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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介绍】
薛某是北京某公司员工。
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第二十八条第(九)项约定:存在盗窃、诈骗、侵占、贿赂等违法行为但尚未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属于严重违纪,公司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并不支付任何补偿。
薛某工作至2020年6月28日。此后,新闻媒体报道薛某因涉嫌盗窃罪被警方刑事拘留。薛某亦承认因涉嫌盗窃被派出所刑事拘留,后因涉及金额较低,不构成刑事犯罪,被销案处理。
2020年8月7日,公司向工会发出征询意见函,以薛某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和用人单位规章制度为由拟解除劳动合同,工会出具意见表示同意。同日,公司向薛某出具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
薛某就解除争议申请劳动仲裁,仲裁裁决公司支付薛某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212500元,并出具离职证明。
公司不服该裁决,诉至法院要求无需支付赔偿金。
一审判决:劳动合同关于盗窃未被追究刑事责任即可解除的约定有效,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合法
一审法院认为,用人单位对与劳动者作出解除劳动合同处理,应就解除的原因及合法性承担举证责任。
公司主张薛某涉嫌盗窃罪被采取刑事拘留,属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及单位规章制度与其合法解除劳动合同,提供的新闻网页内容与薛某在审理中自认的内容一致。
劳动合同约定,存在盗窃等违法行为但尚未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公司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并不支付任何补偿。
该约定并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薛某主张该约定属于无效约定,法院不予认可。
公司以薛某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和用人单位规章制度为由解除双方的劳动合同,并征得了工会的同意,该解除行为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程序上不违反法律规定,故不构成违法解除,无需支付违法解除赔偿金。
综上,一审判决如下:公司无需支付薛某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212500元;公司向薛某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
提起上诉:我未被追究刑事责任,劳动合同关于盗窃未追究刑责可解除的约定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
薛某上诉主张,其因涉嫌盗窃被公安机关侦查,但因涉及金额较低不构成刑事犯罪,检察机关出具不起诉决定书,公安机关出具无犯罪记录证明,其自始至终未被追究过刑事责任。
劳动合同中关于存在盗窃等违法行为但尚未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即可解除的约定,明显与劳动法律相冲突,属于无效格式条款。
二审判决:约定盗窃尚未被追究刑事责任即可解除具有合理性且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公司解除合法
二审法院认为,本案二审争议的焦点为:公司解除与薛某劳动合同是否合法。
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明确约定,存在盗窃、诈骗、侵占、贿赂等违法行为但尚未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属于严重违纪,公司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并不支付任何补偿。
薛某在一审中自认因盗窃被刑事拘留,但因涉及金额较低不构成刑事犯罪。薛某该行为符合上述劳动合同约定。公司以薛某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和用人单位规章制度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并征得工会同意,程序上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属合法解除。
关于劳动合同条款效力,法律保护用人单位企业自主权,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
法律并未禁止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或规章制度中自行约定解除劳动合同条款,但该解除劳动合同条款应具有合法性和合理性。
上述约定的劳动合同解除条款具有一定合理性,且亦能为普通公众和用人单位所理解,法律亦未明确禁止该项约定,故该劳动合同解除条款应属有效。薛某主张该条款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应属无效,缺乏充分依据,不予采纳。
上述劳动合同约定的条款属于劳动者应当遵守的基本道德准则和行为准则,普通公众和用人单位均能理解和接受。公司解除与薛某劳动合同属于合法解除,无需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综上,二审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日期:2023年10月12日
案号:(2023)京03民终15124号
【实务要点】
一、刑事责任免除并不豁免民事与劳动纪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六项规定,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实务中,劳动者盗窃数额较小被检察机关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或因情节显著轻微被公安机关撤案,虽然未达到刑事处罚的标准,未能直接适用追究刑事责任条款解除,但这仅免除了其刑事制裁,并不代表其行为当然合法。
二、合同约定尚未构成犯罪的违法失德行为属于严重违纪合法有效
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或员工手册中明确约定,劳动者存在盗窃、侵占、诈骗等违法行为,即便尚未达到刑事立案标准或未被追究刑事责任,亦属于严重违反规章制度并赋予单位单方解除权。该类约定符合公序良俗和基本职业道德底线,属于企业自主管理权的合理范畴,且法律法规并无禁止性规定,司法实践中通常认定该约定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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