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家的房屋因公共利益需要被征收了,本来是一件好事,可由于补偿标准不合理,王某便也就没有与征收方签订补偿安置协议,没有搬迁。然而,征收方为了推进征收工作,便在王某拒绝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后,派人将其家里的电线给剪断了。随后王某针对这一行为,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可一审法院却以不符合法定的起诉条件为由,驳回了王某的诉讼。针对一审法院的判决,王某提起了上诉,最终二审法院撤销了一审判决,指令其继续审理本案。
断水、断电是征地拆迁中最为常见的逼迁行为。征收方为了推进征收工作,常常会在被征收人对补偿标准有异议,不愿意搬迁或签订补偿安置协议的情况下,对被征收人采取各种各样的手段,而断水、断电则是征收方惯用的逼迁手段之一。但是断水、断电是法律明文禁止的行为。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及其他相关的法律法规、政策文件,征收方不得采取断水、断电、强拆等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迫使被征收人搬迁。根据相关的法律法规,对于被征收人没有在规定的时间内签订补偿安置协议的,可以先对其作出补偿安置决定,并保障其相应的复议、诉讼权。
只不过,在实践过程中,如我们前面所说,征收方并不会按照法律法规中规定的程序推进征收工作,而是为了尽快实现征收目的,直接对被征收房屋实施强拆,或者是以恐吓、威胁等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我们前面提到的案例中,王某就遇到了断水、断电这样的逼迁行为,但这种行为肯定是不合法的。下面我们就一起来了解一下本案的具体情况,看看凯诺律师是如何帮助王某维护其合法权益的。
王某是某市某县的村民,其在村庄内有一处合法的房屋。但随着城镇化不断的发展与建设,其房屋也因公共利益需要被征收了,对于征收,王某并没有意见,只是希望自己能拿到合理、公平的拆迁补偿。可随着征收工作的深入推进,其也了解到了此次征收的补偿标准,对于该补偿标准,王某认为并不合理,其觉得,如果按照自己了解的补偿标准对其进行补偿安置,那么很有可能会降低自己现在的生活水平。所以,王某后来也没有与征收方签订补偿安置协议。
在拒绝签订协议后,王某与征收方也就补偿事宜进行过多次协商,但始终都没有达成一致意见,更未签订任何的补偿安置协议。王某本以为,只要不搬迁,不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征收方为了征收,也会将补偿标准提高,但让其万万没有想到的是,征收方不仅没有提高补偿,而且还为了推进征收工作,实现征收目的,派人将自己家里的电线给剪断了。
家里供电被断后,王某认为,相关部门的这种行为属于滥用职权,严重侵害了自己的合法权益。于是,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便针对相关部门的行为,自行向有关部门提起了行政复议,可是复议机关却维持了相关部门的行政行为。对于复议机关作出的复议决定,很明显王某是不服的,但其也不敢再贸然起诉。因此,为了自己的权益能得到保障,便从网络上联系到了凯诺律师,并就自己目前的情况与凯诺律师进行了沟通,而凯诺律师也结合王某的情况,提出了自己的意见,在得知接下来的维权程序及可能会遇到的问题后,王某经过深思熟虑,最终决定委托凯诺律师来帮助自己。
凯诺律师介入本案之后,马上就前往王某所在地进行了实地调查,并且根据实地调查的情况,又再次进行了详细地分析与研究,同时也制定了一套维权计划,按照该维权计划,凯诺律师指导王某针对断电一事,向人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然而一审法院却认为,断电和恢复供电不是行政行为,为此,王某的诉讼不符合法定的起诉条件,裁定驳回了王某的诉讼。
针对一审法院的判决,凯诺律师在分析过后,指导王某又提起了上诉,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指令其继续审理本案。在庭审中,凯诺律师认为,断电行为系相关部门所为,并且该断电行为也已然对王某的权利义务产生了实际影响,属于可诉的行政行为。虽然,断电行为是供电局操作,但是在配合停电工作联系单中却相关部门的盖章,同时相关部门也承认断电行为系其所为。所以,相关部门利用自己的职权,借用供电局工作人员对王某电路进行切断,显然完成了其逼迁的目的。
二审法院审理后,最终采纳了凯诺律师的意见,撤销了一审法院作出的裁决,同时指令一审法院继续审理该案。
针对本案,凯诺律师认为,本案中存在的断电行为已经不是纯粹的民事行为,而是行政机关为履行其行政管理职责,委托他人而实施的具有强制执行力的行政行为,且对相对人的权利义务也已经产生了实际影响,所以,应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一审法院以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为由,驳回王某的起诉,显然是不符合法律法规的。
凯诺律师最后想要跟大家说的是,土地征收、房屋征收都关系着被征收人的切身利益,所以,在遇到了相关部门断水、断电等各种违法逼迁行为时,被征收人一定要尽快收集相关的证据材料,并尽快咨询专业律师,对于有必要的,可以在专业律师的指导下,尽快向有关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千万不要一味地拖延,避免自己的权益得不到法律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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