众所周知,法医鉴定应当由有资质的法医进行,但是天津高法却允许没有法医鉴定资格的李宏捷和陈光明伪造了天津高法(2004)高医鉴字第604号法医学鉴定书,由于其二人并非法医,为了防止日后遭到追责,均未敢在鉴定书中签名,更未敢在鉴定书中编造鉴定资质。该两位非法医的所谓鉴定人从未见过被鉴定人,由于是隔空检验,所以与庄洪胜等7位国内顶尖级法医鉴定专家共同为张复生作出的真实鉴定相比,遗漏了张复生的如下重伤伤情。
一、面部变形,因下颌骨多发粉碎性骨折,下颌骨健侧向伤侧偏斜,致使面下部显著不对称,符合《人体重伤鉴定标准》第15条第3项之规定。
二、9颗牙齿折断脱落,符合《人体重伤鉴定标准》第15条第2项标准。
三、张口度小于1.5厘米,符合《人体重伤鉴定标准》第15条第3项标准。
四、创伤后应激障碍,其精神障碍伤残程度符合6级伤残。
由于上述被天津高法(2004)高医鉴字第604号法医学鉴定书隐匿的重伤伤情已均被曾任最高检和最高法主任法医师庄洪胜等多位国家顶尖级法医鉴定专家所补正,所以这已构成了张复生系重伤重残的铁证。这里还有个值得一提的是,在该份伪造鉴定依据的医院病历中,明明记载了脑外伤综合症,后被专家鉴定为六级伤残,但在该伪造鉴定中却被隐匿。
综上可见,一面是并非法医且隐匿了多处重伤情的伪造鉴定,而另一面是7位国内顶尖级的法医鉴定专家的真实鉴定,这无论是从资格效力和权威上都能成正比吗?如果说能成正比,那岂不是在说随随便便的找位清洁工来作鉴定也同样有效呢?如此之别说没有签名,就是签了名,效力又何在呢?再者说,早在该伪造鉴定作出的20多年前的1980年,已经实施的《刑事诉讼法》就已明确规定了,鉴定必须得有鉴定人的签名,难道天津高法可以凌驾于国法之上?
另外,我想再多说一句,就是我的多篇热门报道现在很明显的上不了热搜,这也许是网络有些变化,但也不排除受到人为干扰,我相信如果真是人为干扰,不排除是阻拦纠正冤假错案者的帮凶,但也不会起到太大的作用,因为这只能是更加激起民愤,更加违背民心,并反而会引起更多的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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