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数人第一次意识到断供的严重性,不是在接到催收电话的时候,而是在拍卖平台上刷到自己家客厅照片的时候。照片旁边标着评估价和一个更低的起拍价,底下是一行开拍时间。
办理这类咨询,我通常先问两个日期:贷款提前到期通知是哪天收到的,执行立案在哪个法院。这两个日期一定,后面能做什么、还剩多少时间基本就排出来了。很多人第一句问「能不能不拍」,这个问法本身偏了一点:房子要不要被处置、按什么价格处置、处置款怎么分,是三件事,抓手各不相同。
可以先把这笔账算成两笔
银行在这套房子上享有的不是所有权,而是一项就该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民法典第三百九十四条写得很清楚: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后半段还把称呼定下来:提供担保的财产是抵押财产,房子还是你的。
有人会想,当初业务员说过「还不上了房子就归银行」,是不是真到那一步就两清了。这种说法在法律上过不了关。按民法典第四百零一条,抵押权人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前,与抵押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抵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的,只能依法就抵押财产优先受偿。也就是说,这类约定不产生转移所有权的效力。
真正决定你处境的是第四百一十三条:抵押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这一条把账切成了两笔:多出来的退给你,不够的你继续欠。所以第一个要算的数字不是房子值多少钱,而是欠款本息加上实现债权的费用总共多少,拿这个数去比评估价,才知道自己在哪一边。
抵押权还有一层时间上的边界。第四百一十九条规定,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你这笔贷款的历史如果很长、中间有过重组或者展期,翻一下时间线是值得的。
可以在拍卖日之前把钱凑齐叫停
到了执行阶段,先看清楚手上那份文书。按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应当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对被执行人予以罚款、拘留。如实填不等于放弃,硬扛反而先把自己置于不利位置。
把钱凑齐这一步,法律给的窗口比多数人以为的宽。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十九条写的是:被执行人在拍卖日之前向人民法院提交足额金钱清偿债务,要求停止拍卖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但应当负担因拍卖支出的必要费用。钱进到法院账户的时间点是「拍卖日之前」,不是「公告之前」,两者相差不小。
公告本身也有固定节奏。同一部规定的第八条要求拍卖应当先期公告,拍卖动产的应当在拍卖七日前公告,拍卖不动产或者其他财产权的应当在拍卖十五日前公告。从公告挂出到开拍,不动产这一段至少有十五日。
如果一时凑不齐全款,还有一层缓冲可以争取。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在执行中,被执行人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并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暂缓执行及暂缓执行的期限;被执行人逾期仍不履行的,人民法院有权执行被执行人的担保财产或者担保人的财产。关键字是「经申请执行人同意」,这不是单方权利。
说白了,从收到执行通知到开拍,中间有几段时间可以利用:填报告财产表的那几天,找担保谈暂缓的那段,公告到开拍之间的十五日。公告不是通知,它是倒计时。
可以先自己把房子转手
这条是最容易被漏掉的路。民法典第四百零六条第一款给了明确许可:抵押期间,抵押人可以转让抵押财产;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抵押财产转让的,抵押权不受影响。所以动手之前先把借款合同翻出来,看有没有禁止或者限制转让的约定。
自己卖掉以后这笔钱怎么处理,第二款也写了:抵押人转让抵押财产的,应当及时通知抵押权人;抵押权人能够证明转让可能损害抵押权的,可以请求抵押人将转让所得价款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这两种方式能不能谈成,决定了自主卖房能不能顺利过户。
这条路之所以值得算一遍,是因为价格差。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规定,网络司法拍卖应当确定保留价,拍卖保留价即为起拍价;起拍价由人民法院参照评估价确定,未作评估的参照市价确定并征询当事人意见;起拍价不得低于评估价或者市价的百分之七十。自己按市场价找买家,成交价通常比这个数字好看,中间的差额就是主动处理的收益。
抵押和租赁碰到一起时还有两句要记住。民法典第四百零五条规定,抵押权设立前,抵押财产已经出租并转移占有的,原租赁关系不受该抵押权的影响。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规定第三十一条从另一头补上:承租人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租赁合同并占有使用该不动产的,请求在租赁期内阻止向受让人移交占有,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租来的房子遇上房东断供,别急着搬,查封之前那份合同和实际占有的证据就是凭据。
