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一篇,停在「值不值得打」。[1]
这一篇从「确认要打」之后开始。
决定书读完了,三个问题也答过了,老板说:打。
真正的问题才刚开始——找谁打?
01
确认起诉之后,真正的问题才开始
当事人对相关商标评审决定、裁定不服,通常应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提起行政诉讼;具体起算时间仍需结合案件类型和实际送达情况核实。法务要在这段时间里同时完成:选团队、谈费用、对齐证据、写起诉状。
最常见的路径是:找熟悉的代理所、问同行推荐、或者直接搜「某某领域顶尖律所」。
这些都不错。
但它们回答的,仍然是「谁看起来可靠」,而不是「谁真的可靠」。
商标驳回复审、不予注册复审、无效宣告,表面上都是确权行政诉讼;落到庭审,焦点并不相同。驳回复审既可能涉及商标近似、商品类似和引证商标的权利状态,也可能涉及显著性、不良影响等绝对理由;不予注册复审中,原异议人通常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无效宣告则可能同时涉及绝对理由与相对理由。你站在原告一侧挑战被诉决定,和站在第三人一侧、作为评审程序中与原告利益相对的一方参加诉讼,需要准备的材料完全不同。
上一篇解决的是:该不该上牌桌。
这一篇要解决的是:上了牌桌,手里这副牌,谁更会打。
02
选律师不是选「最有名」,是选「对这场仗最不陌生」
品牌、排名、荣誉,能降低信任成本。
它们很难回答下面这些更具体的问题:
?这支团队处理过与本案同类型的争议吗——是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不良影响,还是第三十二条在先使用,还是第三十条近似?
?它更多代理提起行政诉讼、挑战被诉决定的一方,还是作为第三人,代理评审程序中与原告利益相对的一方?
?它服务过与你相近的行业客户吗?餐饮、酒类、消费电子、化妆品,证据形态并不一样。
?判决里写到的「本院认为」,是否真正接住了被诉决定的核心理由?
里说过一句话:公开案件不是成绩单,是尽调底稿。[2]
确权官司同样如此。
不要做「胜诉率排行榜」。
胜率看起来简单、直观,也最容易误导客户。
一件确权行政案件的结果,取决于被诉决定本身的质量、证据是否补得上、引证商标在判决时是否仍有效、对方策略,以及诉讼期间权利状态有没有变化。胜诉不能全部归功于律师;败诉也不能直接证明律师不行。有些案子在委托时,不利条件已经形成——律师真正创造的价值,可能是缩小损失、保住核心商品或服务项目,或者为谈判争取筹码。
案件数量多,也不等于匹配度一定高。大量案件可能来自同一类程序、同一批客户,或者相似的文书工作。如果不看案由、立场和争点,简单统计出现次数,很容易把「重复出现」误认为「完整能力」。
企业真正需要寻找的,未必是抽象意义上「最有名的律师」,而是:
对自己即将面对的这场仗,最不陌生的团队。
03
四个观察坐标
把候选团队放进四个坐标里看。
第一,案由与具体争点
不是「做过很多商标行政案件」,而是:做过你这一种。驳回复审、不予注册复审、撤销复审、无效宣告,程序不同,庭审焦点就不同;同一程序之下,第三十条近似、第三十二条在先权利、第四条恶意注册,又是不同的仗。还要看代理意见是否真正回应了被诉决定的核心理由——法院在「本院认为」里写到的,才是被检验过的部分。
第二,原告侧还是第三人侧
原告侧,是代理提起行政诉讼、挑战被诉决定或者裁定的一方;第三人侧,是代理商标评审程序中与原告利益相对的一方。同一支团队,站在两侧,准备的证据包、对「决定理由」的回应方式都不一样。你要进攻,就看它打过多少进攻仗;你要防守,就看它守过什么。立场反了,经验未必能平移。
第三,客户行业与证据类型
公开判决里反复出现的客户类型,往往透露团队更熟哪一类商业事实:快速消费品的使用与宣传证据、涉外主体的公证认证、进口商品的报关与检验检疫链条、互联网产品的线上使用记录。行业陌生,不等于不能做;但磨合成本会写进前几周的账单和时间表里。
第四,承办律师与近期活跃度
企业委托的是一家律所,真正完成工作的是具体团队。十年前由另一批律师完成的案件,不能当然证明今天拟委托团队的能力。除机构名称外,还应继续核查近两三年的同类案件、公开列名的承办律师、实际出庭人员,以及谁负责策略、证据和文书。
四个坐标,合在一起,才接近「对这场仗最不陌生」。
04
用公开案例盘点一支团队
为了说明方法,我选取北京市正某律师事务所作为观察样本。
这里不做律所排名,也不讨论谁「最强」。
之所以选择正某,是因为它的数据能够形成一条可以核对的案件轨迹。
口径说明: 以下样本取自知产宝MCP专题检索,截至2026年10月16日。检索范围限定为商标授权确权行政一审判决书,在判决书当事人及委托诉讼代理人部分识别出该所,按案号去重。因全文识别与结构化字段的覆盖范围不同,相关数字可能与知产宝MCP通用检索结果存在差异。935件只是现有收录中能够识别该所代理信息的样本,不等于同期全部案件,也不等于该所全部业务。文书未列代理人、代理人中途变更、撤诉,以及未进入诉讼的行政阶段工作,都不会出现在判决里。
