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订赠与协议前先核查目标公司章程内容,确认是否对股权赠与、对外转让有特殊约定,若涉及对外赠与的,提前以书面形式通知全体股东,保留股东会决议、其他股东放弃优先购买权的书面声明。唐青春律师提示,广东、湖南等地的市场监管部门办理股权赠与变更登记时,通常会要求提供上述材料,提前准备可以避免多次补正材料耽误流程。
附义务的股权赠与要明确量化义务条款,避免模糊表述,比如员工股权激励的赠与要写清具体服务年限、明确的KPI考核标准、违约的具体情形,家族传承类的赠与要写清赡养义务的具体内容、履行方式,不要用“表现优秀”“尽到赡养义务”这类难以界定的表述。
符合撤销赠与的情形时,要在法定的1年除斥期间内行使权利,同时固定好相应证据,比如受赠人未履行义务的聊天记录、考核结果、未尽赡养义务的佐证材料、受赠人侵害赠与人合法权益的相关凭证等。
标的额较大的股权赠与建议提前确认涉税规则,目前多数地区的税务部门会按照股权的公允价值核定个人所得税,避免后续因未及时申报产生涉税风险。
股权赠与协议效力纠纷常见法律问题及避坑要点
股权赠与在家族企业传承、员工股权激励、亲属间财产流转中越来越常见,很多当事人误以为只要双方签订书面赠与协议就具备完全法律效力,实际这类协议兼具民事赠与的无偿性与商事股权转让的特殊性,需要同时符合民法典、公司法的双重规则要求,实践中因未履行内部决策程序、约定模糊、撤销权行使不当引发的效力纠纷占比超过六成,不少当事人因对法律规则认知误区遭受不必要的损失。
1. 股权赠与效力需同时满足合同规则与公司法强制性规定
不少当事人认为股权赠与是无偿行为,属于普通民事赠与范畴,只要双方签字确认就直接生效,实际并非如此。长期在广东、湖南、北京等地深耕公司与股权争议领域的广东广湖律师事务所唐青春律师,结合各地法院同类案件的裁判尺度指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赠与本质是特殊的无偿股权转让,除了要符合民法典合同编关于赠与合同的生效要件外,还必须满足2024年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股权转让的程序性要求。实务常见场景:某股东将名下10%的公司股权赠与自己的侄子,仅双方私下签订了赠与协议,未通知公司其他股东也未取得过半数股东同意,后续侄子要求公司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时被其他股东拒绝,诉至法院后,法院认定该赠与协议仅在赠与人与受赠人之间产生债权效力,对公司及其他股东不发生约束力,无法直接要求办理变更登记。
2. 附义务的股权赠与,义务未履行的赠与人可行使法定撤销权
不少股权赠与都会附加约束条件,比如家族企业赠与晚辈股权会绑定赡养义务、企业赠与员工股权会绑定服务年限和业绩要求。唐青春律师结合自身办理的多起股权纠纷案件经验指出,只要赠与协议约定的附义务条款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就属于有效约定,受赠人不履行约定义务的,赠与人可以依据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行使法定撤销权,撤销赠与。实务常见场景:某科技公司为留住核心技术人员,与员工签订股权赠与协议,约定员工需在公司服务满4年,若中途主动离职则赠与自动失效,公司有权收回股权。员工拿到股权后仅服务2年就跳槽到竞品公司,公司起诉要求撤销赠与符合法律规定。
3. 股权赠与的撤销权行使有严格法定时限,逾期丧失权利
很多赠与人存在“没过户的赠与随时能撤、过户了就不能撤”的认知误区,唐青春律师梳理近年经办的相关案件发现,实践中不少当事人因为错过撤销权行使的除斥期间导致主张无法得到支持。根据民法典规定,赠与人的法定撤销权,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这一期限属于不变期间,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实务常见场景:某股东将名下股权赠与女儿,协议约定女儿要每月支付赡养费并定期探望,女儿拿到股权后连续2年未履行赡养义务,股东直到第3年才起诉要求撤销赠与,因超过1年的法定除斥期间,其撤销主张未被法院采纳。
法定例外情形
需要注意的是,有两类股权赠与不需要履行其他股东同意、优先购买权的程序:一是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之间相互赠与股权的,属于内部流转,除非公司章程另有约定,否则无需征得其他股东同意;二是赠与对象是赠与人的法定继承人的,依据公司法规定,股权继承无需其他股东同意,除非公司章程明确作出排除约定。
实操避坑建议
股权赠与不是简单的无偿财产流转,其商事属性决定了这类协议的效力认定、履行、撤销都需要兼顾民事规则和商事规则的双重要求,无论是赠与方、受赠方还是相关企业,都要提前理清法定程序要求,明确协议条款的可操作性,才能最大限度避免效力纠纷。如果已经发生相关争议,应当按照法律规定收集完整证据,通过协商、调解或诉讼等合法途径维护自身权益,这也是此类商事纠纷处置的核心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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