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次调岗通知,引发了一场持续一年多的劳动争议。最终,法院站在了劳动者这一边。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近日,中国裁判文书网披露的一则劳动争议判决引发关注:詹记桃酥一名营业员因不同意调岗,被店长暂停排班,随后提起劳动仲裁并诉至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判决,驳回双方上诉,维持原判——公司需支付董某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未休年休假工资及延时加班工资差额共计3.6万余元。

事件经过:不同意调岗,被店长“暂停排班”

董某于2022年9月26日入职詹记桃酥某门店,担任营业员,劳动合同期限至2025年9月25日,约定每月正常工作26天(208小时),基本工资2320元/月。

矛盾的导火索发生在2025年2月27日。当天,店长齐某通过微信向董某发送通知:“在北森里面申请一下调岗四元桥,必须执行”。董某回复“不同意”,齐某随即表示“那就离职”。

3月1日,齐某再次发送消息:“钉钉申请调岗,今天不申请下周暂停排班”。董某坚持工作至3月2日。3月3日,董某向公司发送《被迫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随后向北京市丰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

仲裁裁决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延时加班工资及未休年休假工资共计4.8万余元。公司不服,提起诉讼。

法院认定:调岗不合理,暂停排班缺乏依据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用人单位调整劳动者岗位虽属自主用工行为,但合理性需参考多个因素:经营必要性、目的正当性、调整后岗位是否为劳动者所能胜任、工资待遇等劳动条件有无不利变更。

本案中,董某提交的证据显示,调岗后通勤时间从42分钟增至1小时28分钟,且两家门店营业额差距较大,可能影响其绩效收入。而公司未能就调岗的必要性进行举证。因此,法院认定公司在双方未就调岗达成一致的情况下,径行暂停对董某的工作安排,缺乏合理性,董某据此解除劳动合同并主张经济补偿金,于法有据。

关于延时加班工资,法院结合在案证据及董某每月208小时的工作时长,认定公司应补足差额部分。年休假方面,董某2023年尚有3天未休,公司亦需支付相应工资。

最终,一审法院判决公司支付董某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14212.75元、延时加班工资差额20518.85元、未休年休假工资1568.3元,合计3.6万余元。

公司及董某均不服,提起上诉。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日前作出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律看点:调岗不是“想调就调”

这起案件的核心争议,在于用人单位调岗权的边界。

根据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用人单位调整劳动者工作岗位,应当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即便在“用工自主权”的框架下,调岗也需具备充分的经营必要性,且不得对劳动者的劳动条件造成不利变更。本案中,公司既未证明调岗的合理理由,调岗后又实际增加了员工的通勤负担、可能影响薪资水平,法院认定其调岗行为缺乏合理性,并无不当。

店长以“暂停排班”施压的做法,更被法院认定为变相迫使员工离职。当用人单位以不安排工作的方式变相停工时,劳动者有权以“未按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条件”为由解除合同,并主张经济补偿。

一句话总结:调岗需合理,协商是前提;强行停排班,赔钱没商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