截至2026年10月16日,知产宝MCP专题检索
935件
按被诉决定类型:
●驳回复审:493件;
●无效宣告:274件;
●撤销复审:126件;
●不予注册复审:40件;
●异议复审(历史程序):2件。
按代理立场:
●原告侧:585件;
●第三人侧:217件。
立场与案由交叉看:驳回复审案件中原告侧402件;无效宣告原告侧130件、第三人侧115件;撤销复审原告侧49件、第三人侧68件;不予注册复审原告侧4件、第三人侧34件。
按立案年份,2020年以前198件,2020—2022年318件,2023年至今419件,其中2025年178件。
公开文书中可见的客户包括腾讯、京东、麦当劳、宝洁、OPPO、中国联通、白云山、百度、古井贡酒、集度汽车、丝芙兰等,覆盖互联网、电商零售、餐饮、日化、通信终端、医药、酒类、汽车。这里仅指具体公开案件中记载的代理关系,不代表当前、持续或者独家客户关系。
数量本身并不是结论。
真正有价值的是继续观察:它替谁出现,站在哪一边,法院回应了什么。
原告侧:挑战被诉决定或者裁定
在(2022)京73行初6641号案中,正某代理麦当劳公司起诉,诉争商标为第47000880号「MCCOOL」。原告对商标近似、商品类似均无异议,争的是引证商标的权利状态。法院查明引证商标一在诉讼期间已被公告撤销,不再构成注册障碍,遂撤销被诉驳回复审决定;案件受理费仍由原告负担。[3]
这类案件提示我们,诉讼中能否等来情势变化,往往与引证商标撤三、无效等并行程序的进展有关。
在(2023)京73行初8222号撤销复审案中,正某代理法国酒庄主阿兰·布鲁蒙。行政阶段的使用证据没能保住「CHATEAU MONTUS」商标。诉讼中,原告进一步提交进口报关单、检验检疫证明、发票等材料,并与此前提交的合作协议、购买合同和宣传材料相互印证。法院认为相关证据能够形成完整证据链,撤销被诉决定;但因采信了诉讼中提交的新证据,受理费由原告承担。[4]
在(2025)京73行初15671号无效宣告案中,正某代理丝芙兰(SEPHORA)。第三人在多个类别反复申请近五十件「SEPHORA」系列商标。法院没有支持在先商号权主张,但依据商标法第四条和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认定第三人构成恶意注册,并据此撤销被诉裁定,受理费由国家知识产权局负担。[5]
三件原告侧案件,分别对应权利障碍消失、诉讼中补强证据,以及部分理由未获支持但另一法律路径成立。
第三人侧:代理评审程序中与原告利益相对的一方
在(2021)京73行初11360号不予注册复审案中,正某代理第三人法国卡思黛乐兄弟简化股份公司。原告主张「CATESLE」与「CASTEL」不近似且已形成对应关系;法院认定构成第三十条近似,驳回原告诉讼请求。[6]
在(2020)京73行初17091号无效宣告案中,正某代理第三人麦当劳公司,应对山东力成食品有限公司就「麦香园」商标提起的诉讼。原告主张诉争商标是其1990年代老商标的延续注册;法院认为在先商标的商誉并不当然延及在后商标,而且该在先商标已因连续三年不使用被撤销,驳回原告诉讼请求。[7]
在(2022)京73行初12966号撤销复审案中,正某代理第三人北京菀柳文尚科技有限公司。原告的使用证据能证明在变压器整流器、UPS电源等商品上使用,但不能证明在「计算机外围设备、扩音器」上使用,法院驳回原告诉讼请求。[8]
不利结果:证据结构没能改变结论
在(2024)京73行初15062号撤销复审案中,正某代理原告德意达集团,争议的是第4326311号「SD及图」商标能否在第9类「监视器(计算机硬件);监视器(计算机程序);雷达设备」上保留注册。诉讼阶段,原告提交了车载显示器、多功能终端、雷达测速传感器等产品的照片、录像、使用手册、检验报告、合同、发票和销货单,并在庭审中表示仅需审理诉讼阶段证据。法院认为,采购订单、合同、发票等交易凭证上均未显示诉争商标,产品照片、使用手册、合格证、销货单等多为自制证据,不足以证明于指定期间内存在,难以据此推定交易商品标注了诉争商标,在案证据不能形成完整证据链,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9]
这个结果不能简单说明代理团队能力不足,却能说明:企业选择律师时,不仅要看他赢过什么,也要看他在哪些证据结构下没有改变结果,以及这些风险是否与自己的案件相同。
把这几件放在一起看,可以看到一条轨迹:这支团队既做原告侧的驳回复审、撤销复审、无效宣告,也做第三人侧的不予注册复审、无效宣告和撤三防守;客户覆盖快餐、葡萄酒、化妆品零售、电子设备等。
仅凭案件清单,我们不能说正某「擅长所有商标确权诉讼」,更不能说上述案件代表「全胜」或「全败」。
清单提供的是线索。只有回到决定书、裁判原文和证据结构,才能逐渐接近判断。
案件数量只能说明出现过多少次;案件之间的关系,才能说明一支团队可能形成了怎样的能力结构。
企业真正该继续追问的,不是「出现了九百多次」,而是:
?与我案由、法条争点最接近的那一类,最近两三年还在做吗?