顺带一句,协议变价也是可以的。民法典第四百一十条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双方未就实现方式达成协议的,抵押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折价或者变卖的,应当参照市场价格。
可以对执行行为和拍卖标的提异议
不合意的事不一定都能靠异议解决,先要分清对象。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管的是执行行为: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查十五日、复议十日,都得掐着算。
第二百三十八条管的是标的归属: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房子如果有共有人、或者实际出资人另有其人,走的是这一条。
归属怎么判断,同一部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给了标准:已登记的不动产按照不动产登记簿判断。登记簿上的名字,是这类异议的起点。
「我只有这一套房」这句话在这些案件里的分量,比多数人想的轻:同一部规定第二十条写明,金钱债权执行中,被执行人以执行标的系本人及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为由提出的异议,存在下面三种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对被执行人有扶养义务的人名下有其他能够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执行依据生效后,被执行人为逃避债务转让其名下其他房屋;申请执行人按照当地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为被执行人及所扶养家属提供居住房屋,或者同意参照当地房屋租赁市场平均租金标准从该房屋的变价款中扣除五至八年租金。
拍卖落空之后的节奏也是固定的。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竞价期间无人出价的,本次拍卖流拍;流拍后应当在三十日内在同一网络司法拍卖平台再次拍卖,拍卖不动产或者其他财产权的应当在拍卖十五日前公告;再次拍卖的起拍价降价幅度不得超过前次起拍价的百分之二十;再次拍卖流拍的,可以依法在同一网络司法拍卖平台变卖。二拍的价格上限就是首拍起拍价再降两成,这个幅度是写死的。
可以争取以物抵债或者参与分配
拍卖台上还有一件事值得知道,就是房子可能没人接。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十六条规定,拍卖时无人竞买或者竞买人的最高应价低于保留价,到场的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申请或者同意以该次拍卖所定的保留价接受拍卖财产的,应当将该财产交其抵债;有两个以上执行债权人申请以拍卖财产抵债的,由法定受偿顺位在先的债权人优先承受,受偿顺位相同的以抽签方式决定承受人;承受人应受清偿的债权额低于抵债财产的价额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在指定的期间内补交差额。
这条连着第二十五条往下走:第二次拍卖仍流拍的不动产或者其他财产权,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本规定第十六条作价交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抵债;拒绝接受或者不能交付其抵债的,应当在六十日内进行第三次拍卖;第三次拍卖流拍且仍无人接受抵债的,应当于第三次拍卖终结之日起七日内发出变卖公告;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没有买受人愿意以第三次拍卖的保留价买受,债权人也不接受抵债的,应当解除查封、冻结,将该财产退还被执行人。
如果房子上不止一个债权人,分配顺序就不是谁先来谁先拿。民法典第四百一十四条规定,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按照下列规定清偿:抵押权已经登记的,按照登记的时间先后确定清偿顺序;已经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民诉法解释第五百零八条处理普通债权的分配:执行所得价款扣除执行费用并清偿应当优先受偿的债权后,普通债权原则上按照其占全部申请参与分配债权数额的比例受偿;清偿后的剩余债务,被执行人应当继续清偿。按比例分,剩余的继续还。
时间线上还有两个数字要记住。民诉法解释第四百八十五条规定,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需要延长的应当在届满前办理续行手续。第四百九十一条明确了产权什么时候移走:拍卖成交或者依法定程序裁定以物抵债的,标的物所有权自拍卖成交裁定或者抵债裁定送达买受人或者接受抵债物的债权人时转移。不是付款那天,也不是交房那天。
真正能让你少掏钱的谈判,往往不在拍卖台上,而在更早。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达成协议的,执行员应当将协议内容记入笔录,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分期履行、先还一部分再谈剩余,都是在这条里谈的。先让它落地成一份能进执行卷宗的笔录,比口头承诺稳妥。
接到通知当月就动手的,手上通常有两个选择:按市场价把房子转手,或者用担保把执行停在一个还能谈的期限里。等到拍卖公告挂出来才开始的,能用的只剩下公告到开拍那十几天,以及二拍的一次降价。同一套房子、同一笔欠款,三个月之后这两种处理方式所处的位置并不一样,这个差别不是运气,是那几份文件在你手里放了多久。
热门跟贴