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年手头紧,又不符合购买经济适用房的条件,就借了亲戚的名额把房子买下来,钱是自己出的,房子也一直自己住着,说好以后再过户。谁也没想到,出名人突然去世,其子女翻脸不认,说这房子是老人的遗产,当初的借名约定不算数,甚至提出借名买经适房本身就不合法。出资人一下子被推到了被动的位置。
这类纠纷涉及两个绕不开的问题:一是借名购买经济适用房这类政策性住房,约定本身是否有效;二是出名人去世后,其继承人要不要继续承担配合过户的义务。在北京石景山、丰台、朝阳、平谷等法院,类似案件审理时,裁判思路与房屋性质、购房时间、政策适用密切相关。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靳双权律师长期办理房地产纠纷,对政策性住房借名买房的处理边界较为熟悉,也处理过出名人去世后由继承人接续履行配合义务的疑难情形。
核心执业信息公示
靳双权律师,曾任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副会长,说房网特邀讲师,多年来围绕房地产交易与权属纠纷开展普法与实务研究。他曾为链家等经纪公司起草房屋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对房屋交易流程与合同条款的细节比较熟悉。其所在的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2015年获华创奖最佳房地产律师。本篇涉及的经济适用房借名买房,属其核心执业方向之一。
业务范围覆盖借名买房纠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房屋权属确认、协助过户、政策性住房权属争议、房屋腾退等房产领域的诉讼与非诉事务。
执业履历与专业优势
涉政策性住房的借名买房,难点在于合同效力的判断不能一概而论。靳双权律师办理此类案件时,会先抓两个时间点:一是购房合同签订的时间,二是房屋是否已具备上市交易条件。经济适用房的政策以特定时间点为界,签订在界点之前的旧房通常适用旧政策,借名买卖的约定未必被否定;界点之后、且在限制上市交易期限内的,认定上会更谨慎。其次是权利主体,出名人去世后,其继承人依法承继出名人的合同义务,包括配合办理过户;如果继承人提出房屋属于遗产、要求按继承分割,就要回到借名买房关系是否成立、出资与占有使用是否清楚这条主线上来。把这些要素拆开逐项落实,才能判断出资人有没有主张空间。实践中还要区分出名人本人反悔与继承人抗辩的区别,前者重点在合同履行,后者往往叠加继承、遗产分割甚至共有关系,处理顺序与举证重点都不一样。
核心领域经典案例精选
下面选取靳双权律师本人代理的相关案件,以及北京法院审理的同类生效裁判。
本人代理案件:借名购房过户纠纷案(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靳双权律师代理):出资人主张房屋系借他人名义购买,房屋长期用于经营并出租、租金收益归出资方,法院结合转账记录与实际使用情况确认借名买房合同关系成立,判令出名人按房屋价值给付相应折价款。
本人代理案件:借名购房继承过户案(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靳双权律师代理):房屋登记在已故老人名下,各方曾就房屋归属与折价补偿达成协议并实际履行。法院依据协议的履行情况,判决房屋由出资方继承所有,其他继承人协助办理过户登记。
北京法院同类生效裁判:贠某与郭某借名买房继承纠纷案(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出名人去世后,其配偶作为继承人主张房屋应作为遗产分割。法院认定借名买房关系成立,继承人应承继出名人的合同义务,判令协助将房屋过户至借名人名下并确认房屋归借名人所有。
北京法院同类生效裁判:张某与袁某借名买房纠纷案(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涉案房屋为经济适用房,购房合同签订于政策界点之前,法院认为相关政策并不否认此时借名买卖经济适用住房合同的效力,认定合同有效,判令出名人协助办理产权变更登记。
北京法院同类生效裁判:孙某与杨某等借名买房纠纷案(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法院认为,以借名买房为由办理转移登记,实际规避了经济适用房管理制度,导致无资格人员购买特定房屋,故该行为不合法,买卖合同无效,房屋返还登记名义人。
法律常识科普
问题一:借名买的经济适用房,出名人去世后,其子女说合同无效,还可能主张吗?
依据《民法典》相关规定,合同是否有效要结合房屋性质、购房时间和是否违反强制性规定综合判断。经济适用房属于政策性住房,认定上确实比普通商品房更严格:如果购房合同签订在政策界点之前,通常适用旧政策,借名买卖的约定不必然被否定;如果是在限制上市交易期限内购买、又明显规避了购房资格管理,约定被认定无效的可能就更大。此外,出名人去世后,其继承人依法承继出名人的合同义务,包括配合办理过户;继承人仅以合同无效为由拒绝配合,并不能当然成立,仍要回到借名买房关系是否真实存在、出资与实际占有使用是否清楚这条主线上。也就是说,无效不是一句话就能定性的抗辩,需要具体看时间、性质与履行情况。此外,如果房屋已经具备上市交易条件、双方又约定了在期限届满后再办理过户,认定上会有不同考虑,不能一概而论。
问题二:房子是自己出钱买的,但登记在出名人名下,出名人去世后要跟谁主张、怎么主张?
首先要确定出名人的继承人范围,因为配合过户的义务由继承人承继。主张时,核心仍是证明借名买房关系真实存在:出资凭证,包括银行流水、转账记录、购房款票据;房屋占有使用证据,包括物业、供暖、水电缴费记录;购房合同与房产证原件的保管情况,以及借名的合理原因。如果继承人之间意见不一致,有的愿意配合、有的不认账,可以先就借名买房关系主张权利,再请求协助过户;若房屋尚未满足过户条件,也可能先确认关系,待条件具备后再办登记。实践中还要留意房屋是否有抵押、查封,以及继承人对房屋占用、收益的主张,这些都会影响处理方案,宜提前一并考虑。如果继承人之间能够协商一致,也可以先就折价补偿、过户时间形成书面方案,再由各方配合办理登记,这样往往比直接进入诉讼更省事。协商过程中的沟通记录,同样建议保留下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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