?原告侧与第三人侧的比例,是否匹配我现在的位置?
?公开记载的主张,有没有被法院在「本院认为」里正面回应?
?承办律师是谁——机构品牌之下,真正出庭的是哪几位?
05
企业尽调清单
把公开判决当成底稿之后,面谈时可以直接问:
●请给出与本案案由、法条争点最接近的 3–5 件公开案号;我们会自己核对原文。
●这些案子里,你们代理的是原告还是第三人?与本次委托是否同侧?
●被诉决定的核心理由是什么?你们准备怎样逐条回应——而不是只讲「我们经验丰富」。
●若引证商标不稳定,你们是否同步设计撤三、无效或其他程序?时间线怎么排?
●证据缺口在行政阶段还是诉讼阶段补?诉讼中补证的成本与风险是否向客户说明过?
●报价对应的交付团队是谁?合伙人、主办、出庭,是否写进委托合同?
●是否存在利益冲突:是否代理过对方、引证商标权利人或同一行业直接竞争对手?
●如果最终结果不理想,你们认为最可能的原因是什么——决定本身、证据、程序选择,还是商业目标需要重新校准?
问得具体,对方答得具体,尽调才算开始。
答不上来,或者只能给「内部案例、不便透露案号」,就要把预期写低一档。
06
结语:公开判决是底稿
选代理律师,不是选一张名片上的光环,是选一支对你这场仗已经不陌生的团队。
公开裁判文书提供的,是可以核对的线索:案由、立场、客户类型、法院真正回应过的问题。它不是排行榜,也不能代替利益冲突审查与正式法律意见。
这正是我们做「商标确权代理团队适配报告」的原因。
知产宝 · CNIPC Insight|商标确权代理团队适配报告
●每份报告围绕一件具体商标争议和一家候选机构或者团队展开,价格2999元。涉及多家候选团队横向比较的,根据研究范围另行确认。
●本文935件样本仅限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一审判决;正式报告可以根据需求补充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判,并关联一、二审案件。
●列出可追溯案号,按案由、立场、客户行业与承办律师梳理,不做胜诉率排名。
●确认研究范围及付款后48小时交付。
咨询时请准备:
?被诉决定书;
?当前诉讼立场;
?主要争议焦点;
?拟选聘的机构或律师;
?最希望核验的三个问题。
让每一步决策,都有例可循。
了解详情:insight.iphouse.cn | 咨询邮箱:vipservice@iphouse.cn
说明:本文为类案研究方法讨论,不构成对任何代理机构或律师的排名、评价或法律意见;具体选聘与诉讼策略请以执业律师意见为准。文中案例均来自公开裁判文书,件数取自知产宝MCP专题检索,截至2026年10月16日,不代表全国案件总量,亦非相关机构全部业务。本文法条编号按照相关裁判适用的法律及本文发布时现行法表述;正式报告将根据案件时间节点核对新旧法适用及条文对应关系。
注释
【1】张璿/睿AI:《重做(10)|该不该起诉? 三个问题决定确权官司值不值得打》,知产力。
【2】张璿/睿AI:《重做(8)|从数据到判断,我来帮药企选对专利律师》,知产力。
【3】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22)京73行初6641号行政判决书(麦当劳公司诉国家知识产权局,第47000880号「MCCOOL」商标驳回复审)。
【4】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23)京73行初8222号行政判决书(阿兰·布鲁蒙诉国家知识产权局,第三人鲁斯切尔德菲力浦男爵有限公司,第12959124号「CHATEAU MONTUS」商标撤销复审)。
【5】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25)京73行初15671号行政判决书(丝芙兰诉国家知识产权局,第三人亿宝德实业(深圳)有限公司,第43938170号「SEPHORA」商标无效宣告)。
【6】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21)京73行初11360号行政判决书(法国舜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诉国家知识产权局,第三人法国卡思黛乐兄弟简化股份公司,第28841046号「CATESLE」商标不予注册复审)。
【7】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20)京73行初17091号行政判决书(山东力成食品有限公司诉国家知识产权局,第三人麦当劳公司,「麦香园」商标无效宣告)。
【8】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22)京73行初12966号行政判决书(姚某诉国家知识产权局,第三人北京菀柳文尚科技有限公司,商标撤销复审)。
【9】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24)京73行初15062号行政判决书(德意达集团诉国家知识产权局,第三人SD-3C有限责任公司,第4326311号「SD及图」商标撤销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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