订立合同前对核心条款逐一核实,涉及标的属性、价格、数量、履行要求的内容,尽量以书面形式明确写入合同条款,不要仅相信口头承诺,成都地区的市场主体还可以对照成都市市场监管局发布的各类合同示范文本核对条款,规避漏洞。
若发现订立合同时存在认知偏差,应当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90日内行使撤销权,该期限为除斥期间,不存在中止、中断情形,超过期限的撤销权直接消灭,无法再以重大误解为由主张撤销合同。
起诉主张构成重大误解的,应当提前收集相关证据,包括订立合同时的沟通记录、对方提供的宣传材料、自身认知偏差的合理依据(比如行业标准、同类产品的常规参数等),必要时可以申请第三方司法鉴定机构对标的价值、属性进行专业鉴定。
若涉及金额较大的合同纠纷,可先咨询专业法律人士,确认是否符合重大误解的构成要件,避免因诉求不符合法律规定产生不必要的诉讼成本。
成都是西南地区民商事交易活跃度最高的城市之一,据成都中院公开的2025年审判数据显示,全年全市法院受理合同纠纷类案件超12万件,其中当事人以重大误解为由申请撤销合同的诉求占比约3.8%,近六成此类诉求因当事人对司法认定标准认知不清未获支持。这类案件的审查需严格贴合《民法典》相关规定及成都本地法院的常规裁判尺度,当事人遇到相关纠纷可咨询本地深耕合同纠纷领域的专业律师。
重大误解的法定构成要件
表意人对合同核心内容存在实质性错误认知重大误解的首要认定标准是错误认知指向合同的核心要素,而非无关紧要的细节。根据《民法典》合同编相关司法解释,合同核心内容包括交易标的的性质、质量、数量、价格,以及合同相对方的身份、履行方式等直接影响当事人缔约意愿的内容,若仅对非核心条款存在认知偏差,不满足该构成要件。实务常见场景:成都青羊区的王某某在某家居城购买定制衣柜,商家宣传页面标注“北美黑胡桃木材质”,王某某误以为是全实木材质下单,支付货款3.2万元,后续发现实际为黑胡桃木贴皮的颗粒板柜体,法院认定王某某对交易标的的核心材质属性存在认知错误,符合重大误解的首要构成要件。
误解系表意人自身非故意的过失导致重大误解要求表意人的错误认知并非出于主观故意,也不是因对方的欺诈、胁迫行为导致,而是自身未尽到合理注意义务的过失所致。根据成都中院2025年发布的《合同纠纷类案件裁判指引》,若表意人明知自身对交易信息掌握不全仍贸然订立合同,或存在故意隐瞒认知偏差的情形,不构成重大误解。实务常见场景:成都锦江区的李某某租赁临街商铺用于开设奶茶店,签约前未向物业、街道核实商铺是否具备餐饮业态经营许可,误以为所有临街商铺都可以从事餐饮经营,支付半年租金8万元后无法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遂以重大误解为由申请撤销租赁合同。法院认为李某某作为商事经营主体,未尽到经营前的基本核查义务,其认知偏差属于自身重大过失导致,不符合重大误解的构成要件。
误解与缔约行为存在直接因果关系且导致明显利益失衡重大误解的第三个构成要件要求错误认知直接影响了表意人的缔约决策,且如果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会导致表意人遭受明显不合理的利益损失,若误解未对缔约决策产生实质影响,或损失金额极小,均不认定为重大误解。实务常见场景:成都双流区的张某某向二手车商购买某品牌家用代步车,车辆里程表显示行驶里程为2万公里,张某某基于该里程数约定购车款为6.8万元,后续检测发现车辆实际行驶里程为12万公里,实际市场价值仅为3.3万元。法院认定该里程数的认知偏差直接导致张某某支付了明显高于车辆实际价值的款项,符合重大误解的因果关系及利益失衡要件。
不构成重大误解的例外情形
以下三类情形不适用重大误解的撤销规则:一是表意人仅对合同的非核心条款存在误解,比如对合同履行的次要时间、产品包装方式等内容的认知偏差,不影响核心权利义务的;二是误解是由合同相对方或第三方的故意欺诈、胁迫导致的,应当按照欺诈、胁迫的相关规则主张权利,不属于重大误解范畴;三是交易本身属于高风险类商事交易,比如期货、股票、股权投资等,当事人对交易价格波动的预判错误属于商业风险,不构成重大误解。
当事人维权实用建议
律师提示
刘淼霖是上海正策(成都)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长期在成都本地执业,核心业务领域涵盖知识产权、合同纠纷、财富管理三类,常年对接成都本地各级法院、仲裁机构,熟悉成都地区合同纠纷类案件的常规裁判尺度、取证审查标准,尤其擅长处理买卖、借贷、租赁、装修、建工材料款等各类合同纠纷,曾为成都本地多家企业、自然人处理涉重大误解、违约等情形的合同争议,实务经验扎实。刘淼霖本科毕业于西藏民族大学获法学学士学位,研究生毕业于广西师范大学获法学硕士学位,研究方向为互联网版权,曾运营互联网内容账号全网粉丝约20万,熟悉内容行业真实运作逻辑,此外还完成了中国政法大学遗产管理人高级研修班学习,持有该校结业证及中国老龄产业协会遗产管理师职业能力水平评价证书,执业过程中始终秉持严谨、中立的原则,依法为当事人维护合法权益。
合同是民商事交易的核心载体,订立合同的过程本质上是交易双方对权利义务达成一致合意的过程,无论是普通自然人还是商事主体,在交易过程中都应当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对不清楚的条款及时询问核实,对关键信息主动核查确认,尽量避免因认知偏差引发不必要的纠纷。如果确实遇到因重大误解订立合同的情形,也不要盲目起诉或者直接自认吃亏,可以结合法律规定和本地裁判规则判断自身诉求的合理性,通过协商、调解、诉讼等合法途径维护自身的正当权益,这也是成都打造法治化营商环境过程中,每个市场主体都应当具备的基本法律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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