级文物。
柳城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唐某生以牟利为目的,倒卖国家禁止经营的文物,构成倒卖文物罪。因其倒卖二级以上文物,属于“情节特别严重”,最终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五万元,违法所得30万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判决后,唐某生未上诉,判决已生效。
法理解析
本案涉及两个核心法律问题:水下文物所有权归属,以及倒卖文物罪的主观明知认定。
第一,水下文物所有权。依据《民法典》第二百五十三条,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文物,属于国家所有。《水下文物保护管理条例》第二条、第三条进一步明确,遗存于中国内水、领海内的一切起源于中国的文物,属于国家所有。河道属于内水,故该编钟自沉入河底之日起即为国有文物,不适用先占取得。唐某生打捞行为不改变所有权归属。
第二,倒卖文物罪的构成。刑法第三百二十六条规定,以牟利为目的,倒卖国家禁止经营的文物,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主观上要求明知是国家禁止经营的文物。司法实践中,明知不要求确知具体年代,而是根据器物外观、出水环境、藏匿行为、交易价格等客观事实综合推定。
结合本案
唐某生作为常年水上作业人员,从河底捞出具明显古旧特征的青铜编钟,未依法上报,反而藏匿两年后以30万元出售。其藏匿行为、交易价格均足以推定其主观明知。
根据两高《关于办理妨害文物管理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倒卖二级以上文物的,属于“情节特别严重”。唐某生倒卖二级文物,法定刑为五年以上十年以下。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依法从轻,故判处五年。
本案裁判逻辑清晰:水下文物属国家所有,发现后报告上交是法定义务;隐匿并倒卖,则构成犯罪。公众常误以为“捡拾不违法”,但国有文物领域无此空间。
本案的警示意义在于:法律对文物的保护贯穿于发现、报告、上交、处置全流程。盗掘固然严惩,但发现水下文物后隐匿不报、非法出售,同样面临刑事制裁。文物保护法及水下文物保护管理条例均规定,发现文物应当保护现场并立即报告,不得私自发掘、藏匿、哄抢、私分。
唐某生以30万元获利换取五年自由,代价沉重。更值得思考的是,每一件脱离原址的文物,其考古信息即告灭失,这是无法用金钱衡量的损失。法律之所以严厉,不仅在于惩罚倒卖,更在于维护文物所承载的历史真实性与国家所有权秩序。公众应摒弃“谁捡到归谁”的陈旧观念,依法行事,方能避免误入刑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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